第四編 隋唐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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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分類較細,但每一行政機關兼有“政務”與“事務”兩層職權。
(2)前期——如以開元時為代表,則行政分為三層: 上層:宰相機關(政事堂、中書門下)。
協助皇帝決定大政方針,頒發制命于尚書省。
中層:尚書省。
上承皇帝與宰相之制命,制為政令,符下于九寺諸監諸衛以及地方政府去執行,而自處于監督的地位。
惟貢舉、铨選由尚書省自辦。
可見古代對人事特别重視。
下層:九寺、諸監、諸衛與地方政府,承受尚書省頒下之政令,負實際執行之責。
此上中下三層之中上兩層為政務機關,而下層為事務機關。
其在隋及唐初(中宗以前)尚書令仆為宰相正官,故上中兩層尚未分開,則“政務機關”與“事務機關”上下兩層更為明顯。
(3)後期——尚書六部與九寺、諸監多已失權(尚有少部分權力),代之而起執行政務者為諸使司。
使之特點,政務分類較細,但每一行政機構(使)兼攬“政務”與“事務”兩層職權,使司長官不但掌政令之制定與頒發,而且設置直屬業務機關,可以直接指導監督,促令政策之實施能迅速且徹底。
例如财政經濟方面,前期歸戶部一機關,制定政令,頒發之于司農寺、太府寺等财務機關去執行。
後期戶部及司農太府寺多已失權,國家财政經濟之政務,分由三個使司掌管,即“判度支”、“判戶部”、“鹽鐵轉運使”三司,三司長官拟定政策,即下自己所直接領屬之事務機關去執行。
(4)前、後期組織利弊之比較。
前期組織精密,不易生弊端。
然寺監非尚書六部之直屬機關,長官品位又相若,故政令推行既緩滞且難貫徹。
及仆射被摒于宰相之外,尚書六部更不能指揮裕如。
後期行政組織,政令之推行能迅速能徹底,軍事時期尤為便利,但其弊另生欺妄,甚至專擅。
所以前、後期組織各有利弊。
四、漢唐兩代中央政務分職機關之比較 (1)漢代諸卿上承君相之命,拟定政策,即由本寺(卿)直屬機關之諸署執行之,故諸寺卿兼有政務、事務兩層職權,是以諸寺組織龐大,卿之地位亦極為權要。
(2)唐代前期政務分行機關分為上下兩層,尚書六部為政務機關,組織簡單,而長官地位崇高,如漢之九卿。
九寺、諸監為事務機關,上承六部之政令而執行之,故組織龐雜,但其長官(卿監)之地位,不逮漢世甚遠。
(3)唐代後期之組織原則與漢代相同,但其長官(使)不是品官,隻是使職,此不同者一。
又漢代諸卿分職較為固定;唐代使職之分職地位,名稱變動甚大,很難說政府行政究分多少部門,此不同者二。
(4)漢代諸寺卿所職大部分不脫封建家臣性質;唐代前後期之政務分行機關,大體皆為國家政事機關,皇室事務較少。
可以說漢代是宮府一體,唐代則宮府分體,此為唐代制度一大進步現象。
第四章 地方行政制度 唐代前期,主要者為州、縣(漢為郡、縣)二級制,州之特别重要者稱為府(隻幾個)。
州上有道,非行政機構,如侯景為河南道行台,當時隻管軍事。
唐初州之上承南北朝及隋制有都督府(通常約四十上下),然其對州之統制權力不強。
後期為方鎮、州府、縣三級制,方鎮亦稱為道,統州府,如南北朝之都督府。
一、前期之道與後期之方鎮 (1)前期之道。
唐初貞觀十道,本為地理名詞,非行政區劃,亦非監察區劃。
故此時尚為州、縣二級制。
高宗、武後以後,漸成為監察區,仍非行政區劃。
至玄宗時代成為正式且經常置采訪使之監察區,有十五道,多至十六七道。
(2)後期之方鎮。
安史亂後,舊有之道大部分又隻是地理名稱;其與政治有關系者惟方鎮而已,亦稱為道,通常有三十餘至四十個方鎮。
各統州府三、四個,多至十餘個。
方鎮(道)統州府,州府統縣,是為三級制。
(3)方鎮使府之組織。
A.長官。
方鎮之道通常承前期置觀察使,統軍者加節度使(持節,地區全權歸其所管),或防禦使(地位稍差)、經略使等名目,因地區而異,權位亦有等差。
B.佐官。
有文武兩系統: 甲,文職幕僚組織:觀察使各置判官(府中最要者,可臨時代行節度使權)、支使、推官、巡官、衙推等員。
加節度使者,别置行軍司馬、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巡官、衙推、法直官、要籍、逐要等各一員,館驿巡官四人。
加防禦使、經略使者,置佐較簡。
乙,武職軍将組織,有三個系統: 兵馬使系統:都知兵馬使、左右廂兵馬使、兵馬使等,職主治兵作戰,實掌兵權。
叛變者多由此等人發起。
押衙系統:都押衙、左右廂都押衙、押衙,職在親從侍衛。
虞候系統:都虞候、左右廂都虞候(如今之憲兵)、虞候,職在整軍紀,刺奸滑。
此三者可謂一司外,一治内,一督察,三分其職,共治軍務。
其長官皆以都為稱,可稱三都,為使府重職。
晚唐又置教練使、都教練使,與三都可謂軍将四要職。
(參看《唐代方鎮使府僚佐考》,《唐史研究叢稿》) (4)方鎮使府之權力及其對于政治上之影響。
方鎮之離叛者,其使府有獨立性,自不待言。
其非離叛者,亦享有極大權力。
就用人權而言,使府僚佐名義上由中央任命而實際上皆出使府推薦。
就軍事而言,各擁有一支頗強大之軍隊,通常數千人至兩三萬人,多至十餘萬人。
就财政而言,地方租稅收入,平分為三分,一分留州,一分留使,一分送中央。
然其往往少報戶口以瞞稅(如宣州五十萬戶,隻報五萬戶),桀骜者更扣留送中央之一分,而州固在使府絕對控制之下。
王栐《燕翼贻謀錄》雲: 唐末方鎮,諸州聽命帥府,如臣之事君,雖或因朝命除授,而事無巨細,皆取決于帥,與朝廷幾于相忘。
此為無疑之事實。
然唐末殘局亦賴方鎮勢力而維持一段時期,張唐英《唐藩鎮論》雲: 唐之治,由藩鎮之未專地也;唐之弱,由藩鎮之強盛也;唐之亡,由藩鎮之削滅也。
(《宋代蜀文輯存》卷一三引《名賢确論》九〇) 此亦有相當理據。
參看《新唐書》卷六四《方鎮表序》及卷二一〇《藩鎮列傳序》,王壽南《唐代藩鎮與中央關系之研究》。
二、州府 唐初太宗貞觀十四年平高昌置西州、庭州,并内地計之,若凡三百六十正州。
其後,大抵皆為三百數十州。
就中地位特别重要者稱為府,由中央政府所直統,如:京兆府(西京)、河南府(東都)、太原府(北都)、河中府、鳳翔府、成都府、江陵府。
府置尹(三品)為之長,少尹為之貳。
州置刺史(三、四品),為隋以前之制。
其佐官有别駕、長史、司馬,是為上佐,但閑散無職事。
實際執行政事者有錄事參軍,唐錄事有如漢之主簿,亦如中央之宰相;下統司功(如吏部)、司食、司戶、司兵、司法、司士(如工部)六曹,亦各置參軍,如中央之六部。
又有市令、經學、醫學博士、助教等職。
承魏晉南北朝之制,皆由中央除授,而由州府長官薦任之。
(看《唐代州府僚佐考》,《唐史研究叢稿》) 三、縣(從名稱與大小言,變動極小,尤以河南、河北為甚) 州府統縣,全國分縣約在一千五百上下,皆置令為之長。
置丞以貳之,多實權而實無職事。
置主簿,略如秘書兼監察之任。
置尉統理庶務,分判衆曹。
下有錄事、司戶佐、司法佐、典獄、市令博士等。
第五章 科舉與铨選 唐代選拔人才,采公開選拔方式,而分“科舉”與“铨選”兩步驟進行。
上、科舉 《新唐書·選舉制》: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舊。
然其大要有三:(此就應舉者之來路而言)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于有司而進退之。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
而明經之别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三字似當删)。
此歲舉之常選也。
其天子自诏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是取士之途皆經考試,而此種分科舉人考試,可分别為歲舉與不定期舉兩種。
制舉不定期舉行,而定期之歲舉就其應考者之來源而言則有“學館”與“鄉貢”兩途,故并制舉為三途。
(一)歲舉 (1)應考者之途徑。
A.學館 甲,中央地方皆有學校。
中央國子監有六學:國子學(三品以上子孫等),太學(五品以上子孫等),四門學(七品以上之子與庶人之俊異者),律學,書學,算學(八品以下之子及庶人之通其學者),崇玄學(開元二十九年置)。
乙,館有二:門下省有宏文館,東宮有崇文館,皆貴族子弟。
學館生徒,每年仲冬,監(國子監)館及州縣舉其成者送尚書省參加考試。
初重學館出身,其後貴族子弟亦入學館。
B.鄉貢 全國人民皆得懷牒自列于州縣,正常手續先向縣政府報名,由縣申州府,由州府申尚書禮部。
州縣考試隻是形式。
(2)考試機關與時間。
A.機關 開元二十四年前在吏部,以考功員外郎(從六品)主試。
次年發生考生侮辱主考官事(因地位低),改由禮部侍郎主試(及至清朝亦然)。
B.時間 冬十月開始舉辦,明年二月或三月放榜(叫春闱)。
(3)應舉科目。
科目略見于前引《新唐志》。
秀才極被重視,被舉者若不中,則罰舉者,故無敢舉者,永徽二年停辦。
其餘諸科目亦非自唐初已然,就中最重要之進士科則隋大業中所置。
《唐志》所記諸科外,有武舉,童子科,皆武後所置;醫舉,道舉,皆玄宗開元後期所置。
以明經、進士二科為最重要。
(4)試法。
先後亦有變動。
明經最經常之方式:第一場帖經(填充),第二場口試(問經大意),第三場策論(考經策,後改試事務策)。
進士最經常之方式,第一場帖經(較明經為少),第二場(最重要)詩、賦各一篇(調三年後),第三場事務策三條。
(5)錄取人數。
每年應考人數一千人至數千人不等,李德裕以為
(2)前期——如以開元時為代表,則行政分為三層: 上層:宰相機關(政事堂、中書門下)。
協助皇帝決定大政方針,頒發制命于尚書省。
中層:尚書省。
上承皇帝與宰相之制命,制為政令,符下于九寺諸監諸衛以及地方政府去執行,而自處于監督的地位。
惟貢舉、铨選由尚書省自辦。
可見古代對人事特别重視。
下層:九寺、諸監、諸衛與地方政府,承受尚書省頒下之政令,負實際執行之責。
此上中下三層之中上兩層為政務機關,而下層為事務機關。
其在隋及唐初(中宗以前)尚書令仆為宰相正官,故上中兩層尚未分開,則“政務機關”與“事務機關”上下兩層更為明顯。
(3)後期——尚書六部與九寺、諸監多已失權(尚有少部分權力),代之而起執行政務者為諸使司。
使之特點,政務分類較細,但每一行政機構(使)兼攬“政務”與“事務”兩層職權,使司長官不但掌政令之制定與頒發,而且設置直屬業務機關,可以直接指導監督,促令政策之實施能迅速且徹底。
例如财政經濟方面,前期歸戶部一機關,制定政令,頒發之于司農寺、太府寺等财務機關去執行。
後期戶部及司農太府寺多已失權,國家财政經濟之政務,分由三個使司掌管,即“判度支”、“判戶部”、“鹽鐵轉運使”三司,三司長官拟定政策,即下自己所直接領屬之事務機關去執行。
(4)前、後期組織利弊之比較。
前期組織精密,不易生弊端。
然寺監非尚書六部之直屬機關,長官品位又相若,故政令推行既緩滞且難貫徹。
及仆射被摒于宰相之外,尚書六部更不能指揮裕如。
後期行政組織,政令之推行能迅速能徹底,軍事時期尤為便利,但其弊另生欺妄,甚至專擅。
所以前、後期組織各有利弊。
四、漢唐兩代中央政務分職機關之比較 (1)漢代諸卿上承君相之命,拟定政策,即由本寺(卿)直屬機關之諸署執行之,故諸寺卿兼有政務、事務兩層職權,是以諸寺組織龐大,卿之地位亦極為權要。
(2)唐代前期政務分行機關分為上下兩層,尚書六部為政務機關,組織簡單,而長官地位崇高,如漢之九卿。
九寺、諸監為事務機關,上承六部之政令而執行之,故組織龐雜,但其長官(卿監)之地位,不逮漢世甚遠。
(3)唐代後期之組織原則與漢代相同,但其長官(使)不是品官,隻是使職,此不同者一。
又漢代諸卿分職較為固定;唐代使職之分職地位,名稱變動甚大,很難說政府行政究分多少部門,此不同者二。
(4)漢代諸寺卿所職大部分不脫封建家臣性質;唐代前後期之政務分行機關,大體皆為國家政事機關,皇室事務較少。
可以說漢代是宮府一體,唐代則宮府分體,此為唐代制度一大進步現象。
第四章 地方行政制度 唐代前期,主要者為州、縣(漢為郡、縣)二級制,州之特别重要者稱為府(隻幾個)。
州上有道,非行政機構,如侯景為河南道行台,當時隻管軍事。
唐初州之上承南北朝及隋制有都督府(通常約四十上下),然其對州之統制權力不強。
後期為方鎮、州府、縣三級制,方鎮亦稱為道,統州府,如南北朝之都督府。
一、前期之道與後期之方鎮 (1)前期之道。
唐初貞觀十道,本為地理名詞,非行政區劃,亦非監察區劃。
故此時尚為州、縣二級制。
高宗、武後以後,漸成為監察區,仍非行政區劃。
至玄宗時代成為正式且經常置采訪使之監察區,有十五道,多至十六七道。
(2)後期之方鎮。
安史亂後,舊有之道大部分又隻是地理名稱;其與政治有關系者惟方鎮而已,亦稱為道,通常有三十餘至四十個方鎮。
各統州府三、四個,多至十餘個。
方鎮(道)統州府,州府統縣,是為三級制。
(3)方鎮使府之組織。
A.長官。
方鎮之道通常承前期置觀察使,統軍者加節度使(持節,地區全權歸其所管),或防禦使(地位稍差)、經略使等名目,因地區而異,權位亦有等差。
B.佐官。
有文武兩系統: 甲,文職幕僚組織:觀察使各置判官(府中最要者,可臨時代行節度使權)、支使、推官、巡官、衙推等員。
加節度使者,别置行軍司馬、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巡官、衙推、法直官、要籍、逐要等各一員,館驿巡官四人。
加防禦使、經略使者,置佐較簡。
乙,武職軍将組織,有三個系統: 兵馬使系統:都知兵馬使、左右廂兵馬使、兵馬使等,職主治兵作戰,實掌兵權。
叛變者多由此等人發起。
押衙系統:都押衙、左右廂都押衙、押衙,職在親從侍衛。
虞候系統:都虞候、左右廂都虞候(如今之憲兵)、虞候,職在整軍紀,刺奸滑。
此三者可謂一司外,一治内,一督察,三分其職,共治軍務。
其長官皆以都為稱,可稱三都,為使府重職。
晚唐又置教練使、都教練使,與三都可謂軍将四要職。
(參看《唐代方鎮使府僚佐考》,《唐史研究叢稿》) (4)方鎮使府之權力及其對于政治上之影響。
方鎮之離叛者,其使府有獨立性,自不待言。
其非離叛者,亦享有極大權力。
就用人權而言,使府僚佐名義上由中央任命而實際上皆出使府推薦。
就軍事而言,各擁有一支頗強大之軍隊,通常數千人至兩三萬人,多至十餘萬人。
就财政而言,地方租稅收入,平分為三分,一分留州,一分留使,一分送中央。
然其往往少報戶口以瞞稅(如宣州五十萬戶,隻報五萬戶),桀骜者更扣留送中央之一分,而州固在使府絕對控制之下。
王栐《燕翼贻謀錄》雲: 唐末方鎮,諸州聽命帥府,如臣之事君,雖或因朝命除授,而事無巨細,皆取決于帥,與朝廷幾于相忘。
此為無疑之事實。
然唐末殘局亦賴方鎮勢力而維持一段時期,張唐英《唐藩鎮論》雲: 唐之治,由藩鎮之未專地也;唐之弱,由藩鎮之強盛也;唐之亡,由藩鎮之削滅也。
(《宋代蜀文輯存》卷一三引《名賢确論》九〇) 此亦有相當理據。
參看《新唐書》卷六四《方鎮表序》及卷二一〇《藩鎮列傳序》,王壽南《唐代藩鎮與中央關系之研究》。
二、州府 唐初太宗貞觀十四年平高昌置西州、庭州,并内地計之,若凡三百六十正州。
其後,大抵皆為三百數十州。
就中地位特别重要者稱為府,由中央政府所直統,如:京兆府(西京)、河南府(東都)、太原府(北都)、河中府、鳳翔府、成都府、江陵府。
府置尹(三品)為之長,少尹為之貳。
州置刺史(三、四品),為隋以前之制。
其佐官有别駕、長史、司馬,是為上佐,但閑散無職事。
實際執行政事者有錄事參軍,唐錄事有如漢之主簿,亦如中央之宰相;下統司功(如吏部)、司食、司戶、司兵、司法、司士(如工部)六曹,亦各置參軍,如中央之六部。
又有市令、經學、醫學博士、助教等職。
承魏晉南北朝之制,皆由中央除授,而由州府長官薦任之。
(看《唐代州府僚佐考》,《唐史研究叢稿》) 三、縣(從名稱與大小言,變動極小,尤以河南、河北為甚) 州府統縣,全國分縣約在一千五百上下,皆置令為之長。
置丞以貳之,多實權而實無職事。
置主簿,略如秘書兼監察之任。
置尉統理庶務,分判衆曹。
下有錄事、司戶佐、司法佐、典獄、市令博士等。
第五章 科舉與铨選 唐代選拔人才,采公開選拔方式,而分“科舉”與“铨選”兩步驟進行。
上、科舉 《新唐書·選舉制》: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舊。
然其大要有三:(此就應舉者之來路而言)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于有司而進退之。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
而明經之别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三字似當删)。
此歲舉之常選也。
其天子自诏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是取士之途皆經考試,而此種分科舉人考試,可分别為歲舉與不定期舉兩種。
制舉不定期舉行,而定期之歲舉就其應考者之來源而言則有“學館”與“鄉貢”兩途,故并制舉為三途。
(一)歲舉 (1)應考者之途徑。
A.學館 甲,中央地方皆有學校。
中央國子監有六學:國子學(三品以上子孫等),太學(五品以上子孫等),四門學(七品以上之子與庶人之俊異者),律學,書學,算學(八品以下之子及庶人之通其學者),崇玄學(開元二十九年置)。
乙,館有二:門下省有宏文館,東宮有崇文館,皆貴族子弟。
學館生徒,每年仲冬,監(國子監)館及州縣舉其成者送尚書省參加考試。
初重學館出身,其後貴族子弟亦入學館。
B.鄉貢 全國人民皆得懷牒自列于州縣,正常手續先向縣政府報名,由縣申州府,由州府申尚書禮部。
州縣考試隻是形式。
(2)考試機關與時間。
A.機關 開元二十四年前在吏部,以考功員外郎(從六品)主試。
次年發生考生侮辱主考官事(因地位低),改由禮部侍郎主試(及至清朝亦然)。
B.時間 冬十月開始舉辦,明年二月或三月放榜(叫春闱)。
(3)應舉科目。
科目略見于前引《新唐志》。
秀才極被重視,被舉者若不中,則罰舉者,故無敢舉者,永徽二年停辦。
其餘諸科目亦非自唐初已然,就中最重要之進士科則隋大業中所置。
《唐志》所記諸科外,有武舉,童子科,皆武後所置;醫舉,道舉,皆玄宗開元後期所置。
以明經、進士二科為最重要。
(4)試法。
先後亦有變動。
明經最經常之方式:第一場帖經(填充),第二場口試(問經大意),第三場策論(考經策,後改試事務策)。
進士最經常之方式,第一場帖經(較明經為少),第二場(最重要)詩、賦各一篇(調三年後),第三場事務策三條。
(5)錄取人數。
每年應考人數一千人至數千人不等,李德裕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