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隋唐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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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二年條)後來昭宗诏敕且雲:“近年宰相延英奏事,樞密使侍側,争論紛然。
既出,又稱上旨未允,複有改易,撓權亂政。
”(同書卷二六二天複元年條) 《新唐書》卷一七七《高元裕傳》: 敬宗視朝不時,稍稍決事禁中,宦豎恣放,大臣不得進見。
元裕谏曰:“今西頭勢乃重南衙,樞密之權過宰相。
”帝頗寤,而不能有所檢制。
五代樞密使始以士人為之。
後梁改名“崇政院”,以敬翔為使,“承上旨宣于宰相而行之。
宰相非進對時有所奏請及已受旨應複請者,皆具記事,因崇政院以聞,得旨複宣于宰相。
”(《通鑒》卷二六六)而中書宰相日見疏遠。
司馬溫公曰:“梁太祖以來,軍國大政,天子多與崇政、樞密使議(後梁與崇政議,後唐與樞密議。
後唐又改名樞密也),宰相受成命,行制敕,備典故,治文事而已。
”(《通鑒》卷二八〇天福四年條) 其二,護軍中尉。
《新書·宦者傳序》:“德宗懲艾泚賊,故以左右神策、天威等軍委宦者主之,置護軍中尉,中護軍,分提禁兵,是以威柄下遷,政在宦人。
”自後以宦官擅權者,左右護軍中尉為多,其勢又過樞密使。
因為此職掌握禁衛軍,不但侵奪宰相權力,皇帝亦受其控制,廢立由之。
《唐語林》七《補遺》: 宣宗崩,内官定策立懿宗,入中書商議,命宰相署狀。
宰相将有不同者。
夏侯孜曰:“三十年前,外大臣得與禁中事;三十年以來,外大臣固不得知,但是李氏子孫,内大臣定,外大臣即北面事之,安有是非之說?” 按:三十年前,當指唐文宗太和五年貶宋申錫而言,或指九年甘露之變而言。
三、結論 (1)前期 A.三省長官之相權。
唐初,中書令定旨出令,侍中主诏令之審查與上行文書之審查。
尚書長官本為宰相正官,無所不綜,既參決大政并承诏令推行政務。
B.中書門下聯席會議。
中書出令,門下審查,事常留滞,故三省長官開聯席會議,以省時間并調和意見。
會議處稱為“政事堂”或“中書門下”。
C.自太宗時(隋文帝時已有柳述一例)以他官參知機務,名目繁多,高宗時統一為“同中書門下三品”。
末年又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于是宰相名稱除“侍中”、“中書令”以外,名号統一為“同三品”、“同平章事”兩種。
雖尚書仆射亦須加同三品始為宰相,但例加之。
三公議政亦加“同三品”。
D.中宗以後,仆射常不加同三品,遂被摒除,不在宰相之列,于是宰相之職惟中書令、侍中、同三品、同平章事。
(2)後期 A.名稱。
惟“同平章事”為正宰相,雖侍中、中書令亦非宰相正官,同三品更不複見。
如郭子儀為中書令,名為行宰相權,但實為名義之虛銜。
B.員額有定。
前期無定額,後期固定為四員,就中往往一人為首相。
C.宰相底官。
平章事隻是職不是官,故宰相皆必另有底官,底官或為三公、仆射、尚書、侍郎,或其他中上級官亦可,而以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平章事者位最尊,門下侍郎平章事尤有首相之稱。
D.性質。
唐代首相已近于皇帝之幕僚長,與漢代丞相不同。
漢丞相多年歲較大,地位亦極尊崇;唐宰相年紀可小,但地位則不及漢相之崇。
E.宰相之權甚重,影響國政者甚大,惟後期相權已漸被侵奪。
影響相權之機構有翰林學士院與宦官之護軍中尉(監察軍隊)與樞密使。
第三章 中央政務分職機關 一、前期(隋及唐安史之亂以前) 漢代中央政務分職機關隻有諸寺卿。
唐代既有九卿諸監,又有尚書六部亦是政務分職機關,且六部與九卿諸監之職權粗看起來,似多混亂重複。
例如戶部掌财政經濟,司農寺卿與太府寺卿亦管财政經濟;又如刑部掌刑罰,大理寺卿(即漢之廷尉)亦管刑罰。
所以前多認為六部與九卿諸監之職權重複,或者九卿諸監為閑司。
其實不然,寺監非閑司,而與六部職權性質不同,六部與九卿諸監間有“下行”、“上承”之關系,茲說明如下: 尚書六部,官僅一百五十餘員,吏僅一千餘人,故組織較簡單。
九寺諸監官吏一萬餘人,組織極龐大。
姑無論如此龐大組織之寺監不可能皆處閑散,而天下事殷,亦絕非組織簡單之六部所能盡理,可證寺監絕非閑散無所事事之機關。
然卿監官員從三品(少數正三品)與正三品之六部尚書官位略相當,但在政治社會上之地位,不但不如尚書,亦且不如尚書屬官之五品郎中,何耶? 仔細研究此一問題,始可發現,六部為上級機關,政務機關;九寺諸監為下級機關,事務機關。
其間有“下行”、“上承”之關系。
證據如下: 第一,六部奉行制命,以掌政令;寺監奉行政令,以掌職事。
制命 &rarr 政令 &rarr 諸事 (皇帝宰相所下) (六部掌之) (九卿行之) 《六典》、《舊志》述六部之職多雲“某某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某某之政令,其屬有四(四司)……尚書、侍郎總其職務而奉行其制命。
凡中外百司由于所屬皆質正焉”。
其述諸寺監之職多雲“掌某某之事”。
如太常寺之職,更雲:“太常卿之職,掌邦國禮樂郊廟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八署名稱)……(卿)總其官屬,行其政令。
” 第二,尚書省下符于寺監。
《唐會要》卷二六:“上所及下,其制有六:天子曰制,曰敕,曰冊;皇太子曰令;親王公主曰教;尚書省下州,州下縣,縣下鄉,皆曰符也。
” 《日本公式令符式條集解》:“《唐令·符式》雲,尚書省下諸寺。
” 敦煌《開元公式令殘卷》之《符式》: 尚書省為某事 某某寺主者雲雲。
案主姓名,符到奉行…… 在尚書省下符式……上官向下皆曰符…… 第三,唐人議論。
陸贽(宰相)《論裴延齡奸黨書》雲:(裴延齡隻懂為皇帝搜奪民财) 總制邦用,度支是司;出納貨财,太府攸職。
凡是太府出納,皆禀度支文符,太府依符以奉行,度支馮(憑)案以勘覆,互相關鍵,用絕奸欺。
(《全唐文》卷四六六) 權德輿(宰相)《論度支疏》雲: 判度支裴延齡……往者貳大農之卿(實太府少卿)長,司太倉出納,号為稱職,蓋有恒規。
陛下……切于賞善,權委邦賦(謂為判度支)。
……度支所務,天下至重,量入為出,從古所難。
……調其盈虛,制其損益。
……苟非全才通識,則有所壅。
……權其輕重(此雲度支),固與守之之才(此雲太農)不同。
(《全唐文》卷四八六) 以上雖屬後期史料,但所言度支司屬前期事。
二、後期 (1)尚書與寺監之失權(及職)。
于邵《為趙侍郎陳情表》(趙為工部侍郎): 屬師旅(安史亂後)之後,庶政從權,會府(尚書省,政事所會之地)舊章,多所曠廢。
……一飯而歸,竟日無事。
(《全唐文》卷四二五) 陸長源《上宰相書》: 尚書六司(部),天下之理本(政本):兵部無戎帳(兵籍),戶部無版圖(包括戶籍),虞、水不管山川,金、倉不司錢谷,光祿不供酒,衛尉不供幕,秘書不校勘,著作不修撰。
官曹虛設,祿俸枉請。
計考(考績,如三考即做官三年)者假而為資,養聲者籍而為地。
(《全唐文》卷五一〇) 常衮《授呂崇贲太府卿制》: 自頃艱阻,有司曠廢,府寺寂寥,卿少虛設。
(《全唐文》卷四一二) 《會要》卷五七: 自至德以來,諸司或以事簡,或以餐錢不充,有間日視事者。
尚書省皆以間日。
《長安志》卷七《唐皇城》條: 尚書省……當中有都堂,本尚書令廳事。
……都堂呼為冰廳,言其清且冷也。
(2)行政職權大部分為諸使司所攘奪。
前期國家政事僅分六類,尚書六部各掌一類之政令,是為政務機關,而符下相關之寺監等事務機關去執行。
即行政分為上下兩橛。
後期負責國家行政之重要機關為使司。
使司之特點,是政務分類較細,但每一行政機構,即每一使司兼攬“政務”與“事務”兩層職權。
使司長官不但掌政令之制定與頒發,而且設置直屬之業務機關,可以直接指揮監督,促使政策(政令)的實施能徹底。
簡言之即六部為政務機關(政務官),九卿乃事務機關(事務官)。
前期為上下分屬負責,後期為縱向控制(直接管到下屬),效率較前期大。
使司之重要者莫過于财政三司。
前期國家财政經濟之政令由戶部一機關掌管,戶部制定政令,頒之于司農、太府等财務機關去執行。
但後期财政經濟則分由三個使司管理: 判度支(使)——即判原戶部四司(戶部司、度支、金部及倉部)中之度支司事。
(指主要政務而言,下同) 判戶部(使)——即判原戶部四司中之戶部司事。
鹽鐵轉運使——即判原戶部四司中之金部、倉部司事。
此三司使各掌有政令(政務)與事務執行兩重權力,各司組織皆很龐大,度支鹽鐵兩使且于各州設巡院(各地方分院)。
諸使自己制定政策即下自己直隸之事務機關去執行。
可見後期政務分得較詳細。
此時任用尚無規格,皇帝、宰相可随時加任一個司。
其他方面之政事亦置很多使,有時名稱不是“使”,而實際亦是使職,如“知貢舉”、“護軍中尉”(後期将兵部權力奪去,造成兵部連全國兵籍都不知)等。
使職無一定員額,即分職機關不一定,活動性較大。
文宗大和二年敕雲:“設官有定額,不可增加;列職無常數,難兼命秩。
”(《冊府元龜》卷六三一)便見官與使置員之不同。
(3)六部職權所以為諸使司攘奪之故,詳《論唐代尚書省之職權與地位》。
三、總結——前期、後期制度比較 (1)前、後期組織原則比較。
就官制表面而言,三省六部、九寺、諸監,無大差異;而實有大别,且組織原則根本不同: 前期原則:重在上下分層負責。
“政務機關”與“事務機關”分開為兩層或三層。
後期原則:重在縱的聯系與縱的控制
既出,又稱上旨未允,複有改易,撓權亂政。
”(同書卷二六二天複元年條) 《新唐書》卷一七七《高元裕傳》: 敬宗視朝不時,稍稍決事禁中,宦豎恣放,大臣不得進見。
元裕谏曰:“今西頭勢乃重南衙,樞密之權過宰相。
”帝頗寤,而不能有所檢制。
五代樞密使始以士人為之。
後梁改名“崇政院”,以敬翔為使,“承上旨宣于宰相而行之。
宰相非進對時有所奏請及已受旨應複請者,皆具記事,因崇政院以聞,得旨複宣于宰相。
”(《通鑒》卷二六六)而中書宰相日見疏遠。
司馬溫公曰:“梁太祖以來,軍國大政,天子多與崇政、樞密使議(後梁與崇政議,後唐與樞密議。
後唐又改名樞密也),宰相受成命,行制敕,備典故,治文事而已。
”(《通鑒》卷二八〇天福四年條) 其二,護軍中尉。
《新書·宦者傳序》:“德宗懲艾泚賊,故以左右神策、天威等軍委宦者主之,置護軍中尉,中護軍,分提禁兵,是以威柄下遷,政在宦人。
”自後以宦官擅權者,左右護軍中尉為多,其勢又過樞密使。
因為此職掌握禁衛軍,不但侵奪宰相權力,皇帝亦受其控制,廢立由之。
《唐語林》七《補遺》: 宣宗崩,内官定策立懿宗,入中書商議,命宰相署狀。
宰相将有不同者。
夏侯孜曰:“三十年前,外大臣得與禁中事;三十年以來,外大臣固不得知,但是李氏子孫,内大臣定,外大臣即北面事之,安有是非之說?” 按:三十年前,當指唐文宗太和五年貶宋申錫而言,或指九年甘露之變而言。
三、結論 (1)前期 A.三省長官之相權。
唐初,中書令定旨出令,侍中主诏令之審查與上行文書之審查。
尚書長官本為宰相正官,無所不綜,既參決大政并承诏令推行政務。
B.中書門下聯席會議。
中書出令,門下審查,事常留滞,故三省長官開聯席會議,以省時間并調和意見。
會議處稱為“政事堂”或“中書門下”。
C.自太宗時(隋文帝時已有柳述一例)以他官參知機務,名目繁多,高宗時統一為“同中書門下三品”。
末年又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于是宰相名稱除“侍中”、“中書令”以外,名号統一為“同三品”、“同平章事”兩種。
雖尚書仆射亦須加同三品始為宰相,但例加之。
三公議政亦加“同三品”。
D.中宗以後,仆射常不加同三品,遂被摒除,不在宰相之列,于是宰相之職惟中書令、侍中、同三品、同平章事。
(2)後期 A.名稱。
惟“同平章事”為正宰相,雖侍中、中書令亦非宰相正官,同三品更不複見。
如郭子儀為中書令,名為行宰相權,但實為名義之虛銜。
B.員額有定。
前期無定額,後期固定為四員,就中往往一人為首相。
C.宰相底官。
平章事隻是職不是官,故宰相皆必另有底官,底官或為三公、仆射、尚書、侍郎,或其他中上級官亦可,而以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平章事者位最尊,門下侍郎平章事尤有首相之稱。
D.性質。
唐代首相已近于皇帝之幕僚長,與漢代丞相不同。
漢丞相多年歲較大,地位亦極尊崇;唐宰相年紀可小,但地位則不及漢相之崇。
E.宰相之權甚重,影響國政者甚大,惟後期相權已漸被侵奪。
影響相權之機構有翰林學士院與宦官之護軍中尉(監察軍隊)與樞密使。
第三章 中央政務分職機關 一、前期(隋及唐安史之亂以前) 漢代中央政務分職機關隻有諸寺卿。
唐代既有九卿諸監,又有尚書六部亦是政務分職機關,且六部與九卿諸監之職權粗看起來,似多混亂重複。
例如戶部掌财政經濟,司農寺卿與太府寺卿亦管财政經濟;又如刑部掌刑罰,大理寺卿(即漢之廷尉)亦管刑罰。
所以前多認為六部與九卿諸監之職權重複,或者九卿諸監為閑司。
其實不然,寺監非閑司,而與六部職權性質不同,六部與九卿諸監間有“下行”、“上承”之關系,茲說明如下: 尚書六部,官僅一百五十餘員,吏僅一千餘人,故組織較簡單。
九寺諸監官吏一萬餘人,組織極龐大。
姑無論如此龐大組織之寺監不可能皆處閑散,而天下事殷,亦絕非組織簡單之六部所能盡理,可證寺監絕非閑散無所事事之機關。
然卿監官員從三品(少數正三品)與正三品之六部尚書官位略相當,但在政治社會上之地位,不但不如尚書,亦且不如尚書屬官之五品郎中,何耶? 仔細研究此一問題,始可發現,六部為上級機關,政務機關;九寺諸監為下級機關,事務機關。
其間有“下行”、“上承”之關系。
證據如下: 第一,六部奉行制命,以掌政令;寺監奉行政令,以掌職事。
制命 &rarr 政令 &rarr 諸事 (皇帝宰相所下) (六部掌之) (九卿行之) 《六典》、《舊志》述六部之職多雲“某某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某某之政令,其屬有四(四司)……尚書、侍郎總其職務而奉行其制命。
凡中外百司由于所屬皆質正焉”。
其述諸寺監之職多雲“掌某某之事”。
如太常寺之職,更雲:“太常卿之職,掌邦國禮樂郊廟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八署名稱)……(卿)總其官屬,行其政令。
” 第二,尚書省下符于寺監。
《唐會要》卷二六:“上所及下,其制有六:天子曰制,曰敕,曰冊;皇太子曰令;親王公主曰教;尚書省下州,州下縣,縣下鄉,皆曰符也。
” 《日本公式令符式條集解》:“《唐令·符式》雲,尚書省下諸寺。
” 敦煌《開元公式令殘卷》之《符式》: 尚書省為某事 某某寺主者雲雲。
案主姓名,符到奉行…… 在尚書省下符式……上官向下皆曰符…… 第三,唐人議論。
陸贽(宰相)《論裴延齡奸黨書》雲:(裴延齡隻懂為皇帝搜奪民财) 總制邦用,度支是司;出納貨财,太府攸職。
凡是太府出納,皆禀度支文符,太府依符以奉行,度支馮(憑)案以勘覆,互相關鍵,用絕奸欺。
(《全唐文》卷四六六) 權德輿(宰相)《論度支疏》雲: 判度支裴延齡……往者貳大農之卿(實太府少卿)長,司太倉出納,号為稱職,蓋有恒規。
陛下……切于賞善,權委邦賦(謂為判度支)。
……度支所務,天下至重,量入為出,從古所難。
……調其盈虛,制其損益。
……苟非全才通識,則有所壅。
……權其輕重(此雲度支),固與守之之才(此雲太農)不同。
(《全唐文》卷四八六) 以上雖屬後期史料,但所言度支司屬前期事。
二、後期 (1)尚書與寺監之失權(及職)。
于邵《為趙侍郎陳情表》(趙為工部侍郎): 屬師旅(安史亂後)之後,庶政從權,會府(尚書省,政事所會之地)舊章,多所曠廢。
……一飯而歸,竟日無事。
(《全唐文》卷四二五) 陸長源《上宰相書》: 尚書六司(部),天下之理本(政本):兵部無戎帳(兵籍),戶部無版圖(包括戶籍),虞、水不管山川,金、倉不司錢谷,光祿不供酒,衛尉不供幕,秘書不校勘,著作不修撰。
官曹虛設,祿俸枉請。
計考(考績,如三考即做官三年)者假而為資,養聲者籍而為地。
(《全唐文》卷五一〇) 常衮《授呂崇贲太府卿制》: 自頃艱阻,有司曠廢,府寺寂寥,卿少虛設。
(《全唐文》卷四一二) 《會要》卷五七: 自至德以來,諸司或以事簡,或以餐錢不充,有間日視事者。
尚書省皆以間日。
《長安志》卷七《唐皇城》條: 尚書省……當中有都堂,本尚書令廳事。
……都堂呼為冰廳,言其清且冷也。
(2)行政職權大部分為諸使司所攘奪。
前期國家政事僅分六類,尚書六部各掌一類之政令,是為政務機關,而符下相關之寺監等事務機關去執行。
即行政分為上下兩橛。
後期負責國家行政之重要機關為使司。
使司之特點,是政務分類較細,但每一行政機構,即每一使司兼攬“政務”與“事務”兩層職權。
使司長官不但掌政令之制定與頒發,而且設置直屬之業務機關,可以直接指揮監督,促使政策(政令)的實施能徹底。
簡言之即六部為政務機關(政務官),九卿乃事務機關(事務官)。
前期為上下分屬負責,後期為縱向控制(直接管到下屬),效率較前期大。
使司之重要者莫過于财政三司。
前期國家财政經濟之政令由戶部一機關掌管,戶部制定政令,頒之于司農、太府等财務機關去執行。
但後期财政經濟則分由三個使司管理: 判度支(使)——即判原戶部四司(戶部司、度支、金部及倉部)中之度支司事。
(指主要政務而言,下同) 判戶部(使)——即判原戶部四司中之戶部司事。
鹽鐵轉運使——即判原戶部四司中之金部、倉部司事。
此三司使各掌有政令(政務)與事務執行兩重權力,各司組織皆很龐大,度支鹽鐵兩使且于各州設巡院(各地方分院)。
諸使自己制定政策即下自己直隸之事務機關去執行。
可見後期政務分得較詳細。
此時任用尚無規格,皇帝、宰相可随時加任一個司。
其他方面之政事亦置很多使,有時名稱不是“使”,而實際亦是使職,如“知貢舉”、“護軍中尉”(後期将兵部權力奪去,造成兵部連全國兵籍都不知)等。
使職無一定員額,即分職機關不一定,活動性較大。
文宗大和二年敕雲:“設官有定額,不可增加;列職無常數,難兼命秩。
”(《冊府元龜》卷六三一)便見官與使置員之不同。
(3)六部職權所以為諸使司攘奪之故,詳《論唐代尚書省之職權與地位》。
三、總結——前期、後期制度比較 (1)前、後期組織原則比較。
就官制表面而言,三省六部、九寺、諸監,無大差異;而實有大别,且組織原則根本不同: 前期原則:重在上下分層負責。
“政務機關”與“事務機關”分開為兩層或三層。
後期原則:重在縱的聯系與縱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