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隋唐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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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渡江以來,執政事皆歸一。
獨諸司吏曹(二十四曹)依舊分額各屬,三省吏人自分所屬,而其上之綱領則不分也。
(舊時三省事各自由,不相侵越,不相聞知。
中書自理會中書事,尚書自理會尚書事,門下自理會門下事。
)如有除授,則宰執同共議定,當筆宰執判過,由中書吏人做上去,再下中書,中書下門下,門下下尚書。
書行,給舍繳駁,猶州郡行下事,須幕職官簽押,如有不是,得以論執。
中書行下門下,皆用門下省官屬簽押。
事有未當,則官屬得以執奏。
C.政事堂。
《新唐書·百官志序》: 初,三省長官議事于門下省之政事堂。
其後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于中書省。
開元中,張說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書門下,列五房于其後。
一曰吏房,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分曹以主衆務焉。
按:北朝門下省掌機要,為最主要之宰相機關。
隋承北朝,故政事堂在門下省。
唐代揆務中心實在中書,故遷于中書省。
張說蓋以其實為左右兩省首長之聯合會議處,故兼名之為“中書門下”也。
而其後亦簡稱“中書”。
《舊唐書·百官志》門下省條注: 舊制,宰相常于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
永淳二年七月,中書令裴炎以中書執政事筆,遂移政事堂于中書省。
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其政事印改為“中書門下之印”也。
(3)各種參政名号。
古人稱唐代宰相名号最為不正。
此語誠然。
自隋代以來,三省長官為宰相之任,然往往派遣其他官員參議朝政,為宰相。
例如隋文帝末年,兵部尚書柳述以帝婿之寵“參掌機務”,為他官參政之最早見者。
唐貞觀中,更授其他高級官員以種種名義,便得參決朝政為宰相。
例如: 參預朝政——貞觀元年,杜淹檢校吏部尚書“參預朝政”。
三年,魏徵為秘書監“參預朝政”。
參議朝政——四年,蕭瑀為禦史大夫“參議朝政”。
尚有參掌機務、參知機務、參掌機密、知政事、參知政事、同掌機務、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朝章國典參議得失、同知軍國政事、平章軍國重事等名号。
總之,随事立名無一定制度,就中“同中書門下三品”與“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漸漸通用為經制。
“同三品”蓋始于貞觀十七年。
中書與門下兩省長官位正三品,他官加此名号,即與中書門下長官同樣有參決大政之權。
同平章事始于高宗永淳元年,時武後當政,命四品之侍郎數人“與中書門下同承受進止平章事”。
意在提高中級官員之職權,以分宰相大臣之議政權。
從而演成委員會式的多相制。
高宗以後,各種名号漸漸廢棄,惟“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漸漸制度化。
《新唐書·百官志》雲: 自高宗以後,為宰相者必加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師、中書令則否。
按:三師三公根本不是宰相,不知政事,若知政事,亦須加号。
如神龍元年“安國相王為太尉、同鳳閣鸾台平章事”是也。
《新志》蓋誤。
又據此文,雖仆射、侍中亦須加此名号。
按:侍中為門下省長官,毋須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号,觀《宰相表》自明。
《新志》此條亦誤。
惟仆射須加同三品,最可注意。
按:尚書左右仆射本為宰相正官,但貞觀二十三年李勣為“左仆射同中書門下三品”,蓋特重其任,使其綜理三省事。
其後,例皆加同三品之号。
至中宗神龍元年豆盧欽望拜左仆射,不言同三品,遂不敢參議政事;數日後诏加知軍國重事。
至景雲二年韋安石拜左仆射,不帶同三品。
自後仆射不帶同三品者,即非宰相。
故至開元中,宰相正官為侍中、中書令,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亦為宰相之任。
其時尚書左右仆射更名“尚書左右丞相”,雖有丞相之名而實非宰相。
(此節參看孫國棟《唐代三省制之發展研究》,刊《新亞學報》三卷一期) 二、唐代後期宰相制度 (1)平章事之制度化。
A.名稱之統一。
安史亂後,“同中書門下三品”亦極少見,而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正稱。
其後更無同三品者。
雖侍中、中書令亦非宰相,而“平章事”反為宰相正式名稱。
B.員額。
前期無一定名額。
武後時宰相正官及同三品、同平章事多至十餘、二十餘人,至謂宰相無坐處。
後期員額由無定員固定為四員。
至德二年,宰相分直主政事、執筆,每一人知十日。
貞元十年,分每日一人執筆。
(《唐會要》卷五一《中書令》)此恐亦随時而異。
C.宰相底官(本官)。
“同平章事”本身并非官名,隻是職使,故無階品,必須另有底官标其品位。
其底官或為仆射、尚書,或為侍郎(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六部尚書侍郎)及其他中上級官皆可。
以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平章事者為正位,而門下侍郎平章事尤為首相之位。
以兩省侍郎同平章事者,又可加兼尚書、仆射及三公等官以崇其位。
D.宰相之性質。
唐宰相近于皇帝之幕僚長,與漢丞相不同。
因為是幕僚長,故不必如漢代丞相有其客觀之政治地位(封侯等),隻要皇帝欣賞,雖中級官員亦可為宰相,故進士科第後有不到十年可位至宰相者。
(2)相權之重與相權被侵。
中國史上相權與君權之消長,恒成反比。
唐代相權亦因時因皇帝而不同。
然此僅指強弱而言,其權涉及政治各方面則無異,尤要者為用人權。
李绛雲: 崔祐甫為宰相,不半歲,除吏八百人。
德宗曰:“多公姻故,何耶?”祐甫曰:“所問當與不當耳。
非臣親舊,孰知其才?其不知者,安敢與官?”時亦為名言。
(《新唐書·李绛傳》) 可知用人權之大。
《唐會要》雲: 自隋以降,職事五品以上官,中書門下訪擇奏聞,然後下制授之。
(卷七四《論選事》) 其後宰相用人權下侵到六品七品,吏部選授之權愈來愈小。
因為宰相任用權很大,所以在政治上為極有權勢之人。
唐人朋黨傾軋,居相位者,往往以私人恩怨而貶斥異己,是亦宰相握有用人權之一證。
範祖禹《唐鑒》卷一九: 憲宗平河南,開魏博,由宰相得其人也。
穆宗拱手,而得幽鎮,不唯不能有,而并魏博失之,由宰相非其才也。
其得之以相,其失之也以相。
相者,治亂之所系,豈不重欤! 大曆五年,“(元)載有丈人自宣州來,從載求官。
載度其人不足任事,但贈河北一書而遣之。
丈人不悅,行至幽州,私發書視之,書無一言,惟署名而已。
丈人大怒,不得已,試谒院僚。
判官聞有載書,大驚,立白節度使,遣大校以箱受書,館之上舍,留宴數日。
辭去,贈絹千匹。
其威權動人如此!”(《通鑒》卷二二四) 但若皇帝躬親庶政,則相權即輕。
如德宗“躬親庶政,不複委成宰相,廟堂備員行文者而已”。
(《舊書·韋渠牟傳》)然國家大政事繁,皇帝一人究不能全盤處理,不得不責成親信之臣,此即翰林學士稱為内相之背景。
唐中葉以後,侵削宰相之權者有二。
其一翰林學士,其二宦官。
A.翰林學士。
宰相為皇帝宮外(政府)的秘書,而翰林學士為皇帝宮廷中的秘書(内相)。
《新唐書·百官志》:“學士之職,本以文學言語被顧問,出入侍從,因得參謀議,納诤谏,其禮尤寵。
而翰林院者,待诏之所也。
唐制,……文書诏令,則中書舍人掌之。
自太宗時,名儒學士時時召以草制,然猶未有名号。
幹封以後,始号北門學士。
玄宗初置翰林待诏,以張說、陸堅、張九齡等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應和文章。
既而,又以中書務劇,文書多壅滞,乃選文學之士,号翰林供奉,與集賢院學士分掌制诏書敕。
開元二十六年,又改翰林供奉為學士,别置學士院,專掌内命,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皆用白麻。
其後選用益重而禮遇益親,至号為内相,又以為天子私人。
凡充其職者無定員,自諸曹尚書下至校書郎,皆得與選,……内宴則居宰相之下,一品之上。
憲宗時又置學士承旨。
唐之學士、弘文、集賢分隸中書門下省,而翰林學士獨無所屬。
”而實直隸于皇帝。
元稹《翰林承旨學士廳壁記》:“凡大诏令、大廢置,丞相之密畫(畫謂計劃),内外之密奏,上之所甚注意者,莫不專受專對,他人無得而參焉。
”《新五代史》卷六三《前蜀世家》:“(王)建謂其左右曰,吾為神策軍将時,宿衛禁中,見天子夜召學士,出入無間,恩禮親厚如寮友,非将相可比也。
”足見其職為之親信。
然其位究不尊,故居其任者多遷宰相。
元稹《翰林承旨學士記》雲:“憲宗章武皇帝以永貞元年即大位始命鄭公(鄭)為承旨學士,位在諸學士上。
十七年間,由鄭至杜(杜元穎)十一人,而九參大政。
”謂拜相也。
白居易詩亦雲:“同時六學士,五相(五人已為相)一(指自己)漁翁。
” B.宦官。
玄宗已親重宦官,官居三品者甚多,特或使統兵征伐。
安史亂後,德宗不用大臣,一面親任翰林學士,一面信用宦官。
宦官中有兩職最重要,其一樞密使,侍左右;其二護軍中尉,掌禁軍。
大和九年十一月甘露之變後,溫公曰:“自是天下事皆決于北司,宰相行文書而已。
”(《通鑒》卷二四五) 其一,樞密使。
“代宗永泰中,置内樞密使,始以宦官為之。
初不置司局,但有屋三楹,貯文書而已。
其職掌惟承受表奏,于内中進呈;若人主有所處分,則宣付中書門下施行而已。
”(《通考》卷五八) 至憲宗時,已幹預政事。
《通鑒》二三七元和元年:“堂後主書滑渙久在中書,與知樞密使劉光琦相結。
宰相議事有與光琦異者,令渙達意,常得所欲,杜佑、鄭等皆低意善視之。
”《舊書·裴垍傳》:垍為宰相,與憲宗密謀去金吾大将軍盧從史。
“垍因請密其謀。
憲宗曰,此唯李绛、梁守謙知之。
時绛承旨翰林,守謙掌密命”。
敬宗時,朝廷有“樞密之權過宰相”之語。
鹹通以下,其勢益張,宰相(杜悰)至承認“宰相、樞密,共參國政”。
(《通鑒》二五〇鹹
獨諸司吏曹(二十四曹)依舊分額各屬,三省吏人自分所屬,而其上之綱領則不分也。
(舊時三省事各自由,不相侵越,不相聞知。
中書自理會中書事,尚書自理會尚書事,門下自理會門下事。
)如有除授,則宰執同共議定,當筆宰執判過,由中書吏人做上去,再下中書,中書下門下,門下下尚書。
書行,給舍繳駁,猶州郡行下事,須幕職官簽押,如有不是,得以論執。
中書行下門下,皆用門下省官屬簽押。
事有未當,則官屬得以執奏。
C.政事堂。
《新唐書·百官志序》: 初,三省長官議事于門下省之政事堂。
其後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于中書省。
開元中,張說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書門下,列五房于其後。
一曰吏房,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分曹以主衆務焉。
按:北朝門下省掌機要,為最主要之宰相機關。
隋承北朝,故政事堂在門下省。
唐代揆務中心實在中書,故遷于中書省。
張說蓋以其實為左右兩省首長之聯合會議處,故兼名之為“中書門下”也。
而其後亦簡稱“中書”。
《舊唐書·百官志》門下省條注: 舊制,宰相常于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
永淳二年七月,中書令裴炎以中書執政事筆,遂移政事堂于中書省。
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其政事印改為“中書門下之印”也。
(3)各種參政名号。
古人稱唐代宰相名号最為不正。
此語誠然。
自隋代以來,三省長官為宰相之任,然往往派遣其他官員參議朝政,為宰相。
例如隋文帝末年,兵部尚書柳述以帝婿之寵“參掌機務”,為他官參政之最早見者。
唐貞觀中,更授其他高級官員以種種名義,便得參決朝政為宰相。
例如: 參預朝政——貞觀元年,杜淹檢校吏部尚書“參預朝政”。
三年,魏徵為秘書監“參預朝政”。
參議朝政——四年,蕭瑀為禦史大夫“參議朝政”。
尚有參掌機務、參知機務、參掌機密、知政事、參知政事、同掌機務、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朝章國典參議得失、同知軍國政事、平章軍國重事等名号。
總之,随事立名無一定制度,就中“同中書門下三品”與“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漸漸通用為經制。
“同三品”蓋始于貞觀十七年。
中書與門下兩省長官位正三品,他官加此名号,即與中書門下長官同樣有參決大政之權。
同平章事始于高宗永淳元年,時武後當政,命四品之侍郎數人“與中書門下同承受進止平章事”。
意在提高中級官員之職權,以分宰相大臣之議政權。
從而演成委員會式的多相制。
高宗以後,各種名号漸漸廢棄,惟“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漸漸制度化。
《新唐書·百官志》雲: 自高宗以後,為宰相者必加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師、中書令則否。
按:三師三公根本不是宰相,不知政事,若知政事,亦須加号。
如神龍元年“安國相王為太尉、同鳳閣鸾台平章事”是也。
《新志》蓋誤。
又據此文,雖仆射、侍中亦須加此名号。
按:侍中為門下省長官,毋須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号,觀《宰相表》自明。
《新志》此條亦誤。
惟仆射須加同三品,最可注意。
按:尚書左右仆射本為宰相正官,但貞觀二十三年李勣為“左仆射同中書門下三品”,蓋特重其任,使其綜理三省事。
其後,例皆加同三品之号。
至中宗神龍元年豆盧欽望拜左仆射,不言同三品,遂不敢參議政事;數日後诏加知軍國重事。
至景雲二年韋安石拜左仆射,不帶同三品。
自後仆射不帶同三品者,即非宰相。
故至開元中,宰相正官為侍中、中書令,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亦為宰相之任。
其時尚書左右仆射更名“尚書左右丞相”,雖有丞相之名而實非宰相。
(此節參看孫國棟《唐代三省制之發展研究》,刊《新亞學報》三卷一期) 二、唐代後期宰相制度 (1)平章事之制度化。
A.名稱之統一。
安史亂後,“同中書門下三品”亦極少見,而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正稱。
其後更無同三品者。
雖侍中、中書令亦非宰相,而“平章事”反為宰相正式名稱。
B.員額。
前期無一定名額。
武後時宰相正官及同三品、同平章事多至十餘、二十餘人,至謂宰相無坐處。
後期員額由無定員固定為四員。
至德二年,宰相分直主政事、執筆,每一人知十日。
貞元十年,分每日一人執筆。
(《唐會要》卷五一《中書令》)此恐亦随時而異。
C.宰相底官(本官)。
“同平章事”本身并非官名,隻是職使,故無階品,必須另有底官标其品位。
其底官或為仆射、尚書,或為侍郎(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六部尚書侍郎)及其他中上級官皆可。
以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平章事者為正位,而門下侍郎平章事尤為首相之位。
以兩省侍郎同平章事者,又可加兼尚書、仆射及三公等官以崇其位。
D.宰相之性質。
唐宰相近于皇帝之幕僚長,與漢丞相不同。
因為是幕僚長,故不必如漢代丞相有其客觀之政治地位(封侯等),隻要皇帝欣賞,雖中級官員亦可為宰相,故進士科第後有不到十年可位至宰相者。
(2)相權之重與相權被侵。
中國史上相權與君權之消長,恒成反比。
唐代相權亦因時因皇帝而不同。
然此僅指強弱而言,其權涉及政治各方面則無異,尤要者為用人權。
李绛雲: 崔祐甫為宰相,不半歲,除吏八百人。
德宗曰:“多公姻故,何耶?”祐甫曰:“所問當與不當耳。
非臣親舊,孰知其才?其不知者,安敢與官?”時亦為名言。
(《新唐書·李绛傳》) 可知用人權之大。
《唐會要》雲: 自隋以降,職事五品以上官,中書門下訪擇奏聞,然後下制授之。
(卷七四《論選事》) 其後宰相用人權下侵到六品七品,吏部選授之權愈來愈小。
因為宰相任用權很大,所以在政治上為極有權勢之人。
唐人朋黨傾軋,居相位者,往往以私人恩怨而貶斥異己,是亦宰相握有用人權之一證。
範祖禹《唐鑒》卷一九: 憲宗平河南,開魏博,由宰相得其人也。
穆宗拱手,而得幽鎮,不唯不能有,而并魏博失之,由宰相非其才也。
其得之以相,其失之也以相。
相者,治亂之所系,豈不重欤! 大曆五年,“(元)載有丈人自宣州來,從載求官。
載度其人不足任事,但贈河北一書而遣之。
丈人不悅,行至幽州,私發書視之,書無一言,惟署名而已。
丈人大怒,不得已,試谒院僚。
判官聞有載書,大驚,立白節度使,遣大校以箱受書,館之上舍,留宴數日。
辭去,贈絹千匹。
其威權動人如此!”(《通鑒》卷二二四) 但若皇帝躬親庶政,則相權即輕。
如德宗“躬親庶政,不複委成宰相,廟堂備員行文者而已”。
(《舊書·韋渠牟傳》)然國家大政事繁,皇帝一人究不能全盤處理,不得不責成親信之臣,此即翰林學士稱為内相之背景。
唐中葉以後,侵削宰相之權者有二。
其一翰林學士,其二宦官。
A.翰林學士。
宰相為皇帝宮外(政府)的秘書,而翰林學士為皇帝宮廷中的秘書(内相)。
《新唐書·百官志》:“學士之職,本以文學言語被顧問,出入侍從,因得參謀議,納诤谏,其禮尤寵。
而翰林院者,待诏之所也。
唐制,……文書诏令,則中書舍人掌之。
自太宗時,名儒學士時時召以草制,然猶未有名号。
幹封以後,始号北門學士。
玄宗初置翰林待诏,以張說、陸堅、張九齡等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應和文章。
既而,又以中書務劇,文書多壅滞,乃選文學之士,号翰林供奉,與集賢院學士分掌制诏書敕。
開元二十六年,又改翰林供奉為學士,别置學士院,專掌内命,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皆用白麻。
其後選用益重而禮遇益親,至号為内相,又以為天子私人。
凡充其職者無定員,自諸曹尚書下至校書郎,皆得與選,……内宴則居宰相之下,一品之上。
憲宗時又置學士承旨。
唐之學士、弘文、集賢分隸中書門下省,而翰林學士獨無所屬。
”而實直隸于皇帝。
元稹《翰林承旨學士廳壁記》:“凡大诏令、大廢置,丞相之密畫(畫謂計劃),内外之密奏,上之所甚注意者,莫不專受專對,他人無得而參焉。
”《新五代史》卷六三《前蜀世家》:“(王)建謂其左右曰,吾為神策軍将時,宿衛禁中,見天子夜召學士,出入無間,恩禮親厚如寮友,非将相可比也。
”足見其職為之親信。
然其位究不尊,故居其任者多遷宰相。
元稹《翰林承旨學士記》雲:“憲宗章武皇帝以永貞元年即大位始命鄭公(鄭)為承旨學士,位在諸學士上。
十七年間,由鄭至杜(杜元穎)十一人,而九參大政。
”謂拜相也。
白居易詩亦雲:“同時六學士,五相(五人已為相)一(指自己)漁翁。
” B.宦官。
玄宗已親重宦官,官居三品者甚多,特或使統兵征伐。
安史亂後,德宗不用大臣,一面親任翰林學士,一面信用宦官。
宦官中有兩職最重要,其一樞密使,侍左右;其二護軍中尉,掌禁軍。
大和九年十一月甘露之變後,溫公曰:“自是天下事皆決于北司,宰相行文書而已。
”(《通鑒》卷二四五) 其一,樞密使。
“代宗永泰中,置内樞密使,始以宦官為之。
初不置司局,但有屋三楹,貯文書而已。
其職掌惟承受表奏,于内中進呈;若人主有所處分,則宣付中書門下施行而已。
”(《通考》卷五八) 至憲宗時,已幹預政事。
《通鑒》二三七元和元年:“堂後主書滑渙久在中書,與知樞密使劉光琦相結。
宰相議事有與光琦異者,令渙達意,常得所欲,杜佑、鄭等皆低意善視之。
”《舊書·裴垍傳》:垍為宰相,與憲宗密謀去金吾大将軍盧從史。
“垍因請密其謀。
憲宗曰,此唯李绛、梁守謙知之。
時绛承旨翰林,守謙掌密命”。
敬宗時,朝廷有“樞密之權過宰相”之語。
鹹通以下,其勢益張,宰相(杜悰)至承認“宰相、樞密,共參國政”。
(《通鑒》二五〇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