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秦漢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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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中”為稱。
漢初置丞相一人,掌承天子,助理萬機,高祖十一年更名相國。
孝惠、高後時置右、左丞相,此可能與高祖臨終時評論王陵、陳平之才性有關,以陳平輔助王陵。
秦尚左,而漢尚右,右尊于左。
文帝時,右丞相周勃病免,陳平專為丞相,隻一人。
武帝以劉屈氂為左丞相,分丞相府為二,以待天下遠方之選,但終未除人。
(2)丞相之任用。
A.秦用客卿為相。
B.漢初丞相必以列侯為之。
公孫弘非列侯,拜相即封為平津侯,“其以為故事”。
東漢初年始不封侯。
C.例由禦史大夫遷任。
哀帝時,朱博奏言: 故事,選郡國守相高第為中二千石,選中二千石為禦史大夫,任職者為丞相。
(《漢書·朱博傳》) (3)丞相職權。
(看周道濟《漢唐宰相制度》) 《漢書·百官表》:“丞相……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萬機。
”此即無所不管。
《後漢書·楊秉傳》: 漢世故事,三公之職無所不統。
《史記·範雎傳》: 範雎既相秦……天下之事,皆決于相君。
(見參考資料一) 《漢書·黃霸傳》: 太尉官罷久矣,丞相兼之。
《後漢書·陳忠傳》: 疏曰:“漢典舊事,丞相所請,靡有不聽。
” A.就權力行使之方式而言: 甲:朝議領導權。
乙:被咨詢權。
丙:谏诤權。
周亞夫谏封皇後兄王信事即為例。
丁:封駁權與不平署權。
此皆較一般诤谏為積極有效。
封駁權乃書面上之“作為”,如哀帝令益封董賢,丞相王嘉“封還诏書”。
不平署乃書面上之“不作為”,如桓帝诏郡國逮捕黨人,“案經三府,太尉陳蕃……不肯平署”,此當為西漢丞相之舊權。
戊:奉行權。
其意發自君上,丞相承而行之。
此觀诏書下達之情形,可知一切诏書皆由丞相奉而行之。
(見參考資料二) 己:奏行權。
其意發自臣下,君下“可”而行之。
此權不待言,朝廷大事,群臣集體奏議,必以丞相領銜。
例見《三王世家》。
又《霍光傳》,光定策廢昌邑王,逼群臣從其議,但在正式奏上太後時,仍以丞相楊敞領銜,光次之,下為諸将軍、禦史大夫、列侯、諸卿。
B.就權力所及之事項言:一切大政皆參決。
特舉其人事行政方面之權力。
甲:用人權——任命與推薦(後之吏部之權)。
《荀子·王霸》已言相職在度百官功過,行賞罰。
陳平亦雲宰相之職:“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
” 衛宏《漢舊儀》雲: 舊制,令六百石以上尚書調拜遷;四百石長相,至二百石,丞相調除。
據此,可見中上級官吏皆由尚書(皇帝秘書處)任命,丞相能直接任命的權力很有限,但推薦權則甚大。
如《田蚡傳》: 當是時,丞相入奏事,坐語移日,所言皆聽。
薦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權移主上。
上乃曰:“君除吏已盡未?吾亦欲除吏!” 乙:懲罰權。
一般而言,高級官吏有過,當先奏請,然後懲罰,但重大情節,可先罰後奏。
如《劉屈氂傳》:戾太子敗出城,司直田仁部不閉城門,屈氂欲斬仁。
禦史大夫暴勝之謂丞相曰:“司直吏二千石,當先請,奈何斬之!”上聞之,責大夫曰:“司直縱反者,丞相斬之,法也,大夫何以擅止之!”勝之惶恐自殺。
又《晁錯傳》:錯為内史(九卿之一),有罪,丞相申屠嘉奏請誅之,未準。
“罷朝,因怒謂長史曰,吾當先斬以聞。
乃先請,固誤”。
《灌夫傳》:丞相田蚡言:“灌夫家颍川,橫甚,民苦之,請案之。
上曰,此丞相事,何請?” 丙:主計(記簿:戶口、财政收支、囚犯、建築等)考課權。
《張蒼傳》: 明習天下圖書計籍,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者。
《丙吉傳》: 歲竟,丞相課其殿最,奏行賞罰。
(4)丞相地位之尊崇。
A.秩萬石,金印紫绶。
太尉雖與丞相相同,但不常置。
禦史大夫僅中二千石,銀印青绶。
B.位列侯。
C.皇帝待以殊禮:在輿為下,禦坐則起(皇帝遇到丞相時,乘車要下車,坐着要起立,以示對丞相敬禮);疾病視之數,死則臨吊之,廢宗廟之祭,公卿以下皆會葬。
因為地位太崇,形成“将相不辱”、“不對理陳冤”之習慣。
丞相不接受審判。
若丞相真有罪,則會送丞相牛、酒,以示丞相應自殺。
(5)相府僚佐。
長史、司直以下諸曹掾屬組織頗龐大,得開閣養士(還可招賢)。
(6)丞相制總論。
秦始皇時,“天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上至以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
可見一切政事由皇帝自行處理。
漢代前期則不然。
漢代制度可稱為“集權的信托制度”。
皇帝雖掌握國家最高權力,但一般政務原則上完全交付丞相,由丞相全權處理;丞相又将地方政務交付郡國守相全權處理。
此種信托制度,蓋淵源于高祖之任蕭何。
高祖與何早有深刻的了解。
高祖統兵征伐,何恒居守,支援前方,無不集權,而且忠誠可信。
高祖為雄才大略之主,對于瑣務,可能也無興趣,既有老朋友老僚屬可以信任,所以一切委其集權。
惠帝生性寬厚,更加信賴蕭何。
曹參繼之,呂後、文、景,皆遵為章。
其時黃老思想盛行,更不會有所更張。
至武帝時,此制始改。
此種制度似約與近代責任内閣制略相當,惟此制并無理論基礎,更無法律基礎,隻是由于特殊關系而形成,遇到自己想管事的君主如武帝,便遭到破壞。
(參看勞幹《漢代政治組織的特質及其功能》) 二、三公制 (1)丞相制下之太尉與禦史大夫。
秦及漢初,實無三公之制,惟古有三公,故得泛稱丞相、太尉、禦史大夫為三公。
A.太尉。
秦世似稱國尉,亦不常見。
漢初置廢不常。
見置時間前後合計不過二十年。
高祖二年,盧绾為太尉。
五年,為燕王,罷太尉官。
(《漢書·百官公卿表》,下同) 高祖十一年,周勃為太尉,後官省。
高後四年,周勃為太尉。
孝文元年,勃為相,灌嬰為太尉。
孝文三年,嬰為丞相,罷太尉官。
孝景三年,置太尉官,中尉周亞夫為之。
七年,遷為丞相,罷太尉官。
孝武建元元年,置太尉官,田蚡為之。
二年免,罷太尉官。
以後不見置。
B.禦史大夫(實乃皇帝之秘書長,故奉皇帝之旨“下”丞相)。
《漢書·百官公卿表》: 禦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绶,掌副丞相。
《朱博傳》亦稱禦史大夫為上卿。
應劭曰:“侍禦史之率,故稱大夫。
”《茂陵傳》謂秩中二千石。
可以考見西漢前期禦史大夫之性質史料: 《高祖紀》十一年求賢诏:“禦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下諸侯王……” 《周昌傳》高祖欲廢太子立戚姬子如意,禦史大夫周昌不奉诏:“臣期期不奉诏。
” 《漢舊儀》:“禦史、衛尉寺在宮中,禦史大夫寺司馬門内。
” 《薛宣傳》,谷永曰:“禦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風化,外佐丞相,總理天下。
” 《史記》褚補《三王世家》,元狩六年封王之制,诏書曰:“禦史大夫湯下丞相,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太守諸侯相。
” 《居延漢簡》卷一:“□□(禦史)大夫廣明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诏書。
” 綜合所有史料看來,禦史大夫實為皇帝的秘書長,猶稍後之尚書令。
(參看《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 (2)三公制。
丞相制出自法家。
西漢中葉儒家漸得勢,好以古議今,改丞相制為三公制,亦儒家勝利之一端。
A.成帝末綏和元年——丞相、大司馬、大司空。
《朱博傳》何武奏稱:“古者民樸事約,國之輔佐必得賢聖,然猶則天三光,備三公官,各有分職。
今末俗之弊,政事繁多,宰相之材不能及古,而丞相獨兼三公之事,所以久廢而不治也。
宜建三公官,定卿大夫之任,分職授政,以考功效。
”于是上賜曲陽侯王根大司馬印綏,置官屬(本有大司馬,無印绶官屬,為内朝官);以禦史大夫何武為大司空,封列侯,皆增秩與丞相相等,以備三公之官(可見之前無三公,皆托古也)。
B.哀帝建平二年恢複丞相獨相制。
朱博等議,以為漢家自有制度,自天子之号下至佐吏皆非承襲古制,而獨改三公,無益于治,故複舊制。
C.元壽二年——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
D.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大司徒、大司空兩府皆去“大”字,又改大司馬為太尉(以王莽由大司馬篡位),三公并為宰相,而太尉為尊,并廢封侯之制。
E.獻帝建安十三年罷三公官,複置丞相、禦史大夫官,行丞相制,以便曹操專政。
(3)三公分職。
東漢三公分職: 《續百官志》注引《韓詩外傳》: 司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
《續百官志》: 太尉公一人,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凡國有大造大疑,則與司徒司空通而論之。
國有過事,則與二公通谏争之。
(注引《漢官目錄》:“太常、光祿、衛尉三卿,太尉所部。
”) 又: 司徒公一人,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遜順、謙儉、養生送死之事,則議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凡國有大疑大事,與太尉同。
(注引《漢官目錄》:“太仆、廷尉、大鴻胪三卿,司徒所部。
”) 又: 司空公一人,掌水土事。
凡營城起邑浚溝洫、修墳防之事,則議其利,建其功。
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凡國有大造大疑,谏诤與太尉同。
(注引《漢官目
漢初置丞相一人,掌承天子,助理萬機,高祖十一年更名相國。
孝惠、高後時置右、左丞相,此可能與高祖臨終時評論王陵、陳平之才性有關,以陳平輔助王陵。
秦尚左,而漢尚右,右尊于左。
文帝時,右丞相周勃病免,陳平專為丞相,隻一人。
武帝以劉屈氂為左丞相,分丞相府為二,以待天下遠方之選,但終未除人。
(2)丞相之任用。
A.秦用客卿為相。
B.漢初丞相必以列侯為之。
公孫弘非列侯,拜相即封為平津侯,“其以為故事”。
東漢初年始不封侯。
C.例由禦史大夫遷任。
哀帝時,朱博奏言: 故事,選郡國守相高第為中二千石,選中二千石為禦史大夫,任職者為丞相。
(《漢書·朱博傳》) (3)丞相職權。
(看周道濟《漢唐宰相制度》) 《漢書·百官表》:“丞相……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萬機。
”此即無所不管。
《後漢書·楊秉傳》: 漢世故事,三公之職無所不統。
《史記·範雎傳》: 範雎既相秦……天下之事,皆決于相君。
(見參考資料一) 《漢書·黃霸傳》: 太尉官罷久矣,丞相兼之。
《後漢書·陳忠傳》: 疏曰:“漢典舊事,丞相所請,靡有不聽。
” A.就權力行使之方式而言: 甲:朝議領導權。
乙:被咨詢權。
丙:谏诤權。
周亞夫谏封皇後兄王信事即為例。
丁:封駁權與不平署權。
此皆較一般诤谏為積極有效。
封駁權乃書面上之“作為”,如哀帝令益封董賢,丞相王嘉“封還诏書”。
不平署乃書面上之“不作為”,如桓帝诏郡國逮捕黨人,“案經三府,太尉陳蕃……不肯平署”,此當為西漢丞相之舊權。
戊:奉行權。
其意發自君上,丞相承而行之。
此觀诏書下達之情形,可知一切诏書皆由丞相奉而行之。
(見參考資料二) 己:奏行權。
其意發自臣下,君下“可”而行之。
此權不待言,朝廷大事,群臣集體奏議,必以丞相領銜。
例見《三王世家》。
又《霍光傳》,光定策廢昌邑王,逼群臣從其議,但在正式奏上太後時,仍以丞相楊敞領銜,光次之,下為諸将軍、禦史大夫、列侯、諸卿。
B.就權力所及之事項言:一切大政皆參決。
特舉其人事行政方面之權力。
甲:用人權——任命與推薦(後之吏部之權)。
《荀子·王霸》已言相職在度百官功過,行賞罰。
陳平亦雲宰相之職:“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
” 衛宏《漢舊儀》雲: 舊制,令六百石以上尚書調拜遷;四百石長相,至二百石,丞相調除。
據此,可見中上級官吏皆由尚書(皇帝秘書處)任命,丞相能直接任命的權力很有限,但推薦權則甚大。
如《田蚡傳》: 當是時,丞相入奏事,坐語移日,所言皆聽。
薦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權移主上。
上乃曰:“君除吏已盡未?吾亦欲除吏!” 乙:懲罰權。
一般而言,高級官吏有過,當先奏請,然後懲罰,但重大情節,可先罰後奏。
如《劉屈氂傳》:戾太子敗出城,司直田仁部不閉城門,屈氂欲斬仁。
禦史大夫暴勝之謂丞相曰:“司直吏二千石,當先請,奈何斬之!”上聞之,責大夫曰:“司直縱反者,丞相斬之,法也,大夫何以擅止之!”勝之惶恐自殺。
又《晁錯傳》:錯為内史(九卿之一),有罪,丞相申屠嘉奏請誅之,未準。
“罷朝,因怒謂長史曰,吾當先斬以聞。
乃先請,固誤”。
《灌夫傳》:丞相田蚡言:“灌夫家颍川,橫甚,民苦之,請案之。
上曰,此丞相事,何請?” 丙:主計(記簿:戶口、财政收支、囚犯、建築等)考課權。
《張蒼傳》: 明習天下圖書計籍,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者。
《丙吉傳》: 歲竟,丞相課其殿最,奏行賞罰。
(4)丞相地位之尊崇。
A.秩萬石,金印紫绶。
太尉雖與丞相相同,但不常置。
禦史大夫僅中二千石,銀印青绶。
B.位列侯。
C.皇帝待以殊禮:在輿為下,禦坐則起(皇帝遇到丞相時,乘車要下車,坐着要起立,以示對丞相敬禮);疾病視之數,死則臨吊之,廢宗廟之祭,公卿以下皆會葬。
因為地位太崇,形成“将相不辱”、“不對理陳冤”之習慣。
丞相不接受審判。
若丞相真有罪,則會送丞相牛、酒,以示丞相應自殺。
(5)相府僚佐。
長史、司直以下諸曹掾屬組織頗龐大,得開閣養士(還可招賢)。
(6)丞相制總論。
秦始皇時,“天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上至以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
可見一切政事由皇帝自行處理。
漢代前期則不然。
漢代制度可稱為“集權的信托制度”。
皇帝雖掌握國家最高權力,但一般政務原則上完全交付丞相,由丞相全權處理;丞相又将地方政務交付郡國守相全權處理。
此種信托制度,蓋淵源于高祖之任蕭何。
高祖與何早有深刻的了解。
高祖統兵征伐,何恒居守,支援前方,無不集權,而且忠誠可信。
高祖為雄才大略之主,對于瑣務,可能也無興趣,既有老朋友老僚屬可以信任,所以一切委其集權。
惠帝生性寬厚,更加信賴蕭何。
曹參繼之,呂後、文、景,皆遵為章。
其時黃老思想盛行,更不會有所更張。
至武帝時,此制始改。
此種制度似約與近代責任内閣制略相當,惟此制并無理論基礎,更無法律基礎,隻是由于特殊關系而形成,遇到自己想管事的君主如武帝,便遭到破壞。
(參看勞幹《漢代政治組織的特質及其功能》) 二、三公制 (1)丞相制下之太尉與禦史大夫。
秦及漢初,實無三公之制,惟古有三公,故得泛稱丞相、太尉、禦史大夫為三公。
A.太尉。
秦世似稱國尉,亦不常見。
漢初置廢不常。
見置時間前後合計不過二十年。
高祖二年,盧绾為太尉。
五年,為燕王,罷太尉官。
(《漢書·百官公卿表》,下同) 高祖十一年,周勃為太尉,後官省。
高後四年,周勃為太尉。
孝文元年,勃為相,灌嬰為太尉。
孝文三年,嬰為丞相,罷太尉官。
孝景三年,置太尉官,中尉周亞夫為之。
七年,遷為丞相,罷太尉官。
孝武建元元年,置太尉官,田蚡為之。
二年免,罷太尉官。
以後不見置。
B.禦史大夫(實乃皇帝之秘書長,故奉皇帝之旨“下”丞相)。
《漢書·百官公卿表》: 禦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绶,掌副丞相。
《朱博傳》亦稱禦史大夫為上卿。
應劭曰:“侍禦史之率,故稱大夫。
”《茂陵傳》謂秩中二千石。
可以考見西漢前期禦史大夫之性質史料: 《高祖紀》十一年求賢诏:“禦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下諸侯王……” 《周昌傳》高祖欲廢太子立戚姬子如意,禦史大夫周昌不奉诏:“臣期期不奉诏。
” 《漢舊儀》:“禦史、衛尉寺在宮中,禦史大夫寺司馬門内。
” 《薛宣傳》,谷永曰:“禦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風化,外佐丞相,總理天下。
” 《史記》褚補《三王世家》,元狩六年封王之制,诏書曰:“禦史大夫湯下丞相,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太守諸侯相。
” 《居延漢簡》卷一:“□□(禦史)大夫廣明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诏書。
” 綜合所有史料看來,禦史大夫實為皇帝的秘書長,猶稍後之尚書令。
(參看《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 (2)三公制。
丞相制出自法家。
西漢中葉儒家漸得勢,好以古議今,改丞相制為三公制,亦儒家勝利之一端。
A.成帝末綏和元年——丞相、大司馬、大司空。
《朱博傳》何武奏稱:“古者民樸事約,國之輔佐必得賢聖,然猶則天三光,備三公官,各有分職。
今末俗之弊,政事繁多,宰相之材不能及古,而丞相獨兼三公之事,所以久廢而不治也。
宜建三公官,定卿大夫之任,分職授政,以考功效。
”于是上賜曲陽侯王根大司馬印綏,置官屬(本有大司馬,無印绶官屬,為内朝官);以禦史大夫何武為大司空,封列侯,皆增秩與丞相相等,以備三公之官(可見之前無三公,皆托古也)。
B.哀帝建平二年恢複丞相獨相制。
朱博等議,以為漢家自有制度,自天子之号下至佐吏皆非承襲古制,而獨改三公,無益于治,故複舊制。
C.元壽二年——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
D.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大司徒、大司空兩府皆去“大”字,又改大司馬為太尉(以王莽由大司馬篡位),三公并為宰相,而太尉為尊,并廢封侯之制。
E.獻帝建安十三年罷三公官,複置丞相、禦史大夫官,行丞相制,以便曹操專政。
(3)三公分職。
東漢三公分職: 《續百官志》注引《韓詩外傳》: 司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
《續百官志》: 太尉公一人,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凡國有大造大疑,則與司徒司空通而論之。
國有過事,則與二公通谏争之。
(注引《漢官目錄》:“太常、光祿、衛尉三卿,太尉所部。
”) 又: 司徒公一人,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遜順、謙儉、養生送死之事,則議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凡國有大疑大事,與太尉同。
(注引《漢官目錄》:“太仆、廷尉、大鴻胪三卿,司徒所部。
”) 又: 司空公一人,掌水土事。
凡營城起邑浚溝洫、修墳防之事,則議其利,建其功。
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凡國有大造大疑,谏诤與太尉同。
(注引《漢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