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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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鳴豫,兇。
陰柔小人,上有強援,得時主事,故不勝其豫而以自鳴,兇之道也。
故其占如此。
卦之得名,本為和樂,然卦辭為衆樂之義,爻辭除九四與卦同外,皆為自樂,所以有吉兇之異。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窮,謂滿極。
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
豫雖主樂,然易以溺人,溺則反而憂矣。
卦獨此爻中而得正,是上下皆溺于豫,而獨能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也。
其德安靜而堅确,故其思慮明審,不俟終日,而見凡事之幾微也。
《大學》曰:「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
」意正如此。
占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盱,況于反。
盱,上視也。
陰不中正而近于四,四為卦主,故六三上視于四,而下溺于豫,宜有悔者也。
故其象如此,而其占為事當速悔。
若悔之遲,則必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
勿疑,朋盍簪。
簪,側林反。
九四,卦之所由以為豫者也。
故其象如此,而其占為大有得。
然又當至誠不疑,則朋類合而從之矣。
故又因而戒之。
簪,聚也,又速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六五,貞疾,恒不死。
當豫之時,以柔居尊,沈溺于豫,又乘九四之剛,衆不附而處勢危,故為貞疾之象。
然以其得中,故又為恒不死之象。
即象而觀,占在其中矣。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
「恒不死」,中未亡也。
上六,冥豫。
成有渝,無咎。
渝,以朱反。
以陰柔居豫極,為昏冥于豫之象。
以其動體,故又為其事雖成,而能有渝之象。
戒占者如是,則能補過而無咎,所以廣遷善之門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震下,兌上。
随:元亨,利貞,無咎。
随,從也。
以卦變言之,本自《困》卦九來居初,又自《噬嗑》九來居五,而自《未濟》來者,兼此二變,皆剛來随柔之義,以二體言之,為此動而彼說,亦随之義,故為随。
己能随物,物來随己,彼此相從,其通易矣,故其占為元亨。
然必利于貞,乃得無咎。
若所随不貞,則雖大亨而不免于有咎矣。
《春秋傳》:「穆姜曰:‘有是四德,随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随也哉?’」今按四德雖非本義,然其下雲雲,深得占法之意。
《彖》曰:随,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随。
下,遐嫁反。
說,音悅。
以卦變、卦德釋卦名義。
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随時。
王肅本「時」作「之」,今當從之。
釋卦辭,言能如是,則天下之所從也。
随時之義大矣哉。
王肅本「時」字在「之」字下,今當從之。
《象》曰:澤中有雷,随,君子以向晦入宴息。
雷藏澤中,随時休息。
初九,官有渝,貞吉。
出門交有功。
卦以物随為義,爻以随物為義。
初九,以陽居下,為震之主,卦之所以為随者也。
既有所随,則有所偏主而變其常矣,惟得其正則吉。
又當出門以交,不私其随,則有功也。
故其象占如此,亦因以戒之。
《象》曰:「官有渝」,從正吉也。
「出門交有功」,不失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初陽在下而近,五陽正應而遠,二陰柔不能自守以須正應,故其象如此,兇吝可知,不假言矣。
《象》曰:「系小子」,弗兼與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貞。
丈夫,謂九四。
小子,亦謂初也。
三近系四而失于初,其象與六二正相反。
四陽當任而己随之,有求必得,然非正應,故有不正而為邪媚之嫌。
故其占如此,而又戒以居貞也。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
舍,音扌舍。
九四,随有獲,貞兇,有孚在道,以明,何咎?九四以剛居上之下,與五同德,故其占随而有獲。
然勢陵于五,故雖正而兇。
惟有孚在道而明,則上安而下從之,可以無咎也。
占者當時之任,宜審此戒。
《象》曰:「随有獲」,其義兇也。
「有孚在道」,明功也。
九五,孚于嘉,吉。
陽剛中正,下應中正,是信于善也。
占者如是,其吉宜矣。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上六,拘系之,乃從維之。
王用亨于西山。
居随之極,随之固結而不可解者也。
誠意之極,可通神明,故其占為王用亨于西山。
亨,亦當作祭享之享。
自周而言,岐山在西,凡筮祭山川者得之。
其誠意如是,則吉也。
《象》曰:「拘系之」,上窮也。
窮,極也。
巽下,艮上。
蠱:元亨,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先,息薦反。
後,胡豆反。
蠱,壞極而有事也。
其卦艮剛居上,巽柔居下,上下不交。
下卑巽而上苟止,故其卦為蠱。
或曰,剛上柔下,謂卦變自《贲》來者,初上二下,自《井》來者,五上上下,自《既濟》來者兼之,亦剛上而柔下,皆所以為蠱也。
蠱壞之極,亂當複治,故其占為元亨,而利涉大川。
甲,日之始,事之端也。
先甲三日,辛也,後甲三日,丁也。
前事過中而将壞,則可自新以為後事之端,而不使至于大壞,後事方始而尚新。
然更當緻其丁甯之意,以監其前事之失,而不使至于速壞。
聖人之戒深也。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
以卦體、卦變、卦德釋卦名義,蓋如此,則積弊而至于蠱矣。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
釋卦辭。
治蠱至于元亨,則亂而複治之象也。
亂之終,治之始,天運然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
君子以振民育德。
山下有風,物壞而有事矣。
而事莫大于二者,乃治己治人之道也。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
幹,如木之幹,枝葉之所附而立者也。
蠱者,前人已壞之緒,故諸爻皆有父母之象。
子能幹之,則饬治而振起矣。
初六,蠱未深而事易濟,故其占為有子則能治蠱,而考得無咎,然亦危矣。
戒占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則終吉也。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
九二剛中,上應六五,子幹母蠱而得中之象,以剛承柔而治其壞,故又戒以不可堅貞。
言當巽以入之也。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
過剛不中,故小有悔,巽體得正,故無大咎。
《象》曰:「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以陰居陰,不能有為,寬裕以治蠱之象也。
如是,則蠱将日深,故往則見吝。
戒占者不可如是也。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柔中居尊,而九二承之以德,以此幹蠱,可緻聞譽,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剛陽居上,在事之外,故為此象,而占與戒,皆在其中矣。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兌下,坤上。
臨:元亨,利貞。
至于八月有兇。
臨,進而淩逼于物也。
二陽浸長以逼于陰,故為臨。
十二月之卦也。
又,其為卦,下兌說,上坤順。
九二以剛居中,上應六五,故占者大亨而利于正。
然至于八月,當有兇也。
八月,謂自《複》卦一陽之月,至于《遁》卦二陰之月,陰長陽遁之時也。
或曰,八月,謂夏正八月,于卦為觀,亦臨之反對也。
又因占而戒之。
《彖》曰:「臨」,剛浸而長,長,丁丈反。
以卦體釋卦名。
說而順,剛中而應。
說,音悅。
又以卦德、卦體言卦之善。
大亨以正,天之道也。
當剛長之時,又有此善,故其占如此也。
「至于八月有兇」,消 不久也。
言雖天運之當然,然君子宜知所戒。
《象》曰:澤上有地,臨,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
思,去聲。
地臨于澤,上臨下也,二者皆臨下之事。
教之無窮者,兌也,容之無疆者,坤也。
初九,鹹臨,貞吉。
卦唯二陽,遍臨四陰,故二爻皆有鹹臨之象。
初九剛而得正,故其占為貞吉。
《象》曰:「鹹臨,貞吉」,志行正也。
九二,鹹臨,吉,無不利。
剛得中而勢上進,故其占吉而無不利也。
《象》曰:「鹹臨,吉,無不利」,未順命也。
未詳。
六三,甘臨,無攸利,既憂之,無咎。
陰柔不中正,而居下之上,為以甘說臨人之象。
其占固無所利,然能憂而改之,則無咎也。
勉人遷善,為教深矣。
《象》曰:「甘臨」,位不當也。
「既憂之」,咎不長也。
六四,至臨,無咎。
處得其位,下應初九,相臨之至,宜無咎者也。
《象》曰:「至臨,無咎」,位當也。
六五,知臨,大君之宜,吉。
知,音智。
以柔居中,下應九二,不自用而任人,乃知之事,而大君之宜,吉之道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上六,敦臨,吉,無咎。
居卦之上,處臨之終,敦厚于臨,吉而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内也。
坤下,巽上。
觀:盥而不薦,有孚颙若。
觀,官奂反。
下「大觀」、「以觀」之「觀」,《大象》「觀」字,并同。
觀者,有以示人而為人所仰也。
九五居上,四陰仰之,又内順外巽,而九五以中正示天下,所以為觀。
盥,将祭而潔手也。
薦,奉酒食以祭也。
颙然,尊敬之貌。
言緻其潔清而不輕自用,則其孚信在中,而颙然可仰。
戒占者當如是也。
或曰:「有孚颙若」,謂在下之人,信而仰之也。
此卦四陰長而二陽消,正為八月之卦,而名卦系辭,更取他義,亦扶陽抑陰之意。
《彖》曰:大觀在上,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
「觀,盥而不薦,有孚颙若」,下觀而化也。
觀,如字。
下「觀天」、《大象》「觀民」之「觀」、六爻「觀」字,并同。
釋卦辭。
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
極言觀之道也。
四時不忒,天之所以為觀也。
神道設教,聖人之所以為觀也。
《象》曰: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省,悉井反。
省方以觀民,設教以為觀。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
卦以觀示為義,據九五為主也,爻以觀瞻為義,皆觀乎九五也。
初六,陰柔在下,不能遠見,童觀之象。
小人之道,君子之羞也。
故其占在小人則無咎,君子得之,則可羞矣。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六二,窺觀,利女貞。
陰柔居内而觀乎外,窺觀之象,女子之正也。
故其占如此。
丈夫得之,則非所利矣。
《象》曰:窺觀女貞,亦可醜也。
在丈夫則為醜也。
六三,觀我生,進退。
我生,我之所行也。
六三,居下之上,可進可退,故不觀九五,而獨觀己所行之通塞以為進退。
占者宜自審也。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
六四,最近于五,故有此象。
其占為利于朝觐仕進也。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
九五,陽剛中正,以居尊位,其下四陰,仰而觀之,君子之象也。
故戒居此位、得此占者,當觀己所行,必其陽剛中正亦如是焉,則得無咎也。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此夫子以義言之,明人君觀己所行,不但一身之得失,又當觀民德之善否,以自省察也。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
上九,陽剛居尊位之上,雖不當事任,而亦為下所觀,故其戒辭略與五同。
但以「我」為「其」,小有主賓之異耳。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
志未平,言雖不得位,未可忘戒懼也。
震下,離上。
噬嗑:亨,利用獄。
噬,市利反。
嗑,胡臘反。
噬,齧也。
嗑,合也。
物有間者,齧而合之也。
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頤口之象,九四一陽,間于其中,必齧之而後合,故為噬嗑。
其占當得亨通者,有間故不通,齧之而合,則亨通矣。
又三陰三陽,剛柔中半,下動上明,下雷上電,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是以陰居陽,雖不當位而利用獄。
蓋治獄之道,唯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
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則應其占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以卦體釋卦名義。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上,時掌反。
又以卦名、卦體、卦德、二象卦變釋卦辭。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雷電,當作「電雷」。
初九,屦校滅趾,無咎。
校,音教。
初、上無位,為受刑之象。
中四爻為用刑之象。
初在卦始,罪薄過小,又在卦下,故為履校滅趾之象。
止惡于初,故得無咎。
占者小傷而無咎也。
《象》曰:「屦校滅趾」,不行也。
滅趾,又有不進于惡之象。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祭有膚鼎,蓋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
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
然以柔乘剛,故雖甚易,亦不免于傷滅其鼻。
占者雖傷而終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音昔。
臘肉,謂獸臘,全體骨而為之者,堅韌之物也。
陰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為噬臘遇毒之象。
占雖小吝,然時當噬嗑,于義為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乾,音幹。
胏,缁美反。
胏,肉之帶骨者,與「胾」通。
《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
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
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
然必利于艱難正固,則吉。
戒占者,宜如是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幹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噬乾肉,難于膚而易于臘胏者也。
黃,中色。
金,亦謂鈞金。
六五,柔順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無不服,故有此象。
然必貞厲,乃得無咎。
亦戒占者之辭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
何,何可反。
何,負也。
過極之陽,在卦之上,惡極罪大,兇之道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滅耳,蓋罪其聽之不聰也。
若能審聽而早圖之,則無此兇矣。
陰柔小人,上有強援,得時主事,故不勝其豫而以自鳴,兇之道也。
故其占如此。
卦之得名,本為和樂,然卦辭為衆樂之義,爻辭除九四與卦同外,皆為自樂,所以有吉兇之異。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窮,謂滿極。
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
豫雖主樂,然易以溺人,溺則反而憂矣。
卦獨此爻中而得正,是上下皆溺于豫,而獨能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也。
其德安靜而堅确,故其思慮明審,不俟終日,而見凡事之幾微也。
《大學》曰:「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
」意正如此。
占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盱,況于反。
盱,上視也。
陰不中正而近于四,四為卦主,故六三上視于四,而下溺于豫,宜有悔者也。
故其象如此,而其占為事當速悔。
若悔之遲,則必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
勿疑,朋盍簪。
簪,側林反。
九四,卦之所由以為豫者也。
故其象如此,而其占為大有得。
然又當至誠不疑,則朋類合而從之矣。
故又因而戒之。
簪,聚也,又速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六五,貞疾,恒不死。
當豫之時,以柔居尊,沈溺于豫,又乘九四之剛,衆不附而處勢危,故為貞疾之象。
然以其得中,故又為恒不死之象。
即象而觀,占在其中矣。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
「恒不死」,中未亡也。
上六,冥豫。
成有渝,無咎。
渝,以朱反。
以陰柔居豫極,為昏冥于豫之象。
以其動體,故又為其事雖成,而能有渝之象。
戒占者如是,則能補過而無咎,所以廣遷善之門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震下,兌上。
随:元亨,利貞,無咎。
随,從也。
以卦變言之,本自《困》卦九來居初,又自《噬嗑》九來居五,而自《未濟》來者,兼此二變,皆剛來随柔之義,以二體言之,為此動而彼說,亦随之義,故為随。
己能随物,物來随己,彼此相從,其通易矣,故其占為元亨。
然必利于貞,乃得無咎。
若所随不貞,則雖大亨而不免于有咎矣。
《春秋傳》:「穆姜曰:‘有是四德,随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随也哉?’」今按四德雖非本義,然其下雲雲,深得占法之意。
《彖》曰:随,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随。
下,遐嫁反。
說,音悅。
以卦變、卦德釋卦名義。
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随時。
王肅本「時」作「之」,今當從之。
釋卦辭,言能如是,則天下之所從也。
随時之義大矣哉。
王肅本「時」字在「之」字下,今當從之。
《象》曰:澤中有雷,随,君子以向晦入宴息。
雷藏澤中,随時休息。
初九,官有渝,貞吉。
出門交有功。
卦以物随為義,爻以随物為義。
初九,以陽居下,為震之主,卦之所以為随者也。
既有所随,則有所偏主而變其常矣,惟得其正則吉。
又當出門以交,不私其随,則有功也。
故其象占如此,亦因以戒之。
《象》曰:「官有渝」,從正吉也。
「出門交有功」,不失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初陽在下而近,五陽正應而遠,二陰柔不能自守以須正應,故其象如此,兇吝可知,不假言矣。
《象》曰:「系小子」,弗兼與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貞。
丈夫,謂九四。
小子,亦謂初也。
三近系四而失于初,其象與六二正相反。
四陽當任而己随之,有求必得,然非正應,故有不正而為邪媚之嫌。
故其占如此,而又戒以居貞也。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
舍,音扌舍。
九四,随有獲,貞兇,有孚在道,以明,何咎?九四以剛居上之下,與五同德,故其占随而有獲。
然勢陵于五,故雖正而兇。
惟有孚在道而明,則上安而下從之,可以無咎也。
占者當時之任,宜審此戒。
《象》曰:「随有獲」,其義兇也。
「有孚在道」,明功也。
九五,孚于嘉,吉。
陽剛中正,下應中正,是信于善也。
占者如是,其吉宜矣。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上六,拘系之,乃從維之。
王用亨于西山。
居随之極,随之固結而不可解者也。
誠意之極,可通神明,故其占為王用亨于西山。
亨,亦當作祭享之享。
自周而言,岐山在西,凡筮祭山川者得之。
其誠意如是,則吉也。
《象》曰:「拘系之」,上窮也。
窮,極也。
巽下,艮上。
蠱:元亨,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先,息薦反。
後,胡豆反。
蠱,壞極而有事也。
其卦艮剛居上,巽柔居下,上下不交。
下卑巽而上苟止,故其卦為蠱。
或曰,剛上柔下,謂卦變自《贲》來者,初上二下,自《井》來者,五上上下,自《既濟》來者兼之,亦剛上而柔下,皆所以為蠱也。
蠱壞之極,亂當複治,故其占為元亨,而利涉大川。
甲,日之始,事之端也。
先甲三日,辛也,後甲三日,丁也。
前事過中而将壞,則可自新以為後事之端,而不使至于大壞,後事方始而尚新。
然更當緻其丁甯之意,以監其前事之失,而不使至于速壞。
聖人之戒深也。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
以卦體、卦變、卦德釋卦名義,蓋如此,則積弊而至于蠱矣。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
釋卦辭。
治蠱至于元亨,則亂而複治之象也。
亂之終,治之始,天運然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
君子以振民育德。
山下有風,物壞而有事矣。
而事莫大于二者,乃治己治人之道也。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
幹,如木之幹,枝葉之所附而立者也。
蠱者,前人已壞之緒,故諸爻皆有父母之象。
子能幹之,則饬治而振起矣。
初六,蠱未深而事易濟,故其占為有子則能治蠱,而考得無咎,然亦危矣。
戒占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則終吉也。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
九二剛中,上應六五,子幹母蠱而得中之象,以剛承柔而治其壞,故又戒以不可堅貞。
言當巽以入之也。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
過剛不中,故小有悔,巽體得正,故無大咎。
《象》曰:「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以陰居陰,不能有為,寬裕以治蠱之象也。
如是,則蠱将日深,故往則見吝。
戒占者不可如是也。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柔中居尊,而九二承之以德,以此幹蠱,可緻聞譽,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剛陽居上,在事之外,故為此象,而占與戒,皆在其中矣。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兌下,坤上。
臨:元亨,利貞。
至于八月有兇。
臨,進而淩逼于物也。
二陽浸長以逼于陰,故為臨。
十二月之卦也。
又,其為卦,下兌說,上坤順。
九二以剛居中,上應六五,故占者大亨而利于正。
然至于八月,當有兇也。
八月,謂自《複》卦一陽之月,至于《遁》卦二陰之月,陰長陽遁之時也。
或曰,八月,謂夏正八月,于卦為觀,亦臨之反對也。
又因占而戒之。
《彖》曰:「臨」,剛浸而長,長,丁丈反。
以卦體釋卦名。
說而順,剛中而應。
說,音悅。
又以卦德、卦體言卦之善。
大亨以正,天之道也。
當剛長之時,又有此善,故其占如此也。
「至于八月有兇」,消 不久也。
言雖天運之當然,然君子宜知所戒。
《象》曰:澤上有地,臨,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
思,去聲。
地臨于澤,上臨下也,二者皆臨下之事。
教之無窮者,兌也,容之無疆者,坤也。
初九,鹹臨,貞吉。
卦唯二陽,遍臨四陰,故二爻皆有鹹臨之象。
初九剛而得正,故其占為貞吉。
《象》曰:「鹹臨,貞吉」,志行正也。
九二,鹹臨,吉,無不利。
剛得中而勢上進,故其占吉而無不利也。
《象》曰:「鹹臨,吉,無不利」,未順命也。
未詳。
六三,甘臨,無攸利,既憂之,無咎。
陰柔不中正,而居下之上,為以甘說臨人之象。
其占固無所利,然能憂而改之,則無咎也。
勉人遷善,為教深矣。
《象》曰:「甘臨」,位不當也。
「既憂之」,咎不長也。
六四,至臨,無咎。
處得其位,下應初九,相臨之至,宜無咎者也。
《象》曰:「至臨,無咎」,位當也。
六五,知臨,大君之宜,吉。
知,音智。
以柔居中,下應九二,不自用而任人,乃知之事,而大君之宜,吉之道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上六,敦臨,吉,無咎。
居卦之上,處臨之終,敦厚于臨,吉而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内也。
坤下,巽上。
觀:盥而不薦,有孚颙若。
觀,官奂反。
下「大觀」、「以觀」之「觀」,《大象》「觀」字,并同。
觀者,有以示人而為人所仰也。
九五居上,四陰仰之,又内順外巽,而九五以中正示天下,所以為觀。
盥,将祭而潔手也。
薦,奉酒食以祭也。
颙然,尊敬之貌。
言緻其潔清而不輕自用,則其孚信在中,而颙然可仰。
戒占者當如是也。
或曰:「有孚颙若」,謂在下之人,信而仰之也。
此卦四陰長而二陽消,正為八月之卦,而名卦系辭,更取他義,亦扶陽抑陰之意。
《彖》曰:大觀在上,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
「觀,盥而不薦,有孚颙若」,下觀而化也。
觀,如字。
下「觀天」、《大象》「觀民」之「觀」、六爻「觀」字,并同。
釋卦辭。
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
極言觀之道也。
四時不忒,天之所以為觀也。
神道設教,聖人之所以為觀也。
《象》曰: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省,悉井反。
省方以觀民,設教以為觀。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
卦以觀示為義,據九五為主也,爻以觀瞻為義,皆觀乎九五也。
初六,陰柔在下,不能遠見,童觀之象。
小人之道,君子之羞也。
故其占在小人則無咎,君子得之,則可羞矣。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六二,窺觀,利女貞。
陰柔居内而觀乎外,窺觀之象,女子之正也。
故其占如此。
丈夫得之,則非所利矣。
《象》曰:窺觀女貞,亦可醜也。
在丈夫則為醜也。
六三,觀我生,進退。
我生,我之所行也。
六三,居下之上,可進可退,故不觀九五,而獨觀己所行之通塞以為進退。
占者宜自審也。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
六四,最近于五,故有此象。
其占為利于朝觐仕進也。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
九五,陽剛中正,以居尊位,其下四陰,仰而觀之,君子之象也。
故戒居此位、得此占者,當觀己所行,必其陽剛中正亦如是焉,則得無咎也。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此夫子以義言之,明人君觀己所行,不但一身之得失,又當觀民德之善否,以自省察也。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
上九,陽剛居尊位之上,雖不當事任,而亦為下所觀,故其戒辭略與五同。
但以「我」為「其」,小有主賓之異耳。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
志未平,言雖不得位,未可忘戒懼也。
震下,離上。
噬嗑:亨,利用獄。
噬,市利反。
嗑,胡臘反。
噬,齧也。
嗑,合也。
物有間者,齧而合之也。
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頤口之象,九四一陽,間于其中,必齧之而後合,故為噬嗑。
其占當得亨通者,有間故不通,齧之而合,則亨通矣。
又三陰三陽,剛柔中半,下動上明,下雷上電,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是以陰居陽,雖不當位而利用獄。
蓋治獄之道,唯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
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則應其占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以卦體釋卦名義。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上,時掌反。
又以卦名、卦體、卦德、二象卦變釋卦辭。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雷電,當作「電雷」。
初九,屦校滅趾,無咎。
校,音教。
初、上無位,為受刑之象。
中四爻為用刑之象。
初在卦始,罪薄過小,又在卦下,故為履校滅趾之象。
止惡于初,故得無咎。
占者小傷而無咎也。
《象》曰:「屦校滅趾」,不行也。
滅趾,又有不進于惡之象。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祭有膚鼎,蓋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
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
然以柔乘剛,故雖甚易,亦不免于傷滅其鼻。
占者雖傷而終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音昔。
臘肉,謂獸臘,全體骨而為之者,堅韌之物也。
陰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為噬臘遇毒之象。
占雖小吝,然時當噬嗑,于義為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乾,音幹。
胏,缁美反。
胏,肉之帶骨者,與「胾」通。
《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
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
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
然必利于艱難正固,則吉。
戒占者,宜如是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幹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噬乾肉,難于膚而易于臘胏者也。
黃,中色。
金,亦謂鈞金。
六五,柔順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無不服,故有此象。
然必貞厲,乃得無咎。
亦戒占者之辭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
何,何可反。
何,負也。
過極之陽,在卦之上,惡極罪大,兇之道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滅耳,蓋罪其聽之不聰也。
若能審聽而早圖之,則無此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