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上助國救民總真秘要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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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幽法師元妙宗編
上清隐書骨髓靈文鬼律玉格儀式下
凡十門。
共一百一十五條。
道法門二十七條 諸行法官,乃陽行陰報,并依式歲考功績,如能止邪抑非,治困拯危,度死超生,含靈受賜,解除冤仇者,依儀遷職。
如傍循私曲,随曲随惡長奸者,許三官紏察,以聞當議,重行黜責。
諸發遣文字,危急行劄子,限當時。
謂病笃,會問陰府天曹,命數延促之類。
次緊牒城隍,限一日。
次申東嶽,立獄催鬼神,限二日。
常程給限,并不過三日。
辄有留滞半日,杖一百。
涉私故,徒一年。
情重者,加一等。
在道阻節者,以其罪罪之。
諸應管東嶽差到神将吏兵,三年一替,一年一替者聽。
并具勞績過犯,報本嶽考察賞罰。
仍於去替一月前,預差替兵。
願留再任者,關本嶽。
應替不替,不應替而替者,杖一百。
有故者,勿論。
諸神将被命報應,稽遲者,杖一百。
緣事害人,受賂者,徒二年。
天兵将吏,仍具所犯因依奏聞。
諸行法事,有不便者,不得擅行改易,即時奏請,以俟報應,謂如遣鬼不去,即符使不靈神之類。
違者徒二年。
非行法官,辄幹預者,徒三年。
諸差使鬼神不任職,誤取生人魂魄,或令發狂緻疾者,流二千裡。
因而害人性命,加二等。
毀法不遵者,處死。
諸行法官所至,許帶符印。
随行在處,稱行司。
應有須索呼召将吏等,辄違戾者,徒一年。
幹仙班者,具事因奏聞。
諸承受文字遺墜者,獲時經驅邪院自陳,檢會别行,仍責限追尋,不獲者,杖一百。
限内尋獲,與免罪。
諸鬼神應送所置,辄違而不往者,流三千裡。
累犯者,處死。
諸神将吏兵等,因追攝鬼祟,殘害受賂者,徒二年。
若隐庇縱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
若罪人在壇顯驗通露後,忽因事身死者,具将吏所責情狀奏聞。
諸神将名山大川城隍社令,及三品神衆,凡遇承受驅邪院文字,并須驗認印記,嚴謹護持,速具報應,辄有輕易者,徒二年。
諸鬼神等,受驅邪院發遣,經宿不離當處者,一日徒一年,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邪祟經驅遣,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辄隐藏不發去者,徒三年。
因而害人性命者,流三千裡。
天曹降旨留住者,勿論。
諸民人有事,告訴行法官,受接不行,雖行而苟簡,及妄入鬼神罪目者,杖一百。
不候告,而别指事故行遣者,非。
諸當職之神,辄與民人婦女私通者,流三千裡。
情理重者,奏裁。
如地分鬼神犯者,加一等。
諸鬼神無故害人性命,及偷盜人間财物,不受咨懇,被捉者,處死。
所屬城隍土地等,故縱者,同罪。
失覺察者,杖一百。
諸被使鬼神不即時往幹者,杖一百。
緊切事幹人命,徒二年。
因而至死,流三千裡。
受敕符,違而不去者,處死。
諸蝗蟲旱濟天霜雪雹害民稼穑,本地分神衆不能救濟,驅邪院差将吏同力止絕,違者,杖一百。
事幹天曹時行年災,許具章表奏聞。
諸神将吏兵,應使而不使,不應使而使者,一人杖一百,十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救濟民人疾苦,合用幹礙神鬼,呼召辄不到者,流三千裡。
雖到而不協心搜捕幹捷者,徒二年。
天府差幹他事者,勿論。
諸天行疫疾,令人患瘡腫走痛之類,隸十二年,王統行所主神鬼,受驅邪院遣除,事合遵禀天曹拘收者,即時報應,具奏上界,違者,杖一百。
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受命搜捕邪祟,辄有違滞故縱,於經曆地分害人者,直送東嶽處斷。
主者失覺察,杖一百。
諸提舉城隍社令有過者,具奏北極,取旨三官紏察。
關驅邪院施行。
諸方境内,遇年災大疫,損傷人民、牛馬畜獸之類,被告,即關年王神收毒,仍奏知上界,違者,杖一百。
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所犯非辜,實負冤屈,諸處雪理不明,即委當處城隍嶽神顯谕推勘,官吏省悟實情,立為與決,違者,徒一年。
如囚人實犯陰譴者,勿論。
諸神将天丁兵吏,辄離行法官者,杖一百。
遇有急阙,許於近便神祠差借,共不得過五百人,幹辦訖,犒賞推恩,申奏所屬錄功。
諸鬼神承受天符委幹,稽留不行,五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有緣故者,具奏天府。
太甲門二條 諸林谷妖異,累害人者,處死。
所部鬼物,非過幹累及者,送東嶽處分。
應幹經曆地分不覺察,杖一百。
同情犯者,罪亦如之。
諸林木散大,為
共一百一十五條。
道法門二十七條 諸行法官,乃陽行陰報,并依式歲考功績,如能止邪抑非,治困拯危,度死超生,含靈受賜,解除冤仇者,依儀遷職。
如傍循私曲,随曲随惡長奸者,許三官紏察,以聞當議,重行黜責。
諸發遣文字,危急行劄子,限當時。
謂病笃,會問陰府天曹,命數延促之類。
次緊牒城隍,限一日。
次申東嶽,立獄催鬼神,限二日。
常程給限,并不過三日。
辄有留滞半日,杖一百。
涉私故,徒一年。
情重者,加一等。
在道阻節者,以其罪罪之。
諸應管東嶽差到神将吏兵,三年一替,一年一替者聽。
并具勞績過犯,報本嶽考察賞罰。
仍於去替一月前,預差替兵。
願留再任者,關本嶽。
應替不替,不應替而替者,杖一百。
有故者,勿論。
諸神将被命報應,稽遲者,杖一百。
緣事害人,受賂者,徒二年。
天兵将吏,仍具所犯因依奏聞。
諸行法事,有不便者,不得擅行改易,即時奏請,以俟報應,謂如遣鬼不去,即符使不靈神之類。
違者徒二年。
非行法官,辄幹預者,徒三年。
諸差使鬼神不任職,誤取生人魂魄,或令發狂緻疾者,流二千裡。
因而害人性命,加二等。
毀法不遵者,處死。
諸行法官所至,許帶符印。
随行在處,稱行司。
應有須索呼召将吏等,辄違戾者,徒一年。
幹仙班者,具事因奏聞。
諸承受文字遺墜者,獲時經驅邪院自陳,檢會别行,仍責限追尋,不獲者,杖一百。
限内尋獲,與免罪。
諸鬼神應送所置,辄違而不往者,流三千裡。
累犯者,處死。
諸神将吏兵等,因追攝鬼祟,殘害受賂者,徒二年。
若隐庇縱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
若罪人在壇顯驗通露後,忽因事身死者,具将吏所責情狀奏聞。
諸神将名山大川城隍社令,及三品神衆,凡遇承受驅邪院文字,并須驗認印記,嚴謹護持,速具報應,辄有輕易者,徒二年。
諸鬼神等,受驅邪院發遣,經宿不離當處者,一日徒一年,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邪祟經驅遣,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辄隐藏不發去者,徒三年。
因而害人性命者,流三千裡。
天曹降旨留住者,勿論。
諸民人有事,告訴行法官,受接不行,雖行而苟簡,及妄入鬼神罪目者,杖一百。
不候告,而别指事故行遣者,非。
諸當職之神,辄與民人婦女私通者,流三千裡。
情理重者,奏裁。
如地分鬼神犯者,加一等。
諸鬼神無故害人性命,及偷盜人間财物,不受咨懇,被捉者,處死。
所屬城隍土地等,故縱者,同罪。
失覺察者,杖一百。
諸被使鬼神不即時往幹者,杖一百。
緊切事幹人命,徒二年。
因而至死,流三千裡。
受敕符,違而不去者,處死。
諸蝗蟲旱濟天霜雪雹害民稼穑,本地分神衆不能救濟,驅邪院差将吏同力止絕,違者,杖一百。
事幹天曹時行年災,許具章表奏聞。
諸神将吏兵,應使而不使,不應使而使者,一人杖一百,十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救濟民人疾苦,合用幹礙神鬼,呼召辄不到者,流三千裡。
雖到而不協心搜捕幹捷者,徒二年。
天府差幹他事者,勿論。
諸天行疫疾,令人患瘡腫走痛之類,隸十二年,王統行所主神鬼,受驅邪院遣除,事合遵禀天曹拘收者,即時報應,具奏上界,違者,杖一百。
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受命搜捕邪祟,辄有違滞故縱,於經曆地分害人者,直送東嶽處斷。
主者失覺察,杖一百。
諸提舉城隍社令有過者,具奏北極,取旨三官紏察。
關驅邪院施行。
諸方境内,遇年災大疫,損傷人民、牛馬畜獸之類,被告,即關年王神收毒,仍奏知上界,違者,杖一百。
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所犯非辜,實負冤屈,諸處雪理不明,即委當處城隍嶽神顯谕推勘,官吏省悟實情,立為與決,違者,徒一年。
如囚人實犯陰譴者,勿論。
諸神将天丁兵吏,辄離行法官者,杖一百。
遇有急阙,許於近便神祠差借,共不得過五百人,幹辦訖,犒賞推恩,申奏所屬錄功。
諸鬼神承受天符委幹,稽留不行,五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有緣故者,具奏天府。
太甲門二條 諸林谷妖異,累害人者,處死。
所部鬼物,非過幹累及者,送東嶽處分。
應幹經曆地分不覺察,杖一百。
同情犯者,罪亦如之。
諸林木散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