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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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宜于辰寅酉亥方守官。

     凡本命支幹與大小運及太歲支幹合,并為吉會,假令癸醜人大小運行年至戊午,為幹合,至壬子為支合,餘準此。

    凡貴命,刑沖則發,必得時日歲運撃揚然後動。

     陰陽二命,并命前五辰為宅,若遇太歲臨之,主其年多災,或因官事失财物,凡所施為,皆當蹇踬,若有福神救之,其災則輕。

    假令甲子生人,以命前五辰,己巳為宅,若遇己巳即為太歲入宅,餘準此。

    (并三命钤) 宅神沖破定移居。

     如戊子見癸巳是宅,太歲沖破,但移動改更。

     凡行年有五箇太歲逢着真者,名曰撞命殺,如丙寅日生,遇丙寅太歲是也。

    大忌日上逢之。

    若官員在富貴權要之地逢之,多死。

    縱不死,則撞破福氣,一生閑慢也。

    閑居遇之,主己身與妻有災,庶人逢之,喪妻之年也。

    大抵日上逢之,未有無事者。

    時上見之,有子哭子,無子生子,有生時同者,五十後犯之,主自死。

    有一卿監,丙寅年,庚寅月,丙辰日,己醜時,丙辰年知饒州,言罷,二十餘年不起。

    一侍從壬申年,丁未月,丁卯日,辛亥時,丁卯年撞死。

    一兩制,乙亥年,己醜月,辛未日,丙申時,辛未年閑居喪妻,壬申年起,複即死。

    一員郎戊辰年,乙卯月,己醜日,壬申時,壬申年撞死。

    珞錄子雲:與生地之相逢,宜退身而避位者也。

    又雲:災福在歲年之位内,覺發由時日之撃揚。

    (并廣信集) 論歲運 【虛一待用】 發于沉滞之中,有非常之慶,起于貧賤之間,有不次之用,當在歲運相遇也。

    謂金、木、水、火而無土,或乙、辛、丁而無癸,或甲、丙、庚而無壬,或辰、戌、醜而無未,或卯、酉、午而無子,或寅、辛、亥而無巳,有天乙而無天官,有官印而無食神,有甲戊而無庚,有丙丁而虛乙,至于六合、四庫、三合,交互見貴,見祿之類,待其歲運,補其不足,則氣數備。

    (閻東叟書) 大凡看命,根實支茂,得月令氣象牢固,有氣無沖破廢脫,則歲運雖有刑、克、沖、戰、殺神撃搏,雖災必解,而輕。

    若根本不牢,月令廢脫,則歲運雖有些小神殺沖撃,便至十分之災也。

     凡行運太歲與當生日、時上下合者,定發。

    及遇當生月中秀氣,補全造化者,尤緊。

     凡行運,須祥行年太歲所犯幹幹納音災福,幹不和則尊兇,支不和則卑兇,支幹納音皆不和,名尊卑俱戰,大不好,十有九災。

     凡命四柱中有與我為福者,年運宜向之吉,背之兇。

    四柱中有與我為禍者,年運宜背之吉,向之兇。

     凡久旺之人,歲運逢破祿而住,乃旺之過也。

    久閑之人歲運逢食神而再起,乃食神之年也。

    如歲運併帶刑食者兇,凡命當見孝服之年,有白衣天鬼二殺臨之,卻須随宮分年月日時消祥。

    如殺在父母宮,太歲與大運戰逼,主有重服,兄弟子孫妻妾各随宮分斷之。

    行年喪吊白虎病符等殺,亦如此例取之。

     行運禍福二神俱集于本位上者,主稱意中死,故其禍與福俱緊也。

    其禍與福皆撃于太歲遇逼壓即死。

    更以時限參之尤妙。

     凡行運被太歲逼壓刑沖、大小運及帝坐克戰,皆主災厄。

    如支神相連,名曰拱運,忌遭毒藥橫死之事。

     凡行年大忌與太歲相迎,名曰迎頭殺。

    女人逆行小運多如此,男子大運逆行值之,尤重。

     主歲内災厄,迎在返伏吟、空亡上,主死。

     凡大小運併在本命死、墓、絕上,須看行年太歲與本命有何傷害,有則主重喪,若無傷害雖災不重。

    但不可離生時也。

     凡大運行空亡及兇殺之地,欲出未出之時,怕小運太歲併疊沖刑,定死。

    又二運有未併一年死者,併年為災者,併後一年為災者,多是行年太歲作災,四柱危困而然。

    凡甲子生人,祿在寅,祿前五辰未為祿宅,命前五辰,巳為命宅,大小運行年到祿、命宅二宮,己身有災。

    若太歲行年到宅宮,婦人小口災,家宅不甯,若改移即吉。

    隻如壬戌人、戊申月、戊辰日、丁巳時,其生日坐祿宅,太歲行到辰宮,其人疾病有孝服,或妻子患,須以二運及太歲與本祿命刑害者為災。

    若太歲二運支幹與本祿命喜合,此名吉慶之兆。

     凡太歲二運如到孤辰,必有孝服,到寡宿必有血光之災也。

    (并金書命訣) 凡太歲刑大運,主破财。

    太歲壓大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