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關燈
門冬湯主之,亦似證方不協,因以為恐是兩條其方互錯,此條虛羸少氣諸證,蓋麥門冬湯所主,即與《金匱》大逆上氣,咽喉不利,止逆下氣相類,彼所謂勞復發熱者,卻是竹葉石膏湯證,然實系臆揣,姑錄俟識者,。

    外臺,古今錄驗,解五蒸湯,於本方,去半夏、麥門冬,加茯苓、葛根、乾地黃、知母、黃芩。

    ) 如枳梔之加大黃,蓋所謂食復也。

    (《熱論》曰:“病熱少愈,食肉則復,多食則遺,此葛巢諸家所本,。

    《醫心方》,引《經心方》雲:“胡粉十二棋,博棋者,大小方寸,是也。

    ) 如牡蠣澤瀉散證,輸化不職,水氣外盜者也。

    (成氏曰:“《金匱要略》雲,腰以下腫,當利小便,與牡蠣澤瀉散,利小便而散水也,按此方栝樓根,蓋取之淡滲,不取其生津,《金匱》治小便不利者有水氣,用栝蔞瞿麥丸,可以相證,而《本草》則曰:“止小便利,未審何謂。

    ) 如理中丸證,胃虛而上焦有飲者也。

    (胸上,諸注多作胃上,然他無此稱,愚意喜唾不了了,是胸上有寒所緻,而胸寒必生於胃寒,故用理中溫胃,以達上焦也,膈上有寒飲,用四逆,《金匱》,肺中冷多涎唾,用甘草乾薑湯,並是一理,《金匽》又曰:“上焦有寒,其口多涎,又曰:“色黃者,胸上有寒。

    ) 此二證者,蓋不過以其系病後隸之,實不必勞復也。

    病邪解除,既至勿藥,則唯任調養,醫之能事,於是畢矣。

    是故結以損谷則愈,亦所以例百病也矣。

     (附)答問 問:傷寒既為外感總稱,則後世謂仲景專為冬時正傷寒立言者,其謬不待辨而知。

    但其以為外感總稱,前人更有此說否?審子和意,蓋原之叔和,謂溫熱、瘧、痢等疾,皆因冬傷於寒,重感時氣,故以傷寒該之,恐難取信。

    且仲景所以命書者,果總括風寒、溫疫,至暑、濕、瘧、痢等之詞乎?或又言仲景略於溫疫,不知實然邪。

     曰:成氏注《傷寒例》,凡傷寒之病,多從風寒得之,曰:“凡中風與傷寒為病,自古通謂之傷寒。

    ”又劉河間《傷寒直格》曰:“寒邪為害至大,故一切內外所傷,俱為受汗之熱病者,通謂之傷寒也。

    ”此二說者,稍為近,張景嶽之言亦同之,然要未為明鬯,是以輯義不復繁引也。

     如夫所謂外感總稱者,亦豈總括諸般外邪之雲乎?蓋本經者,擴而充之,猶足以療內傷諸疾,而況於外感,誠莫不該盡其理焉。

    然立論之本旨,則仍不過風寒二邪與時氣、瘟疫也。

    何者?暑之傷氣,濕之流關節,及痎瘧、滯利之類,並各有定證,而藥亦各異其宜,惟病之變化百端,狀態不一者,莫風寒如焉。

    如時氣、溫疫,本自為一種病,有晉唐諸家之言可徵矣,但其證雖邪焰或勝乎其病情,固與風寒不殊,則治法無須別設處分。

    觀仲景以暑、濕等疾揭之雜病中,而時氣、溫疫不更立標目,其意可見也。

    唯邪氣必因人而化,不得在風寒、時氣、溫疫上區別其證候,故仲景所雲中風、傷寒、溫病等,僅是假其名以形容其病機者,而述作本旨,仍非概風寒、時氣、溫疫稱之為傷寒而何也?倘參以《難經》“傷寒有幾”之語,則其義更燦然矣。

    後世如吳又可,雖巧為炫張,而要其歸,則實不能出仲景藩籬之外,但是踵事加精則有之矣。

    謂仲景略於溫疫,奚可乎?(《難經》分為五證,《傷寒例》論傷寒、時行之異,《巢源》立傷寒、時氣、熱病、溫病、疫癘五類,《外臺》立傷寒、天行、溫病三門,今熟審諸家,風寒、時氣、溫疫,庶幾概之矣。

    ) 問:冒頭者,每章之發題,而所繫匪輕。

    閔氏曰:有以“傷寒”二字冠之者,如“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之類,兼中風而言者也,以傷寒為病多從風寒得之,故或中風或傷寒,總以傷寒稱也。

    其中專稱傷寒,不兼中風者,如“傷寒脈浮,不發汗因緻衄者,麻黃湯主之”之類是也。

    有中風、傷寒之外,如濕病、風濕之類,亦在論中者,以明不可混稱傷寒也。

    有但稱“病人”,但稱“病”,稱“厥”,稱“嘔”,稱“下利”等證,不明言傷寒、中風、雜病者,大概言之也。

    此說似得窾要,然更有但冒“太陽病”者,有表虛而冒“傷寒”者,有表實而冒“中風”者,其文法所以不一者,未審其義。

     曰:冒頭不過喚此起彼之辭,或寓脈證於此,或示來路於此,固不能有定例矣。

    蓋識病之要,在立其名,而施治之要,在就脈證求病,就脈證求病,則自然情狀發露,左右逢原,其名亦可從而定。

    倘徒事立名充病,則遂不免執吾成見以律萬變焉。

    是故,如各篇提綱及太陽分風寒之類,此所以揭名示病也。

    題以“傷寒”,而或專稱,或兼稱;題以“太陽病”,而或言表虛,或言表實,或虛實該言,表實冒中風,表虛冒傷寒,此皆互文見意,所以使人就脈證求病,而圓機之妙自此而生焉。

    再如陽明、厥陰之多冒“傷寒”者,以其來不一,而大概言之之義,如陽明病稱,姑假為起語,而施之類證者,亦多有之,並是屬變例。

    他雲“病”,雲“病人”,雲“某家”,雲“發汗吐下後”之類,諸不冒病名者,皆隨宜構文者耳。

    讀者以冒頭與全章參互思索之,勿為過鑿,則庶得經意矣。

     問:諸家註釋逐條更易,輯義既闢其非,然則叔和之撰次,果為得仲景之旨否?且其敘次何如取義? 曰:仲景舊本,雖隋唐間人猶不能睹,而生乎千百年之後,欲議撰次之得失,不亦傎乎?然姑依文義考之,仲景之意,唯是就脈證而示病,始非有渺深難測之趣。

    叔和之撰次,大約以事類相從,亦欲使人易知辨證措治之方,則雖非悉仲景之舊,亦匪有大異同。

    譬之《周易》,費氏以來,割彖、象、文言列之各卦之下,雖非尼山之真,亦無悖於道矣。

    今推事類相從之例,以論撰次之意,及中間或似後人所錯者,具列如下: 太陽上篇,則首章至第十二章,以太陽綱領與寒熱大要錯綜為次。

    (第八章,玉函以來冠之篇首,然既以太陽病為篇,則以其提綱為始,於理相協。

    )第十三章至末章,皆系表虛一類,而第二十七章承上,以示大汗後更有一證。

    中篇,則首章至第十一章系表實一類,第十二章至第二十八章申明發表餘義,此以下至篇末,俱為太陽傳變諸候,更析其類,則第二十九章、第三十章是汗吐下後自愈者,第三十一、二兩章是下後發汗之逆,第三十三章至第四十一章系發汗及吐下後虛證,而結以胃實。

    (宗印曰:“本經凡論虛證後結實證一條,論正氣後列邪氣一節,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