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規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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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原在軍機章京上行走之科道各員,應仍遵旨留軍機處外,此後軍機處行走人員,遇有補放禦史者,即回本衙門任事,不必在軍機處行走。
又: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谕:嗣後軍機章京有升任至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者,即著軍機大臣奏明,不必在軍機章京上行走。
又: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本處議奏:禦史吳邦慶折内所稱“漢章京應分别出身”一節,查軍機章京向例由内閣中書挑取者居多,其由六部司員挑取者不及十之一二。
自嘉慶四年奉旨于内閣中書及六部司員内保送以來,多系進士、舉人出身者,間有一二員由拔貢生出身,亦系朝考錄用之六部小京官。
若榜副貢生即無由考試錄用部員之階,是以曆來挑取章京,并無由此項出身者。
至捐納人員,惟進士、舉人捐納,内閣中書向來均經挑入軍機行走,其由捐納、貢監出身者,本不挑補,應毋庸議。
又:據稱“内自三品京堂以上,外自藩臬以上各大員與軍機處俱有交涉事件,若令其子弟挑補章京行走,恐不無私通信息、洩漏機密等弊。
請照現任三品京堂或督撫子弟不準考選禦史之例,嗣後軍機章京一體回避”等語。
查軍機處設立滿、漢章京,恭繕谕旨,登載冊檔,均關緊要,自應慎選人才,嚴防弊窦。
前經欽奉谕旨,交軍機大臣帶領引見,并奉特旨,派科道官逐日進内稽查,立法已為周密。
該章京等如能謹饬自矢,奉公守法,自不緻有洩漏通信情弊。
倘行走或有不謹,臣等必當随時查察,據實嚴參。
況該章京等不過職司繕寫,臣等面承谕旨,遇有實關緊要之事,本不輕向章京等宣露。
至與該章京等父兄果有關涉事件,尤當留心慎密,盡可不令聞知,伊等亦何從洩漏?若因此設法防維,則各大員不獨子弟應行回避,凡其族誼親娅年家故舊,苟不知謹慎,安保無傳遞信息之事。
且軍機處承辦京外直省事件繁多,大小各員,均不免有所交涉,又豈獨三品以上大員子弟,始慮其洩漏?是該禦史所奏杜漸防微之道,全不在此。
惟機廷清切之地,父兄既身跻通顯,其子弟原不必廁身樞要,似應酌量定以限制。
但如該禦史所奏外官自藩臬以上,猶未詳盡。
即如鹽運使一官,亦系三品,外官司道并行,體制相埒,此外鹽政關差,亦有外旗人員,其子弟似亦應一體回避。
應請嗣後滿、漢現任京官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及外宮文職督、撫、司、道、鹽政、關差,武職提、鎮以上各大員子弟,均不得保送挑補軍機章京,其大員之親侄從弟及外姻親戚等不在此例。
至該員等有初補軍機時,父兄尚未通顯,迨行走谙習,正資得力,而其父兄氵存擢至三品以上等官者,應否令其回本衙門之處,臣等随時奏明,請旨定奪。
又查現在軍機處行走滿洲章京内,有工部侍郎明興之子内閣中書重倫,直隸布政使慶格之弟刑部主事吉祥,南布政使阿禮布之弟吏部員外郎德克津布,該三員挑補均在條奏之前,當差亦尚勤慎。
臣等此次議奏,如蒙允準,應否即令該三員循照新例,回本衙門當差之處,恭候訓示遵行。
奉旨:依議。
重倫、吉祥、德克津布三員充補軍機在新例之前,均著毋庸回避。
又:十六年二月初七日谕:軍機為樞密重地,滿、漢章京趨公執事,先以謹慎為本。
從前禦史吳邦慶條奏,大員子弟不準充補軍機章京,經軍機大臣議覆,自道員以上子弟皆令回避,其有行走在先者,并随時清旨定奪。
茲據慶桂等奏,新授南贛道查清阿之子誠端,應否回避。
朕思謹慎與否,總視乎其人,而防閑之道,亦必當定以限制。
嗣後文職京官三品以上,外任臬司以上;武職京官副都統以上,外官總兵以上,其親子弟均不準在軍機章京上行走,其行走在先者亦毋庸随時具奏,即令照例回本衙門當差。
誠端系道員之子,無庸回避。
又: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谕:從前軍機處滿、漢章京皆軍機大臣于内閣等衙門傳取,嘉慶四年改由内閣、六部、理藩院保送引見。
嗣後将保送人員先令軍機大臣考試,分别棄取,帶領引見,其記名者挨次傳補,立法至為允當。
惟大員子弟設有回避之例,殊可不必,防弊之道,初不在此。
如大臣子弟有挑入軍機處者,藉以學習政事,未嘗不可造就人材。
嗣後保送軍機章京,著無庸回避大員子弟,其軍機章京有升至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及補授科道者,即回本衙門行走,著仍照舊例行。
又:查自鹹豐八年後曆次交片,各衙門保送軍機章京,均聲明大員子弟仍照例不得保送。
又:章京有升至通政使司、通政使副使、大理寺卿、少卿者,曆經奉旨,仍在軍機章京上行走。
又:鹹豐十一年正月初六日谕:滿、漢軍機章京,每班挑取各四員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額外行走,仍照常在軍機處值班,毋庸常川到署。
又:同治七年十月十七日本處奏:現在記名漢軍機章京将次用竣,臣等照章行取内閣等衙門人員,
又: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谕:嗣後軍機章京有升任至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者,即著軍機大臣奏明,不必在軍機章京上行走。
又: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本處議奏:禦史吳邦慶折内所稱“漢章京應分别出身”一節,查軍機章京向例由内閣中書挑取者居多,其由六部司員挑取者不及十之一二。
自嘉慶四年奉旨于内閣中書及六部司員内保送以來,多系進士、舉人出身者,間有一二員由拔貢生出身,亦系朝考錄用之六部小京官。
若榜副貢生即無由考試錄用部員之階,是以曆來挑取章京,并無由此項出身者。
至捐納人員,惟進士、舉人捐納,内閣中書向來均經挑入軍機行走,其由捐納、貢監出身者,本不挑補,應毋庸議。
又:據稱“内自三品京堂以上,外自藩臬以上各大員與軍機處俱有交涉事件,若令其子弟挑補章京行走,恐不無私通信息、洩漏機密等弊。
請照現任三品京堂或督撫子弟不準考選禦史之例,嗣後軍機章京一體回避”等語。
查軍機處設立滿、漢章京,恭繕谕旨,登載冊檔,均關緊要,自應慎選人才,嚴防弊窦。
前經欽奉谕旨,交軍機大臣帶領引見,并奉特旨,派科道官逐日進内稽查,立法已為周密。
該章京等如能謹饬自矢,奉公守法,自不緻有洩漏通信情弊。
倘行走或有不謹,臣等必當随時查察,據實嚴參。
況該章京等不過職司繕寫,臣等面承谕旨,遇有實關緊要之事,本不輕向章京等宣露。
至與該章京等父兄果有關涉事件,尤當留心慎密,盡可不令聞知,伊等亦何從洩漏?若因此設法防維,則各大員不獨子弟應行回避,凡其族誼親娅年家故舊,苟不知謹慎,安保無傳遞信息之事。
且軍機處承辦京外直省事件繁多,大小各員,均不免有所交涉,又豈獨三品以上大員子弟,始慮其洩漏?是該禦史所奏杜漸防微之道,全不在此。
惟機廷清切之地,父兄既身跻通顯,其子弟原不必廁身樞要,似應酌量定以限制。
但如該禦史所奏外官自藩臬以上,猶未詳盡。
即如鹽運使一官,亦系三品,外官司道并行,體制相埒,此外鹽政關差,亦有外旗人員,其子弟似亦應一體回避。
應請嗣後滿、漢現任京官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及外宮文職督、撫、司、道、鹽政、關差,武職提、鎮以上各大員子弟,均不得保送挑補軍機章京,其大員之親侄從弟及外姻親戚等不在此例。
至該員等有初補軍機時,父兄尚未通顯,迨行走谙習,正資得力,而其父兄氵存擢至三品以上等官者,應否令其回本衙門之處,臣等随時奏明,請旨定奪。
又查現在軍機處行走滿洲章京内,有工部侍郎明興之子内閣中書重倫,直隸布政使慶格之弟刑部主事吉祥,南布政使阿禮布之弟吏部員外郎德克津布,該三員挑補均在條奏之前,當差亦尚勤慎。
臣等此次議奏,如蒙允準,應否即令該三員循照新例,回本衙門當差之處,恭候訓示遵行。
奉旨:依議。
重倫、吉祥、德克津布三員充補軍機在新例之前,均著毋庸回避。
又:十六年二月初七日谕:軍機為樞密重地,滿、漢章京趨公執事,先以謹慎為本。
從前禦史吳邦慶條奏,大員子弟不準充補軍機章京,經軍機大臣議覆,自道員以上子弟皆令回避,其有行走在先者,并随時清旨定奪。
茲據慶桂等奏,新授南贛道查清阿之子誠端,應否回避。
朕思謹慎與否,總視乎其人,而防閑之道,亦必當定以限制。
嗣後文職京官三品以上,外任臬司以上;武職京官副都統以上,外官總兵以上,其親子弟均不準在軍機章京上行走,其行走在先者亦毋庸随時具奏,即令照例回本衙門當差。
誠端系道員之子,無庸回避。
又: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谕:從前軍機處滿、漢章京皆軍機大臣于内閣等衙門傳取,嘉慶四年改由内閣、六部、理藩院保送引見。
嗣後将保送人員先令軍機大臣考試,分别棄取,帶領引見,其記名者挨次傳補,立法至為允當。
惟大員子弟設有回避之例,殊可不必,防弊之道,初不在此。
如大臣子弟有挑入軍機處者,藉以學習政事,未嘗不可造就人材。
嗣後保送軍機章京,著無庸回避大員子弟,其軍機章京有升至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及補授科道者,即回本衙門行走,著仍照舊例行。
又:查自鹹豐八年後曆次交片,各衙門保送軍機章京,均聲明大員子弟仍照例不得保送。
又:章京有升至通政使司、通政使副使、大理寺卿、少卿者,曆經奉旨,仍在軍機章京上行走。
又:鹹豐十一年正月初六日谕:滿、漢軍機章京,每班挑取各四員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額外行走,仍照常在軍機處值班,毋庸常川到署。
又:同治七年十月十七日本處奏:現在記名漢軍機章京将次用竣,臣等照章行取内閣等衙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