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訓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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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谕:軍機處系機要重地,凡事俱應慎密,不容宣洩。
今乃有在京、直隸、江南、浙江等處提塘,串通軍機處寫字之人,将不發抄之事件抄寄該省督撫者。
朕看此情節,在提塘等微末之人,不過以此博督撫之歡心;在督撫亦樂其不時私遞,得聞京師信息。
此皆淺陋之見,且非始于今日。
朕已将督撫等從寬免其查究,但那蘇圖、尹繼善、陳大受、魏定國、常安等,俱為封疆大臣,似此行私報密等事,甚不光明。
若有見聞,即當據實查辦,何得身蹈其事,不能自檢,尚得謂之正己率屬乎?著密行傳谕申饬之。
十二年二月初六日谕:軍機處系機密之地,所交密議章奏,本無宣洩。
其應交該部密議者,嗣後俱交軍機處存記檔案,交發部議。
其奏事處所奉密議事件,著亦交軍機處記檔轉發。
五月二十二日谕:朕令軍機大臣等寄信傳谕之旨,有因地方應辦事務,經朕指示及傳谕詢問者,亦有令該督撫等商酌辦理者,既未明發谕旨,理宜慎密。
嗣後諸臣回奏折内,如不交部議者,仍聽其引入原旨;若系應交部議之案,概不必将寄信之處叙入,另行具折聲明,至具題本章,尤為不可。
俟伊等奏折之便,傳谕知之。
十三年十一月口日谕:經略大學士起身以後,軍機處所辦事件多不能惬意。
即如今日議覆山東請運奉天米石一折,阿蘭泰近日曾以“該處收成止有七分,未便大弛海禁,緻妨本地民食”具奏,而軍機大臣竟無一人記憶者,經朕指示,始查檢入議。
其餘脫漏之處,一一須朕訓谕,雖經改正,而朕心則已過勞,較之經略大學士在京時,諸事周詳妥協,不緻煩費朕心者,實已大相徑庭矣。
此等處讷親向日尚能辦理得宜。
由是觀之,向日朕加恩任用,自不為過。
惟因贻誤軍國重務,大負朕恩,不得不重治其罪,亦出之大公至正。
但從前當大學士鄂爾泰在之時,朕培養陶成一讷親;讷親在之時,朕培養陶成一經略大學士傅恒。
皆幾經教導,幾經曆練,而後及此,人材難得,固非一朝一夕所能造就。
今經略大學士前往軍營,朕實向大學士一人是問,并未豫留此心于大臣中培養陶成,以為接辦之人。
是以辦理諸務,數日之間,已不能不時萦朕念。
軍旅固關緊要,第金川不過一隅,視機務孰為重大?且朕躬豈宜過勞?經略大學士到彼,蕩平勒烏圍、刮耳崖,即應遵照前旨,飛報大捷。
其莎羅奔、狼卡擒獲獻俘固善,縱或兔脫潛逃,祗須留兵搜捕,一切應辦事宜,或交傅爾丹,或交嶽鐘琪,若策楞到彼,或交策楞、班第等。
經略大學士酌量分布妥協,于奏捷後四五日内,即當馳赴阙廷,贊襄左右,不必待奏到奉有谕旨,方行旋師矣。
此旨必應遵。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谕:朕許大學士張廷玉原官緻仕,且允配享太廟之請。
乃張廷玉具折謝恩,詞稱泥首阙廷,并不親至,第令伊子張若澄代奏,因命軍機大臣傳寫谕旨,令其明白回奏。
而今日黎明,張廷玉即來内廷,此必軍機處洩漏消息之故。
不然,今日既可來,何以昨日不來?此不待問而可知者矣。
昨朕命寫谕旨時,大學士傅恒及汪由敦二人承旨,而汪由敦免冠叩首,奏稱“張廷玉蒙聖恩曲加體恤,終始矜全,若明發谕旨,則張廷玉罪将無可逭”。
此已見師生舍身相為之私情。
及觀今日張廷玉之早來,則其情顯然。
軍機重地,顧師生而不顧公義,身為大臣,豈應出此? 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谕:向來軍機處交出公文,簽發馬上飛遞者,定限日行三百裡,遇有最緊要事件,始以日行六百裡字樣加簽。
公文緩急既有不同,則遞送遲延處分亦當分别差等。
乃吏部議處此等案件,不按三百裡、六百裡之分,但查核時刻逾違,俱照扣關公文例議以降一級調用,比例殊未允協,現幹例議積案甚多。
著量加區别,除沉匿軍情機密事件仍照驿站舊例議處外,其軍機交出尋常緊要事件限日行六百裡者,傥有逾限,準照扣關例議處;若系軍機處常行事件限馬上飛遞日行三百裡者,逾限之處,照公文遲延例,著為令。
再軍機處發遞公文,原系酌量事件以定程期,嗣後非遇緊急最要事件,亦不得以日行六百裡簽發。
二十三年十二月口日谕:裘曰修與鹽商牛兆泰系屬姻親,寄書可也。
而使鹽道之婿持書寄鹽商,雖無囑托之言,明有囑托之意。
軍機行走之人,尤當以慎密防閑為要,此何為者耶?裘曰修不必在軍機處行走。
二十六年三月初七日旨:吏部議眭朝棟
今乃有在京、直隸、江南、浙江等處提塘,串通軍機處寫字之人,将不發抄之事件抄寄該省督撫者。
朕看此情節,在提塘等微末之人,不過以此博督撫之歡心;在督撫亦樂其不時私遞,得聞京師信息。
此皆淺陋之見,且非始于今日。
朕已将督撫等從寬免其查究,但那蘇圖、尹繼善、陳大受、魏定國、常安等,俱為封疆大臣,似此行私報密等事,甚不光明。
若有見聞,即當據實查辦,何得身蹈其事,不能自檢,尚得謂之正己率屬乎?著密行傳谕申饬之。
十二年二月初六日谕:軍機處系機密之地,所交密議章奏,本無宣洩。
其應交該部密議者,嗣後俱交軍機處存記檔案,交發部議。
其奏事處所奉密議事件,著亦交軍機處記檔轉發。
五月二十二日谕:朕令軍機大臣等寄信傳谕之旨,有因地方應辦事務,經朕指示及傳谕詢問者,亦有令該督撫等商酌辦理者,既未明發谕旨,理宜慎密。
嗣後諸臣回奏折内,如不交部議者,仍聽其引入原旨;若系應交部議之案,概不必将寄信之處叙入,另行具折聲明,至具題本章,尤為不可。
俟伊等奏折之便,傳谕知之。
十三年十一月口日谕:經略大學士起身以後,軍機處所辦事件多不能惬意。
即如今日議覆山東請運奉天米石一折,阿蘭泰近日曾以“該處收成止有七分,未便大弛海禁,緻妨本地民食”具奏,而軍機大臣竟無一人記憶者,經朕指示,始查檢入議。
其餘脫漏之處,一一須朕訓谕,雖經改正,而朕心則已過勞,較之經略大學士在京時,諸事周詳妥協,不緻煩費朕心者,實已大相徑庭矣。
此等處讷親向日尚能辦理得宜。
由是觀之,向日朕加恩任用,自不為過。
惟因贻誤軍國重務,大負朕恩,不得不重治其罪,亦出之大公至正。
但從前當大學士鄂爾泰在之時,朕培養陶成一讷親;讷親在之時,朕培養陶成一經略大學士傅恒。
皆幾經教導,幾經曆練,而後及此,人材難得,固非一朝一夕所能造就。
今經略大學士前往軍營,朕實向大學士一人是問,并未豫留此心于大臣中培養陶成,以為接辦之人。
是以辦理諸務,數日之間,已不能不時萦朕念。
軍旅固關緊要,第金川不過一隅,視機務孰為重大?且朕躬豈宜過勞?經略大學士到彼,蕩平勒烏圍、刮耳崖,即應遵照前旨,飛報大捷。
其莎羅奔、狼卡擒獲獻俘固善,縱或兔脫潛逃,祗須留兵搜捕,一切應辦事宜,或交傅爾丹,或交嶽鐘琪,若策楞到彼,或交策楞、班第等。
經略大學士酌量分布妥協,于奏捷後四五日内,即當馳赴阙廷,贊襄左右,不必待奏到奉有谕旨,方行旋師矣。
此旨必應遵。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谕:朕許大學士張廷玉原官緻仕,且允配享太廟之請。
乃張廷玉具折謝恩,詞稱泥首阙廷,并不親至,第令伊子張若澄代奏,因命軍機大臣傳寫谕旨,令其明白回奏。
而今日黎明,張廷玉即來内廷,此必軍機處洩漏消息之故。
不然,今日既可來,何以昨日不來?此不待問而可知者矣。
昨朕命寫谕旨時,大學士傅恒及汪由敦二人承旨,而汪由敦免冠叩首,奏稱“張廷玉蒙聖恩曲加體恤,終始矜全,若明發谕旨,則張廷玉罪将無可逭”。
此已見師生舍身相為之私情。
及觀今日張廷玉之早來,則其情顯然。
軍機重地,顧師生而不顧公義,身為大臣,豈應出此? 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谕:向來軍機處交出公文,簽發馬上飛遞者,定限日行三百裡,遇有最緊要事件,始以日行六百裡字樣加簽。
公文緩急既有不同,則遞送遲延處分亦當分别差等。
乃吏部議處此等案件,不按三百裡、六百裡之分,但查核時刻逾違,俱照扣關公文例議以降一級調用,比例殊未允協,現幹例議積案甚多。
著量加區别,除沉匿軍情機密事件仍照驿站舊例議處外,其軍機交出尋常緊要事件限日行六百裡者,傥有逾限,準照扣關例議處;若系軍機處常行事件限馬上飛遞日行三百裡者,逾限之處,照公文遲延例,著為令。
再軍機處發遞公文,原系酌量事件以定程期,嗣後非遇緊急最要事件,亦不得以日行六百裡簽發。
二十三年十二月口日谕:裘曰修與鹽商牛兆泰系屬姻親,寄書可也。
而使鹽道之婿持書寄鹽商,雖無囑托之言,明有囑托之意。
軍機行走之人,尤當以慎密防閑為要,此何為者耶?裘曰修不必在軍機處行走。
二十六年三月初七日旨:吏部議眭朝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