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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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 吾鄉賦稅,甲于天下。

    蘇州一府,赢于浙江全省;松屬地方,抵蘇十分之三,而賦額乃半于蘇,則是江南之賦稅,莫重于蘇、松,而松為尤甚矣。

    予嘗與故老談隆、萬間事,皆雲物阜民熙,居官無逋賦之罰,百姓無催科之擾,今日之糧,加重于昔,亦有限也。

    乃有司竭力催征,參罰接踵,間閻脂膏悉索,積逋日甚,何哉?蓋當年之考成甚寬,則郡縣之催科亦緩,積久日弛,率從蠲赦,所謂有重糧之名,無重糧之實是也。

    即如崇祯之季,軍興饷缺,大司農屢屢告匮,朝廷特遣科臣,嚴清積逋,法綦重矣。

    正糧之外,有煉饷,有加派,征亦苛矣。

    然本年白銀,必俟來年二月開征,若在本年秋冬,即謂之預征銀,以朝廷稅民,應在納禾登谷之後,先征本色以輸漕,次征折色以濟饷,留白銀于明春起征,亦用一緩二之意也。

    故終明之世,官以八分為考成,民間完至八分者便稱良戶,完六七分者亦為不甚頑梗也。

    況承累葉太平之後,規制詳悉,存留之糧既多,則起運之額便少,如官俸不可緩也,吏胥各役工食不可緩也,師生饩廪不可緩也,衙門、城池、倉庫歲修能及時乎?廣儲濟農倉雖設,未必扣正供以貯足也。

    學臣歲科賞銀、新科旗匾、路費固不可缺,而郡邑季試蓬廠、供給、賞銀未必以時舉行也。

    科舉盤費必如額,而遺才取科者不及領也。

    城守兵饷須給而四時操賞,供給火器皆罷也。

    他若揚倉風泛行糧之類,可緩者不一,則征及六七分,便可将起運錢糧解足八分,而于存留内視其緩急,以次征發。

    是以官無曠職之罰,民無竭澤之憂。

    本朝于順治二年五月下江南,诏本年漕白條銀,照舊額重征十分之五,一時人心翕然向風,其後裁不急之征,減可緩之稅,節可緩之用,通計歲賦,雖不能複隆、萬之初,已較輕于啟、祯之日,豈非謀國者恤民之至意哉!其如不急者裁去,則額編者皆萬不可已,萬不可緩之需,有司挪緩濟急之方窮矣。

    況照額編之賦,往往撥充軍饷,軍饷不可分厘少,則征糧不可絲毫缺矣。

    自是而後,經征之官,皆以十分為考成,稍不如額,即使龔、黃再世,不免參罰。

    故守令皇皇,惟以征糧為事。

    一切撫字,俱不及謀,而民有良頑,田有肥瘠,歲有豐歉,種種不一,額賦勢無十分之日。

    兼之習俗猶仍其故,不念糧輕于昔,罔知功令之嚴,拖欠者所在多有,守令往往因積逋罷官。

    縣之解饷藩司,又有以新征割舊欠之法,交盤之際,新舊縣官互相推卸,一縣之中前後數令,賃屋而居,不能歸裡。

    至順治之季,江甯撫臣朱國治無以支吾,遂歸過于紳衿、衙役。

    題參議處之令,先行常之無錫,蘇之嘉定。

    至十八年五月,通行于蘇、松、常、鎮四府及溧陽一縣,所題陳明錢糧拖欠之由補入年終奏銷之例,一疏是也。

    當是時,紳衿、衙役欠者固有,要不及民欠十分之一。

    況法令之初,官役造冊者,俱未知儆,隻照當日尾欠,草草申報,或完而誤作欠,或欠少而誤作多,或完在前而冊上一例填名,或完在後而冊上一例挂欠。

    章下所司,部議不問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紳衿,按名黜革,現在缙紳,概行降調,于是鄉紳張玉治等二千一百七十一名,生員史順哲等一萬一千三百四十六名,俱在降革之列。

    初議提解到京,嚴加議處,人心惴惴,既而限旨到之日,全完者免其提解,輿情少安,然仍有旨到未完,至解京之日完而釋放者數百人,則非必無故而甘為累臣矣。

    蘇、松、常、鎮四府,無不遍及,而江甯獨免者,因太守知功令之嚴,盡數報足而後催征,故不及難。

    惟溧陽一縣,适當撫臣巡駐,徑從縣中取冊,不由府中,故亦與焉。

    自是而後,官乘大創之後,十年并征,人當風鶴之餘,輸将恐後,變産莫售,黠術□□。

    或一日而應數限,或一人而對數官,應在此失在彼,押吏勢同狼虎,士子不異俘囚。

    時惟有營債一途,每月利息加二加三,稍遲一日,則利上又複起利。

    有雷錢、月錢諸名,大都借銀十兩加除折利,到手實止九兩,估足紋銀不過八兩幾錢,完串七兩有零。

    而一時不能應限,則衙門使用費已去過半,即其所存完串無幾,而一月之後,營兵追索,引類呼群,百畝之産,舉家中日用器皿、房屋、人口而籍沒之,尚不足以清理,鞭笞絷縛,窘急萬狀,明知其害,急不擇焉。

    故當日多棄田而逃者,以得脫為樂,賦稅之慘,未有甚于此時者也。

    康熙元年十一月十五日,訛傳上谕各年錢糧勒限本日完足,欠者籍沒,全家流徙絕域,人情大震。

    自辰至夕,完者争先恐後,收役應接不暇,大都半屬營逋,後知不确而人人膽落矣。

    奏銷一案,據參四府一縣,共欠條銀五萬餘兩,黜革紳衿一萬三千餘人。

    造冊之後,鄉紳一千九百二十四名,生員一萬五千四十八名,即以完過銀四萬九千一百五兩九錢題報在案續完,冀有回天之意,其如皇上沖齡,政由四輔,但期治之必行,不原情之委曲,一挂彈章,便即降革。

    惟大學士金公之俊以自陳複職,其他如張太常讠刃庵,葉編修芳藹止欠一厘而降調。

    郡庠生程兆璧冊上開欠七絲而黜革,功令之嚴,可概知矣。

    至康熙六年五月初六日,上始親政,下诏求言,大司馬芝麓龔公上疏特請寬宥及蘇、松、常道安公世鼎詳請撫院韓公題複,俱不允。

    康熙八年己酉,總督麻公勒吉奉旨巡曆沿海,蘇、松紳衿具呈公懇,麻公恻然有憐才之意,批候詳撫會題,郡守張公升衢備文詳請,疏上反緻部駁,自是不敢複訴。

    不知皇上轸恤下情,灼知民間逋欠,良非得已,故于康熙三年蠲赦之後,至九年水災,凡被災之地,白銀蠲免十分之三,漕米分作三年帶征折色。

    十年,上猶轸念不已,诏九年以前逋欠錢糧,暫行停征,明示蠲赦也。

    十三年四月,上谕:江南連歲水災,康熙十四年分錢糧蠲十之五。

    不由部議,斷自宸衷,不蠲積欠而蠲未征,曲體民隐,真如天之德,則知前此操切,皆當事者不能仰體上心耳。

    十四年乙卯,以軍興饷缺,廣開事例,戶部始于酌議捐省條例内開一款:順治十七年奏銷一案,凡紳衿無别案被黜者,分别納銀,許其開複,原系職官,照品級納銀,自六千兩起至五百兩止,進士納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