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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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兩。

     又至太平站送至城西站交替,計陸路四十裡,應貼給銀一百四十兩。

     瓯甯縣 由宸前站迎接至太平站交替,計陸路一百二十裡,應貼給銀四百二十兩。

     又至城西站送至建溪站交替,計陸路一百二十裡,應貼給銀四百二十兩。

     建陽縣 由馬岚站迎接至宸前站交替,計陸路一百五十裡,應貼給銀五百二十五兩。

     又至建溪站送至人和站交替,計陸路一百四十裡,應貼給銀四百九十兩。

     浦城縣 由江山二十八都遞接至馬岚站交替,計陸路二百三十裡,應貼給銀八百零五兩。

     又至人和站送至江山二十八都交替,計陸路二百裡,應貼給銀七百兩。

     --以上一來一往,共應貼給經費銀五千九百七十三兩。

     閩省上遊各縣供應琉球回貢續議增減差務經費數目 一件詳請示遵事。

    竊照接管卷内奉前兼署撫憲英批據南平縣彭鏊禀稱:竊查卑職本年正月間供應沈委員伴送琉球自京回貢,由水陸入境,墊用夫價酒席錢八百九十八千四百文,當即造冊請銷作抵,僅準核銷水路經費銀五十四兩。

    複經卑職禀請更正造銷陸程經費一案,旋奉藩憲饬知琉球回貢,定有章程,祗應按照水路造銷,斷難準予更正增銷等因,自應凜遵捐賠,奚敢多渎?惟是此案先奉憲劄,以嗣後琉球京回,準自浦城起旱至水口坐船晉省,逐站妥為供應,毋稍疏虞等因。

    是以本年正月間接準前途護送琉球回貢到境,卑職遵劄将夷官靈柩并皇賞物件及伴送委員、琉球正副使派撥人夫,由陸路回省,其餘官伴人等坐船入境,分别水陸供應在案。

    伏查卑職供應此起差務,實系恪遵憲劄辦理,并非事後捏饬,又非濫行支應之款。

    今以水陸之差務,核給水程之經費,出入懸殊,委屬賠累不支。

    且查各前縣承辦趙周兩起琉球回貢,已蒙更正造銷。

    既憲恩有鑒原于前,能無體恤于後,未免向隅獨抱。

    茲奉前因,不已再行瀝情禀懇。

    伏乞察核,俯念此起差務實系奉劄遵辦供應,恩準批司更正造銷,就庫支抵同治九年分地丁項下造報,實為公便等由。

    奉批:仰布政司核案詳覆饬遵。

    繳。

    禀抄發等因。

    并據該縣禀同前情。

    及據前瓯甯縣張琚禀請更正造銷各到司。

     奉據此,查琉球回貢差費原定章程,即從浦城坐船下省,所有各屬辦應差費,按照水路造銷。

    惟查同治六年夏,前司任内據代理福防同知彭光藻詳稱:據琉球國謝恩正使法司王舅馬朝棟等禀稱,回貢坐船,灘多路險,請将敕書及賞物各要件同正副使臣由縣撥夫按站遞送,其行李箱匣及随從人等坐船前進,懇準察辦轉詳到司,詳明通饬各屬查照向例,由浦城起旱至水口,坐船晉省。

    迨至同治八年,又經照案行饬各屬遵辦在案。

    茲查此屆回省,各屬冊報琉球正副使正員、通事以及随帶賞物、行李、靈柩等件,均系撥夫護送,其餘仍由水程坐船晉省。

    雖核各屬開造夫數,其中不無冒混,然非全系虛報,僅準水程造銷。

    現如南平彭令、瓯甯縣張令等員,即以前奉劄饬由浦起旱藉詞具禀,似應通盤妥籌,稍為權變。

    所有各屬辦應前項差務,除照銷水程經費以外,應否按照陸路經費,每裡該銀三兩一錢九厘,酌給十成之三,仍在稅餘項下動支,以杜借口之處,理合具文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祗遵等由。

    奉督憲英批:據詳已悉。

    仍候撫部院批示遵行。

    繳。

    又奉撫憲王批:查琉球回差既向有分行陸路者,自應各按水陸核辦。

    今議于支銷水程經費之外,再給十成之三陸路經費,是否不緻借口出入,仰再悉心議覆饬遵。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蒙此,遵查閩省有驿州縣承辦差務夫價供應,前經由司核明詳定有案。

    但各屬按款造報,司中逐款勾稽,不特案牍增煩,且恐啟書吏舞弄之漸。

    經鄧前司統盤籌劃,當将核銷一屬水陸經費作為準數,按裡核計各屬分别程途遠近,一律仿照定議,詳奉批準,刊入省例,着為定章。

    茲查本年琉球回貢入閩正副使臣、伴送正員都閩通事、以及賞物等件,均由陸路,此外各項即從浦城坐船下省,各屬應領水程經費原額無多,應請照章核給外,其陸路經費自應量予增銷。

    但各屬開報所用轎杠名目人夫,多寡既屬不同,而供應一切,亦複彼此互異。

    是以由司酌中核議,按照陸路經費貼給三成。

    現如開報銷,見核實之建陽一縣,夫價供應共銀一百八十七兩零,即以三成核給應銀一百三十九兩零,似亦無所借口,而各屬一律照辦,亦屬無所異詞。

    惟前項差務,水陵往返各屬經費,均有詳定章程,此次新增回貢經費,自應按縣核定數目,通行各屬,以資遵守。

    查省例内載琉球差務,陸路每裡該銀三兩一錢九厘,酌給三成,應銀九錢三分三厘,核計回貢由水改陸,自浦城縣梧浦站送至馬岚站,陸路一百裡,應銀九十三兩三錢;建陽縣由馬岚站送至宸前站,陸路一百五十裡,應銀一百三十九兩九錢五分;瓯甯縣由宸前站送至太平站,陸路一百二十裡,應銀一百一十一兩九錢六分;建安縣由太平站送至大橫站,陸路一百九十裡,應銀一百七十七兩二錢七分;古田縣由黃田站送至水口站,陸路五十一裡,應銀四十七兩五錢八分三厘。

    以上統共應銀六百七兩三錢八分三厘,請在稅餘項下動支給領。

    嗣後各屬辦應琉球回貢,亦即照此辦理,以昭畫一。

    奉批前因,理合核議詳覆,伏候察核批示,以便統饬遵辦等由。

    奉督憲英批:仰候撫部院批示通饬遵辦。

    繳。

    又奉撫憲王批:如詳通饬遵辦。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業經由司通饬遵辦在案。

    相應刊入省例,永遠遵循,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