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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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忙限本年年底造報,下忙限于次年四月造報,其餘二分歸于奏銷掃數請完,所有應造上下忙奏銷各款清冊,一并饬由各府州就近查限在案。
今拟将上忙應完三分于十一月底截數,作為十成核算,短解一成者記大過二次,二成者記大過三次,三成摘頂,四成以上即予撤任,如全未破白,竟行參處,責成後任趕征民欠代解。
倘系征存未解,勒限一月清完,逾限不解,詳請參追。
其能于限完之外多解二成以上者請記大功一次,三成、四成以上,以次遞加。
并查明銀數最多者量予優獎,以示鼓勵。
下忙截至次年三月,完欠功過亦如之。
奏銷以前,應完二分,能一律征解,并将下不忙奏銷各冊趕造清楚,記大功四次。
如将忙欠帶征解完,功過準予抵銷。
若接任之員代征前任忙欠一并解完者,準予加記大功。
倘不設法征解,奏銷截數,除将經接惰征各員查參外,其接任之員亦查明到任久暫,分别核辦。
第征收向不報司,完欠無從考核。
本司拟将各屬征收現節年正雜錢糧,查照報解折式,饬令将有無征收數目,按月開折通報一次。
上月之折務于下月初五以内發申,不準遲逾。
如本月征收何款若幹,胪列折内。
如本月并無征收,應将因何并無征收緣由,于折内登注明白,不得含混。
如征無成數,聲明彙解。
如征有成數,應将已未起運若幹,分别登注。
其留支之款,準其按月聲除。
仍俟各府州查明限解月分詳報到司,随時稽核。
如有旺征期内報征不多,顯系催收不力。
如批解短绌,即知有意壓延,立即饬令該管府州委員嚴提。
如再延誤,由司詳請參追。
以同治八年正月為始,通饬折報,按月得以稽查,即按月可以比較。
似此考核于平時,可冀勸懲乎全局。
至奏銷前州縣設有更動,省委之員一經懸牌給劄,無論道路遠近,勒令半月内起程赴任,倘故意挨延,以及禀辭後藉端逗遛者,即将該員扣委,并停委一年,詳明注冊,一面另行改委接署,以儆規避。
以上各條,如蒙準行,應請着為定章,刊入省例,通饬遵照。
俾交卸者固可自計考成,而接任者亦無所用其趨避。
惰征者既屬無可幸免,而承辦者亦不緻借口向隅。
是否有當,理合核議具文,并拟具折式呈送,伏候憲台察核,批示遵辦,實為公便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遵辦錄報。
繳。
發存。
又先于本年十月二十一日,奉巡撫部院卞批:查來詳于上下忙截數,議以加嚴,則奏銷自可稍寬,其持論頗較前詳為周密。
所拟折式亦是。
惟所雲接任之員,查明到任久暫,分别核辦數語,意猶含混。
若使甫經到任人員,仍屬吃重,揆諸事理,尚未平允。
事關定例,不厭詳慎,仰布政司将如何分别久暫之處,再加切實妥議,以期允協。
并将該司前饬各府州确查所屬辦理情形,饬催查覆,并令分報本部院察核。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折存各等因。
奉此,又經本司遵查閩省各屬應完同治七年分丁耗、米耗等款錢糧,當經由司按照所屬情形,核明限完銀數,檄饬各府州就近确查妥議,詳覆提解在案。
現經饬催,僅據福州、興化、漳州等府屬具覆,其餘各府州均未查明詳覆到司。
除遵劄檄饬分報,并将未具覆各處饬催查覆外,惟前經所拟接任之員,查明久暫、分别核辦一層,現奉撫憲批議等因。
伏查七年錢糧已定八年五月底截數奏報,如接任之員于次年四月底,五月初到任者,則距奏期不遠,若一并查參,誠如憲批,未足以昭公允,自應諒予體諒,饬令盡征盡解,不得絲毫壓留。
如到任在四月望前,或正、二、三月抵任,例雖無關考成,而造報之期究尚寬裕。
若一概免議,不特通案分數短绌,有幹部诘,且恐啟各屬觀望之心。
應于截數時,查核限完分數,酌量參追,勒限兩月征完,以杜巧卸。
設有更調,責成後任代征,由司随時查核折報帶征銀數,嚴提解完,詳請開複,而昭公允。
除錄報督憲外,是否有當,理合核議具文詳覆,伏候憲台察照前詳批示,刊入省例,通饬遵照,實為公便。
于同治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巡撫部院卞批:如詳辦理,仰即通饬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除通饬遵照外,相應列入省例頒行。
謹将議拟各州、廳、縣、州同、縣丞征收新舊錢糧按月開報折式,呈送察鑒。
某州同、廳、州、縣、縣丞為折報事:遵将卑職征收本年某月分丁耗、米耗并帶征節年民欠錢糧銀數,分年分款,折報察查。
須至折報者。
同治某年分 額征起運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正月分自初一日起至月底止(如無征收,即注明因何并無征收。
有征收,按款列後)。
征收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理合登明或定某日起解,另行折報(征收無幾,容俟下月彙解)。
二月分自初一日起至月底止(如無征收,即注明因何并無征收。
有征收,按款列後)。
續征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理台登明(或拟于某日彙同上月報完銀兩一并批解,另行折報。
先解若幹,尚存若幹,俟下月湊集彙解)。
實在正、二兩月共已征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米耗銀若幹 (以下按月照此胪列)。
同治某年分 未完民欠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正月分自初一日起至月底止(如無征收,即注明因何并無征收。
有征收,按款列後)。
征收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理合登明(或照數歸補某任墊解。
盡數批解,另行折報)。
二月分自初一日起至月底止(如無征收,即注明因何并無征收。
有征收,按款列後)。
續征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理合登明(或照數歸補某任墊解。
盡數批解,另行折報)。
實在正、二兩月共已征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米耗銀若幹 (以下按月照此胪列)。
今拟将上忙應完三分于十一月底截數,作為十成核算,短解一成者記大過二次,二成者記大過三次,三成摘頂,四成以上即予撤任,如全未破白,竟行參處,責成後任趕征民欠代解。
倘系征存未解,勒限一月清完,逾限不解,詳請參追。
其能于限完之外多解二成以上者請記大功一次,三成、四成以上,以次遞加。
并查明銀數最多者量予優獎,以示鼓勵。
下忙截至次年三月,完欠功過亦如之。
奏銷以前,應完二分,能一律征解,并将下不忙奏銷各冊趕造清楚,記大功四次。
如将忙欠帶征解完,功過準予抵銷。
若接任之員代征前任忙欠一并解完者,準予加記大功。
倘不設法征解,奏銷截數,除将經接惰征各員查參外,其接任之員亦查明到任久暫,分别核辦。
第征收向不報司,完欠無從考核。
本司拟将各屬征收現節年正雜錢糧,查照報解折式,饬令将有無征收數目,按月開折通報一次。
上月之折務于下月初五以内發申,不準遲逾。
如本月征收何款若幹,胪列折内。
如本月并無征收,應将因何并無征收緣由,于折内登注明白,不得含混。
如征無成數,聲明彙解。
如征有成數,應将已未起運若幹,分别登注。
其留支之款,準其按月聲除。
仍俟各府州查明限解月分詳報到司,随時稽核。
如有旺征期内報征不多,顯系催收不力。
如批解短绌,即知有意壓延,立即饬令該管府州委員嚴提。
如再延誤,由司詳請參追。
以同治八年正月為始,通饬折報,按月得以稽查,即按月可以比較。
似此考核于平時,可冀勸懲乎全局。
至奏銷前州縣設有更動,省委之員一經懸牌給劄,無論道路遠近,勒令半月内起程赴任,倘故意挨延,以及禀辭後藉端逗遛者,即将該員扣委,并停委一年,詳明注冊,一面另行改委接署,以儆規避。
以上各條,如蒙準行,應請着為定章,刊入省例,通饬遵照。
俾交卸者固可自計考成,而接任者亦無所用其趨避。
惰征者既屬無可幸免,而承辦者亦不緻借口向隅。
是否有當,理合核議具文,并拟具折式呈送,伏候憲台察核,批示遵辦,實為公便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遵辦錄報。
繳。
發存。
又先于本年十月二十一日,奉巡撫部院卞批:查來詳于上下忙截數,議以加嚴,則奏銷自可稍寬,其持論頗較前詳為周密。
所拟折式亦是。
惟所雲接任之員,查明到任久暫,分别核辦數語,意猶含混。
若使甫經到任人員,仍屬吃重,揆諸事理,尚未平允。
事關定例,不厭詳慎,仰布政司将如何分别久暫之處,再加切實妥議,以期允協。
并将該司前饬各府州确查所屬辦理情形,饬催查覆,并令分報本部院察核。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折存各等因。
奉此,又經本司遵查閩省各屬應完同治七年分丁耗、米耗等款錢糧,當經由司按照所屬情形,核明限完銀數,檄饬各府州就近确查妥議,詳覆提解在案。
現經饬催,僅據福州、興化、漳州等府屬具覆,其餘各府州均未查明詳覆到司。
除遵劄檄饬分報,并将未具覆各處饬催查覆外,惟前經所拟接任之員,查明久暫、分别核辦一層,現奉撫憲批議等因。
伏查七年錢糧已定八年五月底截數奏報,如接任之員于次年四月底,五月初到任者,則距奏期不遠,若一并查參,誠如憲批,未足以昭公允,自應諒予體諒,饬令盡征盡解,不得絲毫壓留。
如到任在四月望前,或正、二、三月抵任,例雖無關考成,而造報之期究尚寬裕。
若一概免議,不特通案分數短绌,有幹部诘,且恐啟各屬觀望之心。
應于截數時,查核限完分數,酌量參追,勒限兩月征完,以杜巧卸。
設有更調,責成後任代征,由司随時查核折報帶征銀數,嚴提解完,詳請開複,而昭公允。
除錄報督憲外,是否有當,理合核議具文詳覆,伏候憲台察照前詳批示,刊入省例,通饬遵照,實為公便。
于同治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巡撫部院卞批:如詳辦理,仰即通饬遵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除通饬遵照外,相應列入省例頒行。
謹将議拟各州、廳、縣、州同、縣丞征收新舊錢糧按月開報折式,呈送察鑒。
某州同、廳、州、縣、縣丞為折報事:遵将卑職征收本年某月分丁耗、米耗并帶征節年民欠錢糧銀數,分年分款,折報察查。
須至折報者。
同治某年分 額征起運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正月分自初一日起至月底止(如無征收,即注明因何并無征收。
有征收,按款列後)。
征收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理合登明或定某日起解,另行折報(征收無幾,容俟下月彙解)。
二月分自初一日起至月底止(如無征收,即注明因何并無征收。
有征收,按款列後)。
續征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理台登明(或拟于某日彙同上月報完銀兩一并批解,另行折報。
先解若幹,尚存若幹,俟下月湊集彙解)。
實在正、二兩月共已征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米耗銀若幹 (以下按月照此胪列)。
同治某年分 未完民欠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正月分自初一日起至月底止(如無征收,即注明因何并無征收。
有征收,按款列後)。
征收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理合登明(或照數歸補某任墊解。
盡數批解,另行折報)。
二月分自初一日起至月底止(如無征收,即注明因何并無征收。
有征收,按款列後)。
續征地丁銀若幹 耗羨銀若幹 米耗銀若幹 理合登明(或照數歸補某任墊解。
盡數批解,另行折報)。
實在正、二兩月共已征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米耗銀若幹 (以下按月照此胪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