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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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署理詳咨外,合将台灣府台防同知錢■〈雨上澍下〉病故日期詳請察核具題。

    至所遺台灣府海防同知系海外要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容即遴員調補,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府台防同知錢■〈雨上澍下〉因患風濕,轉成虛損,醫藥罔效,于嘉慶十四年三月初二日痰湧身故。

    據布政使景敏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并聲明所遺台灣府台防同知系海外要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容即遴員請補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饬取地方即印結另行咨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謹具題聞。

    嘉慶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兵部(下缺) 旨:吏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八頁。

     一一四、閩浙總督阿林保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阿林保謹題為請升海外要缺同知、以資治理事;竊照福建台灣府海防同知錢■〈雨上澍下〉在任病故,業經福建巡撫臣張師誠具疏題報在案。

    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茲據福建布政使景敏會同兼署按察使事鹽法道陳觀詳稱:查台灣府海防同知分駐鹿耳門,為台郡出入門戶扼要之區,堵緝洋匪,嚴禁偷漏,最關緊要,必須明幹熟悉之員,方克勝任。

    遵于内地現任同知内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有違礙處分,且人地不甚相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奉旨存記遇有應升缺出即行題補之惠安縣知縣吳裕仁,年五十三歲,順天大興縣人,由舉人挑選二等選補廣甯縣訓導,六年俸滿保題,選授福建上杭縣知縣,調補今職,嘉慶四年八月十八日到任,嘉慶八年海疆三年俸滿,題準加通判銜注冊候升。

    嘉慶十年委辦顔料黑鉛進京,就近呈明十年俸滿,于嘉慶十一年七月二十日由吏部帶領引見,奉旨:着回任,欽此。

    嘉慶十三年拿獲盜首郭烏潭案内奉上谕:如審明郭烏潭實系盜首,即奏明将知縣吳裕仁送部引見等因,欽此。

    随奉奏明郭烏潭實系盜首,該員吳裕仁應遵旨給咨送部引見,緣惠安縣所轄各海口緝捕緊要,咨明展限,奉準部覆在案。

    又于嘉慶十三年浙洋盜首張阿治投首案内奉上谕:張阿治為浙洋鳳尾幫首,籍隸惠安,經阿林保等密饬該縣吳裕仁将伊母弟訪獲監禁,張阿治在洋聞知,帶同盜船十隻,夥衆四百餘名,自浙入閩,赴官投首,其訪獲張阿治母弟之惠安縣知縣吳裕仁着交該督等存記,遇有應升缺出,即行題補,以示獎勵等因,欽此,欽遵各在案。

    該員才具練達,辦事勤明,以之題補台灣府海防同知,洵于海外要缺有裨。

    該員系奉旨存記遇有應升缺出即行題補之員,所有台防同知海外繁缺系知縣應升之缺,今遵旨即行題補,與例相符,應請免叙參罰。

    惟該員前于拿獲盜首郭烏潭案内曾經遵旨奏明送部引見,又于嘉慶十三年大計案内卓異應俟奉到部覆并案給咨送部引見。

    所遺惠安縣知縣員缺系海疆久任要缺,例應在外揀選題補,俯容另行揀員請補等情,會詳請題前來。

     臣查惠安縣知縣吳裕仁才識開展,辦事勤能,以之升補台灣府海防同知,洵于海外要缺,實堪勝任,與例亦屬相符。

    該員系奉旨存記,遇有應升缺出即行題補之員,請免查叙參罰。

    惟該員前于拿獲盜首郭烏潭案内曾經遵旨奏明送部引見,又于嘉慶十三年大計案内卓異應俟部覆到日并案給咨送部引見。

    其所遺惠安縣員缺例應在外揀選題補,俯容另行揀員請補。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張師誠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再台灣府海防同知錢■〈雨上澍下〉病故,于嘉慶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具題出缺,據藩、臬兩司于五月十七日以應升之惠安縣知縣吳裕仁具詳請題升補,臣即于嘉慶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具題,合并陳明。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阿林保。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八~八九九頁。

     一一五、閩浙總督汪志伊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汪志伊謹題為海外要缺知縣、揀員題請調補、以資治理事:據福建布政使景敏會同按察使劉大懿詳稱:竊照奉準吏部咨:福建鳳山縣知縣滿福丁憂員缺,行令作速揀選等因行司,移行遵照在案,所遺鳳山縣知縣員缺系海外要區,例應在于内地見任各縣内揀選調補。

    查定例:台灣縣知縣無論曆俸年限是否久任及知縣本缺中簡繁要,但得人地相宜者,悉惟調補等因。

    該司等遵于内地各縣内詳加遴選。

    查有光澤縣知縣李汝霖,年四十六歲,直隸天津縣人,由附貢生遵衡工例捐納知縣即用,續遵南河捐輸議叙例過班,嘉慶十四年五月選授今職,引見奉旨依拟用欽此,嘉慶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到任。

    該員年富才明,勤于吏治,任内見無降革、留任、展參案件,以之調補鳳山縣知縣,洵堪勝任,人地相宜,與例亦符。

    如蒙俞允,該員系見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合就會詳呈請察核會題。

    再該員李汝霖任内有接征嘉慶十四年分奏銷案内存留項下未完扣缺官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又扣缺馬夫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三十七兩七錢二分附參一案,系不作分數錢糧,例準調補。

    又前任知縣謝壇造報交代冊結數目舛錯,該前任知縣輾轉改造遲延,該縣李汝霖代為更正改造遲延四個月零九日附參一案,奉部行查,尚未複參。

    又到任接收交代于限内造冊結報,因數目舛錯改造遲延五個月零十一日附參一案。

    至鳳山縣知縣滿福丁憂,于嘉慶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奉準部咨出缺。

    該司等于閏三月十四日遴選光澤縣知縣李汝霖請調,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接準吏部咨:福建鳳山縣知縣滿福丁憂員缺,行令作速揀選等因。

    當經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福建布政使景敏會同按察使劉大懿詳稱:鳳山縣知縣員缺系海外要區,例應在于内地見任各縣内揀選調補。

    查定例:台灣知縣無論曆俸年限是否久任及知縣本缺中簡繁要,但得人地相宜者,應準調補等因。

    該司等遵于内地各縣内詳加遴選。

    查有光澤縣知縣李汝霖,年四十六歲,直隸天津縣人,由附貢生遵衡工例捐納知縣即用,續遵南河捐輸議叙例過班,嘉慶十四年五月選授今職,引見奉旨依拟用欽此,嘉慶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到任。

    該員年富才明,勤于吏治,任内見無降革、留任、展參案件,以之調補鳳山縣知縣,洵堪勝任,人地相宜,與例亦符。

    并聲明李汝霖任内有接征不作分數錢糧及交代造冊遲延附參共三案,會詳請題前來。

    臣查光澤縣知縣李汝霖,才具精明,辦事勤慎,以之調補鳳山縣知縣,洵屬人地相宜,與例相符。

    如蒙俞允,該員系見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所遺光澤縣知縣員缺系選缺,閩省見有候補人員,應請留閩揀員另行請補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張師誠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再鳳山縣知縣滿福丁憂員缺,該藩、臬兩司于嘉慶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奉準部咨出缺,該司等于閏三月十四日遴員請調具詳,适臣由福甯、溫州、台州、甯波一帶查閱營伍,沿途遞送,至杭州省城接到,臣即于四月初六日具題,合并陳明。

    謹題請旨。

    嘉慶十六年四月初六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汪志伊。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九○○頁。

     一一六、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孫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雲南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奏前事一折,相應抄錄原奏、恭錄朱批,移會稽察房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五年七月十四日。

     福建巡撫臣孫跪奏為遵旨查明台灣招商運米赴津、粜濟民食、分别請給頂戴職銜及酌量獎賞緣由、恭折覆奏、仰祈聖訓事:竊準戶部咨開:道光四年八月初四日奉上谕:此次運米原船帶回貨物,官給印照,所過關津,加恩一律免其納稅。

    其台灣商人急公應募,遠曆海洋,運米至一十四萬石之多,着該撫孫爾準秉公查明,擇其率領辦運資本最多、尤為出力者,分别生監、民人,給予頂戴、職銜及酌量獎賞,以示鼓勵,毋許冒濫。

    欽此。

    臣伏思此次運米赴津各商民,仰蒙皇上天恩,饬令原船帶回貨物,給予一律免稅,又準給予頂戴、職銜及酌量獎賞,以示鼓勵,逾格鴻施,至優極渥,自應查明各商民真姓的名及運米确數,籲請恩獎,以照核實,不容稍有冒濫。

    随經飛饬欽遵查辦去後。

    茲據布政使惠顯會同按察使魏元烺詳稱:據攝理台灣府事汀漳龍道方傳穟,轉據台屬各廳縣及廈防同知升寶,查開應募各商的實姓名并買米确數,先後造冊詳送前來。

    查例載:商民樂于販米以裕民食者,生監運米一千五百石至二千石者賞給吏目職銜,二千石以上至四千石者賞給主簿職銜,四千石以上至六千石者賞給縣丞職銜,六千石以上至一萬石者賞給州判職銜;民人運米一千五百石至二千石者賞給九品頂戴,二千石以上至四千石者賞給八品頂戴,四千石以上至六千石者賞給七品頂戴,六千石以上至一萬石者賞給把總職銜。

    其已邀議叙者,生監職銜未加至州判,民人頂戴未加至把總職銜者,仍照米數分别遞加;若生監已遞加至州判職銜,民人已遞加至把總職銜,又經購運米石數多者,應令該督撫酌量獎賞,以示鼓勵,毋庸再議加給職銜等語。

    此次遵旨招募商民買米一十四萬石,販運天津,風帆不順,收入江蘇上海等口船隻扣除不及外,實在到津之船,計共七十隻,運米一十三萬餘石,由官收買米十一萬一千一百七十五石零,餘米俱在津粜賣。

    内貢生杜嵩、陳克勸、監生林元美、曾青華、周恭由、陳選言、杜長春、陳清泰、陳誰文、生員周滄海、林正春十一名,買米均在一千五百石以上,應請照例各給予吏目職銜;又民人金泉興一名,買米在二千石以上,應請照例給予八品頂戴;又民人彭捷登、周叙卿、王遇勳、王允寬、吳錫禧、吳國泰等六名,買米俱在一千五百石以上,應請照例各給予九品頂戴;又運米一萬石之即用員外郎吳尚新、四千石之即用鹽運副王朝清及一千五百石至三千石以上之職員吳春祿、黃化鯉、蘇海純、鄭克剛、張國柱、林國華、林祥瑞、陳朝愛,并舉人林逢璋、林世賢等十二名,按其本身頂戴職銜,或系舉人,或系八品至五品不等,自應毋庸再議加給職銜,應請奏懇聖恩,敕部量予議叙。

    其首先應募出資買米倡率勸勉最為出力之即用員外郎韓高揚、候選知縣鄭用錫、監生趙元章、黃自寬、貢生陳邦國等五名,雖據開報買米不及一千五百石,但急公向義,尚屬可嘉,應請一并量予議叙,以示鼓勵;又台灣行商蘇萬利、金永順、李勝興等買米二萬石,鹿港廳行商金長順買米三千一百七十四石,廈門行商金永順等買米二千五百八十二石,但論各行商公同辦運,出資多寡不等,合計雖在一千五百石以上,分計則不及一千五百石,未便議給頂戴,應請各給予匾額,在于各該行公所懸挂;其餘不及一千五百石者,應請查照府廳冊報,各商所運米數如在一千石以上者,給與匾額,如在一千石以下者,酌量賞給花紅。

    又前任水師提督王得祿、侯官縣商人林世通即林兆芝,雖未出資買米,而督率辦運,勸募招徕,均屬最為出力;王得祿曾任提督大員,受恩深重,不敢聲請議叙;該商人林兆芝曾請過五品封典,可否一并量加鼓勵之處,出自皇上逾格天恩。

    合将查明台商買米赴津粜濟民食請給頂戴職銜及酌量獎賞各緣由,會造清冊,呈請具奏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道光□年六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四一~九四二頁。

     一一七、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等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八年七月日,正郎關。

     孫爾準等跪奏為原參短缺倉糧之署任知縣已據參後完繳、續經病故、核明議拟、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竊照前署台灣縣知縣南投縣丞範邦幹任内經手倉庫,據接任知縣李慎彜禀報,銀榖俱有短缺,經臣等孫爾準于道光四年在巡撫任内渡台巡閱營伍,就近饬令該管道府覆查屬實,會同前督臣趙慎畛恭折參奏,欽奉谕旨:範邦幹着革職拿問,提齊經手丁胥人等,嚴訊勒追,分别定拟具奏等因。

    欽此。

    當即欽遵行司饬提訊追去後。

    嗣據前署台灣府知府方傳穟詳稱:吊核案卷,查原參範邦幹短交倉榖三千八百三十三石零,訊系黴變盤折,已據範邦幹按照台灣采買例價每石折銀六錢,共繳銀二千二百九十九兩零。

    又原參短交倉款番銀一萬零六百二十二圓零,折銀八千一百七十兩零,又錢五千七百一十三文,除漏接前任捐款已據補交,又删除無關歸補各款共銀一千三百一十四兩零,又續繳現錢五千七百一十三文外,尚短銀六千八百五十六兩零,内該參員挪動修理城垣、衙署,并湊買漳泉缺榖不敷價銀,及緝拿盜匪經費,共享銀四千四百七十九兩零,已據該參員于未經起限勒追之先設措完繳,并将抄封寓所服物變抵歸補清楚。

    又未解本任捐款銀二千二百七十兩零,内續據完繳銀三百三十五兩,又删除無關歸補銀四百三十一兩零外,實未解本任捐款銀一千六百一十兩零,由府錄供通詳,請免解省審辦等情。

    當查該參員短交倉銀榖,雖于參後完繳清楚,仍應将因何虧短緣由,審明覆奏,未便免其解省,行司嚴提該參員同經手丁胥暨交代卷宗到省審辦。

    旋據升任台灣府知府率署福州府知徐镛申解該參員範邦幹同案卷到省,并聲明倉書李芳于前府訊供後退夘回籍,庫書林聯捷業已物故,無從提解等由。

    當即檄行兩司查訊。

    茲據臬司鄂順安會同藩司吳榮光,督率署福州府許原清核案提訊。

    據範邦幹所供,因公挪移及參後完繳數目,與前署台灣府方傳穟原訊無異。

    正在解審間,據署閩縣任沈锴申報,該參員範邦幹染患感冒病症,醫治無效,于道光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在省身故,出具印結申送到司,議拟詳請覆奏前來。

     臣等逐一查核,緣範邦幹系浙江會稽縣人,由則例館供事議叙從九品借挑未入流,揀發福建咨署甯化縣典史,調補彰化縣典史,拿獲洋盜,奏升彰化縣南投縣丞,委署台灣縣知縣,于道光元年二月初六日到任,三年二月初一日卸事。

    道光元年夏間,台灣地方猝發飓風大雨,城垣衙署俱被吹刮坍損。

    該參員在于庫貯捐雜款内挪動,修理城垣用銀二千九百九十六兩零,修理衙署用銀五百二十五兩零,曾經分案造冊,詳請分年攤捐歸補,經前府蓋方泌批駁不準。

    又奉文代買漳泉缺額榖二千石,時值風雨之後,榖價昂貴,每石例價六錢不敷采買,又在捐雜各款内挪動銀七百兩湊發業戶,領買上倉。

    又奉文巡查海口,緝捕盜匪,該參員雇募商船二隻,派撥鄉勇四十名,并購募網民,在于各海口常川巡緝,先後拿獲盜犯蘇洗标、林番婆等二十三名,解審奏辦在案。

    所有雇資及鄉勇口糧等項,共享銀二百五十七兩零,亦系挪款墊應。

    以上各款,因公挪用,共銀四千四百七十九兩零,俱有案卷可查。

    庫書林聯捷曾經禀阻,該參員以公事緊要,暫時挪用,原期設法彌補,詳攤歸款,迨由府批駁不準,旋即卸事,未及籌補。

    至短交倉榖,實因台邑倉廒地處卑濕,兼之元年夏間,疊被風雨吹刮滲漏,倉内并無空廒,不能實時搬移,以緻濕氣熏蒸,黴變榖二千七百六十五石零。

    又交卸時盤投榖一千六十七石零。

    範邦幹于參後将所挪庫項,陸續完繳,并将查封寓所服物變抵清楚,又将黴變盤折榖石折價賠交。

    此外尚短本任捐款銀一千六百一十兩零。

    臣等吊核案據,數目相符,案無遁饬。

    查例載:挪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照雜犯流總徒四年,限一年全完,免罪開複。

    又律載:凡倉庫及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緻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坐贓論,着落賠還;若猝遇雨水沖激,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員勘實,免罪不賠各等語。

    此案前署台灣縣知縣範邦幹挪移雜款銀四千四百七十九兩零,審系因公挪用,合依挪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照雜犯流拟,以總徒四年例總徒四年,已于未經定案之先,照數完繳,應準免罪開複,業經病故,應毋庸議。

    又黴變榖二千七百六十五石零,訊系猝遭風雨,并非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緻有損壞。

    惟該參員并不通詳勘辦,究屬不合,未便照律免議。

    已據該參員彙同盤折榖一千六十七石零,按照台地例價全數完繳,應饬後任趕緊買補歸款。

    庫書林聯捷禀阻不力,本有應得罪名,惟範邦幹所短庫款,已據完繳清楚,該書因人連累,且已物故,應與退夘之倉書李芳俱免置議。

    範邦幹尚短本任捐款銀一千六百一十兩零,應于該家屬名下照數着追。

    所有原籍查封産業,應俟捐款銀兩該家屬能否清完,另行分别辦理。

    除錄供招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

    謹奏。

     道光八年七月初八日奉朱批:刑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五四~九五五頁。

     一一八、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锺祥等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锺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十九年六月日,副郎景。

     閩浙總督臣锺祥福建巡撫臣魏元烺跪奏為台灣廳員應運道光十七年分内地兵糈、延未運清請、旨摘去頂戴、勒限雇運、恭折奏祈聖鑒事:竊照台灣各屬應運内地兵米,前經奏定章程,年清年款,于奏銷前專折奏報,如有惰征短耗,即将玩誤之員嚴參,勒令自行雇運,曆經遵辦。

    茲查道光十七年分起運米榖,屢經臣锺祥嚴劄饬催。

    現照各口廳員送到月冊報案查核,尚有台防同知仝蔔年所轄鹿耳門口未運兵榖九千二百石零,雖據詳報雇船專運,迄今未見運到,亦未将雇船姓名造報。

    又前代理鹿港同知玉庚任内所轄五條港口未運兵榖六千五百餘石,先據該廳以甫經到任,即屆奏銷,一時乏船起運,禀請展限,即經催令趕緊雇運,不準藉延。

    乃玉庚在任半年,逮至卸事,竟未雇運。

    據藩司吳榮光、督糧道常大淳查明,并非各縣惰征,實系廳員短運,會詳前來。

    查台灣年額應運内地兵榖,兵食所關,自應遵照奏定章程,年清年款。

    今台防、鹿港兩廳欠運兵榖,一則報運不運,一則藉詞請展,并不遵駁運交,均屬惰誤,相應請旨,将現任台防同知仝蔔年、前代理鹿港同知候補同知直隸州南平縣知縣玉庚,一并摘去頂帶,責令該管道府,勒令将領前項存台未配榖石,統限三個月,自行雇船,補運交收。

    如能運竣,再行奏明辦理;倘仍逾限短少,即饬奏參革職,留于台灣,押令運辦,并将台灣道府議處着賠,以示懲儆。

    除飛饬遵照外,臣等為慎重兵糈起見,謹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道光十九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谕:锺祥等奏請将應運兵糈延未運清之廳員摘去頂戴、勒限雇運一折,福建台防同知仝蔔年未運兵榖九千二百石零,前代理鹿港同知直隸州南平縣知縣玉庚未運兵榖六千五百餘石,實屬惰玩,仝蔔年、玉庚均着摘去頂戴,責成該管道府勒令于三個月限内如數運交内地,倘仍遲延短少,即着嚴行參辦。

    餘着照所議辦理。

    該部知道,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八二~九八三頁。

     一一九、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鄧廷桢等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鄧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二十年月日,副郎佛。

     閩浙總督鄧廷桢、福建巡撫臣吳文镕跪奏為特參短缺倉庫銀谷之已革通判、提審究辦、恭折奏聞、仰祈聖鑒事:竊照準補澎湖通判李若琳,先因伊子李春禧被控奸贓,延不送案,經臣等奏請暫行革職。

    所有該參員署噶瑪蘭通判任内經手倉庫銀榖,當經檄饬該管道府督饬接署之員,立速盤查,據實供報,如有短少,揭參究辦。

    茲據接署通判閻炘禀報:李若琳任内,除交抵外,尚短番折銀一萬二千九百餘兩、倉榖一千四十餘石,屢催延不完交。

    由藩、臬兩司轉據該管道府詳揭前來。

    臣等查廳縣交代,無論正雜捐賠銀榖,均應依限交清,難容絲粒短缺。

    今李若琳短交噶瑪蘭廳任内番折銀一萬二千九百餘兩、倉榖一千四十餘石,顯有虧挪情弊。

    且該參員前在建陽縣任内,尚短捐雜等款銀九百三十餘兩、番銀七圓零、盤折榖價銀七百一十一兩零,漳浦縣任内捐款銀五百三十四兩零、番銀一百四十四圓零、銅錢一十五千四百餘文,自應一并嚴參追辦。

    相應請旨,将已革通判李若琳即行拿問審訊,以免稽延。

    除飛饬台灣府即将該參員寓所資财服物,嚴密抄封備抵,并确查有無隐匿寄頓,将該參員及經管倉庫丁胥人等并交盤卷宗,提解來省,嚴訊因何短缺,究明是虧是挪,及此外有無不實不盡,另行按律定拟具奏。

    并飛咨貴州撫臣将該參員原籍資财産業,嚴密查抄備抵外,臣等謹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奉旨:這所參虧短倉庫銀榖之福建已革通判李若琳,于前署噶瑪蘭通判任内,短交番折銀一萬二千九百餘兩、倉榖一千四百餘石,又前在建陽、漳浦等縣任内,均有虧缺,不可不嚴行究辦。

    李若琳着即拿問,交該督等提集丁胥人等,嚴究确情,按律定拟具奏。

    該革員原籍家産及寓所資财,均着查封備抵。

    該部知道。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八四~九八五頁。

     一二○、戶部「為福建巡撫劉鴻翺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二十三年七月日正郎佛。

     福建巡撫臣劉鴻翺跪奏為原參短缺倉庫銀榖之已革通判、續經病故、提訊該家屬緣由、恭折覆奏、仰祈聖鑒事:竊照候補澎湖通判李若琳,因伊子李春禧被控奸贓,延不送案,奏參革職。

    所有該參員前署噶瑪蘭通判及建陽、漳浦等任内短缺銀榖,據各管道府禀揭,經前督、撫臣奏奉谕旨:李若琳着即拿問,交該督等提集丁胥人等嚴究确情,按律定拟具奏。

    該革員原籍家産及寓所資财,均着查封備抵。

    該部知道等因。

    欽此。

    又該參員漳浦任内欠完鹽課,經前督臣片奏,欽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欽遵,随分案行提解訊。

    嗣據台灣道府具報:該參員李若琳業已病故,提到該故員之子李春禧及交代案卷解勘等情,并經貴州省抄封該參員原籍田房、服物等項,估報銀七百四十兩零,均經該司審辦去後。

    茲據署布政使裕康、兼署按察使鹽法道尋步月,督同署福州府知府黃德峻、閩縣知縣王江、署侯官縣知縣陳圲,調齊各卷,逐細查核該參員李若琳短交噶瑪蘭通判任内庫項銀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三兩零、倉榖一千四十八石零,由台灣道核删無關歸補捐款銀一千五百四十二兩零、稅契腳費銀二百一十六兩零,應行補抵銀二千三百九十二兩零,删免銀一千六百二十兩零,又應歸現任代追已發價米上倉盤折榖一千四十八石零,實短交捐雜款銀七千一百四十一兩零。

    除抄封寓所衣物估抵銀二百十七兩零,又參後完繳台灣府庫番折銀五千四百二十八兩零,歸補原短庫項外,實短本任應捐各款銀一千四百九十四兩零。

    共原參建陽縣任内捐雜等款銀九百三十三兩零、番銀七圓零,盤折榖價銀七百一十一兩零,内除考費及前縣朱梁輿無着番欠兩款,應歸建陽縣設法籌補銀五百九十六兩零,應删捐款銀一百七十六兩零、番銀七圓零,劃存司庫盤折谷石銀五百七兩零,又應剔歸現任建陽縣籌補榖價銀二百四兩零,分别扣除外,實短本任應捐各款銀一百六十兩零。

    又原參漳浦縣任内捐款銀五百三十四兩零,番銀一百四十四圓零,銅錢一十五千四百餘文,續參應賠鹽課銀四千八百六十一兩零,除抄封原籍田房服物等項堪以變抵鹽課銀七百四十兩零,實尚短應賠報銷鹽課銀四千一百二十一兩零。

    提同該故員之子李春禧審明,會詳解勘前來。

    臣随親提李春禧覆訊。

    緣李若琳籍隸貴州開州,由舉人大挑一等分發山東,曆任曆城等縣,丁憂起複。

    道光九年,揀發來閩,委署建陽縣,題補漳浦縣,卓異升補澎湖通判,尚未到任。

    道光十六年,委署噶瑪蘭通判。

    是年五月二十九日到任,至道光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卸事。

    緣案奏參革職。

    李若琳噶瑪蘭通判任内短缺各款銀共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三兩零,倉榖一千四十八石零。

    經台灣道饬台灣府調齊案卷,并提李若琳及戶糧書張怡、郭英訊明,廳删無關歸補捐款銀一千五百四十二兩零,稅契腳費銀二百一十六兩零,又應補抵銀二千三百九十二兩零,删免銀一千六百二十兩零,應歸現任代追已發價米上倉盤折榖一千四十八石零,分别扣除外,實短捐雜款銀七千一百四十一兩零。

    訊因噶瑪蘭地處極北,每有生番出入傷人,該處原設隘寮二十所,額設隘丁無多,難資巡緝守禦,該員在任兩載,每年自十月起至年底止,每隘添雇壯勇十餘名至二十、三十名不等,共添雇壯勇四百名,計動用口糧錢七千二百千文,合銀五千一百四十二兩零。

    又奉文丈量蘭屬東西勢未升科田園,自道光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設局起,至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卸事止,派撥委員、書役、算手人等夫價、飯食、筆墨等項經費番銀一千三百七十元,合銀九百七十八兩零。

    除該員在任彌補外,尚未補壯勇口糧、丈量經費等項錢番合銀五千六百四十六兩零,均系因無賠墊。

    除抄封寓所服物估抵銀二百一十七兩零,參後完繳台灣府庫番折銀五千四百二十八兩零,歸補原挪捐雜款外,實尚短捐款銀一千四百九十四兩零,系該員本任内應捐未交之款。

    又建陽縣任内原短捐雜等款銀九百三十三兩零,番銀七圓零,盤折榖價銀七百一十一兩零,内除考費并前縣朱梁輿原抵無着番欠兩款共銀五百九十六兩零,剔歸建陽縣自行籌補又應删捐款銀一百七十六兩零,番銀七圓零,又劃存司庫盤折谷價銀五百七兩零,又剔歸建陽縣籌補榖價銀二百四兩零,實短本任捐款銀一百六十兩零。

    又漳浦縣任内原短捐款銀五百三十四兩零,番銀二百四十四元零,錢一十五千四百餘文,均系本任應捐之款。

    又漳浦縣任内未完鹽課銀四千八百六十一兩零,内除原籍咨覆抄封田房服物估報銀七百四十兩零,應歸鹽課項下扣除外,實短缺銷鹽課銀四千一百二十一兩零。

    臣查李若琳噶瑪蘭任内防緝生番壯勇口糧及丈量未升科田園經費,系地方官應辦之事,應捐廉給發,何得擅動庫項?恐有捏飾情弊,嚴加究結。

    據李春禧堅稱:委系噶瑪蘭地方,每有生番出入傷人,該處原設隘寮隘丁無多,不敷巡緝守禦,是以故父在口添雇壯勇,巡緝守禦,口糧在所必需。

    其量未升科田園,委員、書役、算手人等夫價、飯食、筆墨等項經費,俱不可少,故父因廉俸無幾,不得不借庫項墊應。

    當時戶書張怡、郭英曾經禀阻,故父以暫時挪用,可以陸續歸補,堅執不聽。

    至任内銀錢出入,故父自行經理,不假家丁之手。

    卸事後家丁四散,無從項目。

    其建陽、漳浦各縣任内捐款并未完鹽課,均系故父應捐未捐應賠銀兩,俱有案卷可查,委非事後捏飾。

    究诘不移,案無遁飾。

    查例載挪移之案,于定案行查時,參後完過若幹,準開除以現在未完之數定拟。

    又挪移庫銀,統限一年全完免罪開複。

    又挪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照雜犯流總徒四年。

    又凡支銷錢糧,均有一定款項額數,如有違例開銷,着落擅動之員賠補。

    又追賠各項銀兩,如數在一千兩至五千兩者,定限四年完繳各等語。

    又閩省曆辦虧缺案内,借動庫款、雇募鄉勇、給發口糧、巡緝盜匪,俱照違限濫給,免罪着賠,奉部覆準有案。

    此案李若琳除所短本任捐款,例不科罪外,其借動庫款,緝防生番,發給壯勇口糧銀五千一百四十餘兩,系濫行支給,例止着賠。

    惟挪動庫銀等項,墊給丈量未升科田園經費銀九百七十餘兩,雖系因公,究屬應照挪移庫項五千兩以下照雜犯總徒四年,該員業已病故,且于參後未定案限之先,将未補濫給壯勇口糧并丈量經費共銀五千六百四十六兩零,除抄封家所服物估值銀二百一十七兩零,尚應賠銀五千四百二十八兩零,全數完繳清楚,應毋庸議。

    此外尚短噶瑪蘭任内捐款銀一千四百九十四兩零,同建陽縣任内捐銀一百六十兩零,漳浦縣任内捐銀五百三十四兩零,番銀一百四□□元零,銅錢一十五千四百餘文,應賠核銷鹽課銀四千一百二十一兩零,着落其子李春禧名下按數勒追。

    戶書張怡、郭英禀阻不力,本有應得之罪,惟原挪庫項,已據參後全完,本官例得免議,自難罪及餘人。

    并無經手錢糧之家丁,均免提質。

    除備錄全案供招咨部外,臣謹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

    再閩浙總督系臣兼署,毋庸會銜,合并陳明。

    謹奏。

     道光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九九~七○○頁。

     一二一、閩浙總督劉韻珂奏片 劉韻珂片:再台灣承辦此案軍需,統共撥銀九十九萬二千五十七兩三錢三分,前因報銷各冊,屢催未送,即經臣等饬委專司渡台守催。

    嗣該委員攜冊内渡,臣等按款查核,計共請銷銀一百二十九萬餘兩,米八萬餘石。

    當因台灣系海外岩疆,重洋遠隔,當時備應一切,與内地籌辦各案間有不同,其實在如何支發,當局無由深悉。

    臣等恐涉冒濫,不能不窮究底裡,查明例案,大加厘剔。

    然非結實可靠、辦事精細之員随同銷算,難期核實。

    遂即遴員派委,督同在局司道及該委員并局書等,詳細勾稽,從嚴核減。

    計共核減銀三十萬八千九百餘兩、米二萬餘石,實請銷銀九十八萬八千餘兩,米六萬餘石,經臣等饬造細冊,照例題銷,并将辦理完竣緣由,繕具正折奏報。

    惟查送到名冊,頭緒煩雜,款目糾纏,亂若棼絲,勾稽匪易。

    該委員等奉派入局,往返駁查,時越兩年,或專可稿案,或綜核款項,認真删除,俱能不辭勞瘁,不避嫌怨。

    現在全案告竣,臣等吊齊名冊,悉心稽核,委員等不但将例外交銷之款悉從節啬,即與例案相侔而請銷銀數稍浮者,亦必減之又減。

    是該委員等晝夜辛勤,無間寒暑,俾百萬帑金,盡歸實用,似不無微勞可錄。

    溯查前辦台灣張丙及現辦内地軍需各案報銷,均經前督臣及臣等先後奏蒙俞允,将出力各員,分别優叙。

    此次事同一律,自可援案請獎,以免向隅。

    恩叙不容濫邀,未敢将與事各員概行渎薦;臣等擇其尤為出力者三員及在局書吏之極為勤慎者四名,胪列事實,開列清單,恭呈禦覽。

    可否量予獎勵,以示激勸之處,出自天恩。

    謹合詞附陳,伏乞聖鑒訓示。

    謹奏。

     謹将承辦台灣軍需報銷尤為出力各員及随同核算繕寫極為勤慎之各書吏,開具清單,注明事實,恭呈禦覽: 謹開在局委員現已咨補鬥六門縣丞即補知縣婁浩、加鹽提舉銜石碼關鹽大使高其垣,該二員奉派入局,或專司稿案、或綜核款項,往返駁查,為時已越兩年,俱能任勞任怨,核實删除。

    現在請銷銀米,較之台灣原報,計減四分之一,并無絲粒浮冒,實屬始終勤慎,尤為出力之員。

    查婁浩本系即補知縣、高其垣本已賞加鹽提舉升銜,可否懇恩将婁浩賞加同知升銜、高其垣賞加運同升銜?加六品銜即補府經曆縣丞唐均,該具先經委赴台灣守催報銷文冊,迨後攜冊内渡,複饬令在局随同銷算,該員詳細勾稽,認真厘剔,數載辛勤,無間寒暑,且曾冒險遠涉重洋,實屬艱勞備至,尤為出力之員。

    可否懇恩候補缺後,以知縣即補?在局書吏候選縣丞林廷桐、候選縣丞吳核钊、候選縣主簿陳赓韶、未入流頂戴陳日高,該書吏等奉派在局,随同委員核算繕寫,詳細妥速,時逾兩載,辦理均極勤慎。

    可否懇恩将林廷桐、吳明钊、陳赓韶三名賞加六品頂戴,陳日高以未入流歸部選用?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奉朱批:另有旨,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