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奴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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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這種有利條件,由于其法律是大量而繁複的。
可是在烏托邦,人人精通法律。
首先,我上面談過,他們的法律少。
其次,他們認為對法律最一目了然的解釋即是最公正的解釋。
這種方針所根據的是他們的這一論證:既然公布任何法律都是為了使每一個人不忘盡職,深奧難解的法律隻能對少數人起這種作用(因為少數人懂得它),至于法律上較為簡單而明顯的意義則是人人會弄通的。
否則或根本不制定法律,或經過高度巧思和長期争辯方能得出關于既制定的法律的解釋,這兩者對人數最多而又最需要啟發的一般老百姓有什麼分别呢?一般老百姓的未受過訓練的判斷力無法懂得這種解釋的意義,他們花一輩子的時間也不夠,因為他們所主要從事的是賺得生活資料。
烏托邦人的這些美德鼓舞了鄰邦(是些自由獨立的鄰邦,其中不少是在很久以前得到烏托邦人的幫助才從暴君統治下取得解放的)請求他們派官員去,任期或一年或五年。
官員滿任後,受到當地人民護送,滿載榮譽而歸,這些人民又将新官員迎接到他們的國家。
他們為自己的國家确是考慮很充分。
既然一個國家的禍福系于官員的品德,那麼,除選擇正直而不為利誘的人充當外還有更明智的選擇嗎?原來烏托邦人不久會回到本國,任何利祿于他們無用,而且由于不熟識當地公民,也不會受不正當的偏愛偏惡的影響。
徇私與貪利這兩個弊病,一旦支配了人們的判斷,便立刻破壞一切公正,而公正是一個國家的力量源泉。
請求烏托邦人派遣行政官的國家,烏托邦人稱為盟邦。
至于烏托邦人給予過好處的另外一切國家,則被稱為友邦。
所有别的國家之間經常議定、破壞、和重訂的條約,烏托邦人不和任何一國締結。
他們問:&ldquo條約有什麼用,莫非自然本身還不能将人們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難道對自然不尊重的人還會重視用文字寫的東西嗎?&rdquo 烏托邦人形成了如上的意見,主要由于在世界上這些地區,國王與國王之間的條約及聯盟得不到忠實的遵守。
然而在歐洲,尤其是基督信仰及教義盛行的那些地方,條約的尊嚴是到處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部分由于各國國王賢明公正,部分由于對教會最高頭頭的崇敬及畏懼。
這些教會頭頭自己作的承擔,無不極其認真地履行,因此他們也告誡所有的國王遵守全部諾言,抗拒違命者受到教會的申斥及譴責。
當然,教皇完全有理由認為,那些特别叫做忠實信徒的一般人竟不忠實地履行自己的承諾,那是非常可恥的。
在這個從赤道上和我們的距離倒不及從生活和性格上和我們的差别那麼顯著的新世界,條約不受信任。
訂約時越是有繁複而神聖的儀式,撕毀條約越是快。
人們在措詞上找出有時是故意狡猾地造成的漏洞,因此不管有什麼牢固的協定施以約束,他們總有辦法推诿,破壞條約,破壞信義。
如果這種狡猾手段,或不如說欺騙,被發覺是出現在私人之間的契約上,某種人便鄙夷不屑地橫加指責,說是亵渎神明,罪該萬死,然而正是這種人在訂立條約方面向國王獻這類狡計,并引以為榮。
由此,不禁引起這種想法,公正守法全然是平民的低級的德行,不适合于國王的威嚴,否則至少有兩種形式的公正守法,一種是步行的,在地上爬的,宜于普通百姓,并且鍊索重重,因此不得分寸超越界限;另一種公正守法是屬于國王的德行,比普通人的具有更大的尊嚴,因此遠為自由不拘,可以任意行事,除非是國王所不樂意的。
我已經指出,那兒的統治者這樣不守約,以緻烏托邦人有理由不訂立任何條約。
他們如果生活在我們這兒,可能會改變其想法。
然而他們相信,盡管條約被忠實地遵守,訂立條約的習慣竟然發展起來了,這是令人惋惜的。
結果是(好象經過一山一水小小隔離的人民并無天然聯系把他們結合在一起),人們相信,大家彼此是天生的對手和敵人,有理由相互殘殺,除非有條約禁止。
而且,即使訂立了條約,友誼并未形成起來,倒是公海上依然随便掠奪,而由于草拟條約時缺乏文字技巧,關于這種掠奪活動的充分預防從來不曾包括在條文中。
相反,烏托邦人相信,不應當把未加害于你的任何人看成敵人,天然産生的夥伴關系須取代條約,能更好更牢固地把人們團結在一起的是善意而不是協定,是精神而不是文字。
可是在烏托邦,人人精通法律。
首先,我上面談過,他們的法律少。
其次,他們認為對法律最一目了然的解釋即是最公正的解釋。
這種方針所根據的是他們的這一論證:既然公布任何法律都是為了使每一個人不忘盡職,深奧難解的法律隻能對少數人起這種作用(因為少數人懂得它),至于法律上較為簡單而明顯的意義則是人人會弄通的。
否則或根本不制定法律,或經過高度巧思和長期争辯方能得出關于既制定的法律的解釋,這兩者對人數最多而又最需要啟發的一般老百姓有什麼分别呢?一般老百姓的未受過訓練的判斷力無法懂得這種解釋的意義,他們花一輩子的時間也不夠,因為他們所主要從事的是賺得生活資料。
烏托邦人的這些美德鼓舞了鄰邦(是些自由獨立的鄰邦,其中不少是在很久以前得到烏托邦人的幫助才從暴君統治下取得解放的)請求他們派官員去,任期或一年或五年。
官員滿任後,受到當地人民護送,滿載榮譽而歸,這些人民又将新官員迎接到他們的國家。
他們為自己的國家确是考慮很充分。
既然一個國家的禍福系于官員的品德,那麼,除選擇正直而不為利誘的人充當外還有更明智的選擇嗎?原來烏托邦人不久會回到本國,任何利祿于他們無用,而且由于不熟識當地公民,也不會受不正當的偏愛偏惡的影響。
徇私與貪利這兩個弊病,一旦支配了人們的判斷,便立刻破壞一切公正,而公正是一個國家的力量源泉。
請求烏托邦人派遣行政官的國家,烏托邦人稱為盟邦。
至于烏托邦人給予過好處的另外一切國家,則被稱為友邦。
所有别的國家之間經常議定、破壞、和重訂的條約,烏托邦人不和任何一國締結。
他們問:&ldquo條約有什麼用,莫非自然本身還不能将人們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難道對自然不尊重的人還會重視用文字寫的東西嗎?&rdquo 烏托邦人形成了如上的意見,主要由于在世界上這些地區,國王與國王之間的條約及聯盟得不到忠實的遵守。
然而在歐洲,尤其是基督信仰及教義盛行的那些地方,條約的尊嚴是到處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部分由于各國國王賢明公正,部分由于對教會最高頭頭的崇敬及畏懼。
這些教會頭頭自己作的承擔,無不極其認真地履行,因此他們也告誡所有的國王遵守全部諾言,抗拒違命者受到教會的申斥及譴責。
當然,教皇完全有理由認為,那些特别叫做忠實信徒的一般人竟不忠實地履行自己的承諾,那是非常可恥的。
在這個從赤道上和我們的距離倒不及從生活和性格上和我們的差别那麼顯著的新世界,條約不受信任。
訂約時越是有繁複而神聖的儀式,撕毀條約越是快。
人們在措詞上找出有時是故意狡猾地造成的漏洞,因此不管有什麼牢固的協定施以約束,他們總有辦法推诿,破壞條約,破壞信義。
如果這種狡猾手段,或不如說欺騙,被發覺是出現在私人之間的契約上,某種人便鄙夷不屑地橫加指責,說是亵渎神明,罪該萬死,然而正是這種人在訂立條約方面向國王獻這類狡計,并引以為榮。
由此,不禁引起這種想法,公正守法全然是平民的低級的德行,不适合于國王的威嚴,否則至少有兩種形式的公正守法,一種是步行的,在地上爬的,宜于普通百姓,并且鍊索重重,因此不得分寸超越界限;另一種公正守法是屬于國王的德行,比普通人的具有更大的尊嚴,因此遠為自由不拘,可以任意行事,除非是國王所不樂意的。
我已經指出,那兒的統治者這樣不守約,以緻烏托邦人有理由不訂立任何條約。
他們如果生活在我們這兒,可能會改變其想法。
然而他們相信,盡管條約被忠實地遵守,訂立條約的習慣竟然發展起來了,這是令人惋惜的。
結果是(好象經過一山一水小小隔離的人民并無天然聯系把他們結合在一起),人們相信,大家彼此是天生的對手和敵人,有理由相互殘殺,除非有條約禁止。
而且,即使訂立了條約,友誼并未形成起來,倒是公海上依然随便掠奪,而由于草拟條約時缺乏文字技巧,關于這種掠奪活動的充分預防從來不曾包括在條文中。
相反,烏托邦人相信,不應當把未加害于你的任何人看成敵人,天然産生的夥伴關系須取代條約,能更好更牢固地把人們團結在一起的是善意而不是協定,是精神而不是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