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主觀論之毒害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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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也是認為此事是個過錯:《匹克威克傳》中的醉鬼笑話,不是證明19世紀英國人認為醉酒無辜,而是相反。

    希臘人關于性反常的觀點與基督教觀點的巨大差異在度,但卻沒有對立。

    )第二個策略就是,把其實是關于事實的不同信念(differencesinbeliefaboutfact),當作價值判斷之不同。

    于是,人牲(humansacrifice)、處死女巫,被援引來作為巨大道德差異的證據。

    然而,其真正差異在别處。

    我們不再抓捕女巫,是因為我們不相信她們之存在。

    我們不再殺人以防止瘟疫,是因為我們不再認為瘟疫如此就可防止。

    我們在戰争中還&ldquo犧牲&rdquo人,我們也抓捕間諜和叛徒。

     至此,我們已經慮及不信者(unbelievers)會給客觀價值論或天理(theLawofNature)提出的反對意見。

    然而在我們的時代,我們必須準備面對來自基督教的反對意見。

    &ldquo人文主義&rdquo(humanism)和&ldquo自由主義&rdquo(liberalism)二詞日漸被用來僅僅表示非難。

    我所采取的立場,極有可能被扣上這兩頂帽子。

    這二詞背後,則潛伏着一個真正的神學問題。

    假如我們把實踐理性的首要共識(theprimaryplatitudesofpracticalreason),當作所有行止的不可質詢的前提加以接受,那麼,我們豈不是因此過于信任我們自身之理性,而忘記了堕落(theFall),而且讓我們的絕對忠貞背對一個位格(aperson)、轉向一個抽象(anabstraction)? 關于堕落,我以為經文大旨并不鼓勵我們相信,我們關于律法(theLaw)的知識的敗壞程度,與我們對律法的履行能力的敗壞程度相同。

    假如有人聲稱,他對人之堕落狀況的認識,比聖保羅更清楚,那麼他是個莽夫(abraveman)。

    在《羅馬書》七章,保羅最強烈地斷言,我們沒有能力持守道德律(morallaw)。

    也就在那一章,保羅也最為自信地斷定,我們感知到律法的善(Law'sgoodness),而且内心歡喜這個律。

    我們的&ldquo義&rdquo(righteousness)或許已遭玷污或被撕碎,但是基督教并沒有給我們理由讓我們認為,我們的正義感(perceptionsofright)也處于同等境地。

    無疑,它們或許已經受損,但是視力不好确實不同于眼瞎。

    假如有一神學,打算說我們的實踐理性極不可靠,那麼,它是在把我們領向災難。

    一旦我們承認,上帝所說的&ldquo善&rdquo(goodness)截然不同于我們所判斷的善(good),那麼純粹宗教(purereli-gion)和魔鬼崇拜(devilworship)之間就毫無二緻。

     另一反對更難對付。

    一旦我們承認,我們的實踐理性為真正之理性,實踐理性之根本律令如其所稱的那樣絕對(absolute)那樣不講條件(categorical),那麼,對它們的無條件的忠貞(unconditionalallegiance)就是人之義務。

    對上帝的絕對忠貞也是如此。

    這兩項忠貞,必定在某些方面相同。

    然而,如何表述上帝與道德律之關系?說道德律就是上帝的律(God'slaw)并非最終解決。

    到底道德律正确是因為上帝命令(command)之故,還是上帝之所以命令是因道德律正确之故?假如選取前者,假如善被界定為上帝所命令的,那麼,上帝自身之善(thegoodnessofGodHimself)就會失去意義,一個全能魔王之命令,也會與&ldquo公義的主&rdquo之命令具有同樣的約束力。

    假如選取後者,我們看上去就承認了宇宙中的兩頭政治(acosmicdyarchy),甚至讓上帝自己成為律法的執行者,這一律法仿佛既外在于祂之親在(Hisownbeing),亦先于祂之親在。

     至此,我們必須提醒自己,基督教神學并不相信上帝是一個人(aperson)。

    基督教所信的上帝就是,在祂之中,三個位格(atrinityofpersons)與一位真神(aunityofDeity)是一緻的。

    在此意義上,它所信仰的上帝與人之不同,恰如正方體與正方形之不同。

    在正方體中,六個正方形與一體是一緻的。

    (假如二維世界之居民,企圖想象一個正方體,就會要麼想作六個正方形之疊加,從而取消它們之分際;要麼想作它們之平列,從而取消了一體。

    三位一體對于我們,有類似困難。

    )因而,當我們先思考我們在天的父,再思考道德律的自明律令時,就有一個二重性(duality)看起來就會把自身強加于我們頭上。

    這一二重性不是一個小錯,而是對某類事物之真實感知(盡管并不充分,亦有受造印記)。

    這類事物,在進入我等經驗範圍的任何存在形态裡,必然是二;然而,在超個人的上帝的絕對存在裡,